目录
- 中非共和國條約
- 人權文書
- 俄羅斯條約
- 保加利亞條約
- 南斯拉夫條約
- 史瓦帝尼條約
- 吉布地條約
- 吐瓦魯條約
- 土庫曼斯坦條約
- 坦尚尼亞條約
- 埃及條約
- 多米尼克條約
- 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条约
- 延伸适用于阿鲁巴的条约
- 延伸適用於葡屬澳門的條約
- 東帝汶條約
- 東德條約
- 查德條約
- 波札那條約
- 波蘭條約
- 海地條約
- 白俄羅斯條約
- 联合国公约和盟约
- 联合国小作品
- 聖座條約
- 蒲隆地條約
- 薩摩亞條約
- 蘇利南條約
- 西德條約
- 諾魯條約
- 赤道幾內亞條約
- 辛巴威條約
- 阿富汗條約
- 难民
第二次世界大战
二次世界大戰(又常簡稱二次大戰、二戰、WWII等;World War II;Seconde Guerre mondiale;Zweiter Weltkrieg;Вторая мировая война;第二次世界大戰)是一次自1939年至1945年所爆發的全球性軍事衝突,整場戰爭涉及到全球絕大多數的國家,包括所有的大國,并最終分成了兩個彼此對立的軍事同盟─同盟國和軸心國。這次戰爭是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戰爭,動員了1億多名軍人參與這次軍事衝突。主要的參戰國紛紛宣布進入總體戰狀態,幾乎將自身國家的全部經濟、工業和科學技術應用於戰爭之上,同時也將民用與軍用的資源合併以方便統籌規劃。包括有猶太人大屠殺、南京大屠殺、戰爭中日軍對中國軍民進行細菌戰、以及最终美國對日本首次使用原子彈等事件,使得第二次世界大戰也是自有紀錄以來涉及最多大規模民眾死亡案例的軍事衝突,全部總計便將近有5,000萬至7,000萬人因而死亡,這也讓第二次世界大戰成了人類歷史上死亡人數最多的戰爭。 儘管早在1931年9月,日本便侵佔了中國的滿洲,而後建立了傀儡國家滿洲國。至1937年7月盧溝橋事變後中日更爆發了全面戰爭。不過大多數人仍多把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定為1939年9月1日德國入侵波蘭開始,這次入侵行動隨即導致英國與法國向德國宣戰。然而德國在入侵波蘭後開始著手嘗試在歐洲建立一個大帝國,自1939年末期到1941年初期為止,發動一連串戰爭並藉由條約的簽署使得德國幾乎佔領了歐洲絕大部分的地區,而名義上保持中立的蘇聯在和德國簽訂《德蘇互不侵犯條約》後,也跟進侵略潮流,陸續佔領或者吞併了其在歐洲邊界的鄰近6個國家,在這之中也包括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時所佔領的波蘭領土。英國以及大英國協的成員國則堅持持續與軸心國繼續作戰,並分別在北非和大西洋海上發生多次軍事衝突,而這也使得英國成了歐洲地區少數仍能繼續反抗德軍入侵的主要武力之一。1941年6月,歐洲的軸心國集團決定撕毀與蘇聯的合作約定,聯合入侵蘇聯領土,這次攻勢也開始了人類歷史上規模最大的地面戰爭爆發,但也在之後讓原本幾乎統轄整個歐洲地區的軸心國被迫投入大量軍力來維持作戰優勢。到了1941年12月,已經加入軸心國的大日本帝國為了能夠在亞洲及太平洋地區獲得領導地位,陸續襲擊位于太平洋的美國統轄地區和座落於與中南半島的歐洲殖民地,很快地於西太平洋和東亞戰區獲得了主導權。 到了1942年時日本開始在一系列的海戰中戰敗,位於歐洲的軸心國也陸續於北非戰役以及斯大林格勒戰役中節節敗退,這些都迫使軸心國停下進攻的腳步。1943年時,義大利法西斯政權在西西里島戰役中面對同盟國部隊嚴重失利,另一方面德軍在库尔斯克会战戰敗後失去對於東歐的領導地位,同時美國也在太平洋戰區中獲得了一連串的勝利,自此軸心國集團逐漸失去主導權並開始嘗試將佈署於各地的前線部隊進行戰略性的撤退。到了1944年時,盟軍決定登陸法國以開闢第二戰場,而蘇聯除了成功收復過去被佔領的領土外,也開始轉往進攻德國與其同盟國家的土地。在蘇聯和波蘭部隊共同攻入柏林後,第二次世界大戰歐洲戰區最終在1945年5月8日德國投降的情況下宣告結束。而另一方面美國在1944年和1945年成功擊敗了日本海軍部隊並陸續佔領了數個重要的西太平洋島嶼,這使得日本列島隨時面臨同盟國部隊入侵的危機。最後在美軍分別於廣島市和長崎市投下原子彈並造成大量日本平民死亡。1945年8月8日蘇聯進攻日本控制下的中國東北地區,8月14日日本跟進宣佈願意接受無條件投降的條件,而隨著亞洲戰事的停息也意味著第二次世界大戰正式結束。 1945年時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同盟國勝利宣告結束,然而二次大戰對世界影響極為深遠,改變了往後世界的政治版圖和社會結構,特別是戰敗的軸心國集團被迫接受同盟國的安排。1945年10月24日聯合國亦宣告成立,期望能夠促進各國合作並防止未來的軍事衝突;同時戰勝的盟軍各國,也紛紛在聯合國各個機構中擔任重要職位,特別是以美國、蘇聯、中國、英國和法國5個國家為首成立聯合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主導著世界的秩序.
联合国
联合国(Organisation des Nations unies,缩写作 ONU;United Nations,缩写作 UN 或 U.N.)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政府间國際組織,致力於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公民自由、政治自由、民主及實現持久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聯合國成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45年,取代國際聯盟以阻止戰爭並為各國提供對話平臺。聯合國下設了許多附屬機構以實現其宗旨。 到2018年中為止,聯合國共193個成員國,包括除梵蒂岡城國以外所有无争议的主權國是联合国会员国。在聯合國遍及世界的辦事處中,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通過全年舉行定期會議來決定實體和行政議題。聯合國由六大主要機構組成:聯合國大會(主要的審議機構)、安理會(以決定對和平與安全的某些決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協助促進國際經濟和社會的合作和發展)、秘書處(為聯合國提供所需的研究、資訊和設施)、國際法院(主要的司法機構)以及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當前不活躍)。其他重要的聯合國機構還有世界衛生組織、世界糧食計畫署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的行政首長是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的經費由會員國分攤和自願捐贈。聯合國現今有六種工作语言,分別為:阿拉伯语、汉语(聯合國中文日為每年的4月20日)、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
難民地位公約
《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ve au statut des réfugié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於1951年7月28日通過,並於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難民地位公約和有關難民地位的議定書是國際難民保護的兩項核心規範。該公約定義了難民、難民的資格及權利、以及提供難民庇護的國家所應負責任的一項國際公約。公約亦載明難民的消極資格(如戰爭罪犯不屬難民)。此外,為協助受母國壓迫者、難民、無國籍者尋求庇護的必要,只要持有依據該公約簽發之旅行文件,即可免簽證(visa-free)旅行遷徙。自2000年12月起,聯合國決議以每年6月20日為世界難民日。.
另见
中非共和國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公海公約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人權文書
- “武装冲突中的法治”项目
- 世界人权宣言
- 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
- 世界消滅飢餓和營養不良宣言
-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 兒童權利公約
- 国际人权宪章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人權文書
- 國際人道法
- 坎帕拉公約
-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 巴黎協定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惹原則
- 普遍管辖权
- 歐洲人權公約
- 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 联合国家宣言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苏利文原则
- 解放奴隸宣言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俄羅斯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世界版权公约
-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俄羅斯聯邦併吞克里米亞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別洛韋日協議
- 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
- 国际谷物公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巴黎協定
- 布达佩斯安全保障备忘录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新加坡条约
- 日內瓦議定書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欧洲委員會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
- 歐洲人權公約
- 歐洲委員會法規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牙威士比規則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瓦聖納協定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能源宪章条约
- 蒙特利尔公约
- 資訊科技協定
- 開放天空條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保加利亞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
- 京都议定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北大西洋公约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 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新加坡条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欧洲委員會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
-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 歐洲人權公約
- 歐洲委員會法規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瓦聖納協定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網路犯罪公約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能源宪章条约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里斯本条约
- 開放天空條約
- 集束彈藥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南斯拉夫條約
- 专利合作条约
- 世界版权公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倫敦債務協定
- 兒童權利公約
- 公海公約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国际鸦片公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奧西莫條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和平條約
- 布里俄尼協議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威士比規則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史瓦帝尼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公海公約
- 名古屋议定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集束彈藥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吉布地條約
- 1958年海员身份证书公约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名古屋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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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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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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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德哥爾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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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庫曼斯坦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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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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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第一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能源宪章条约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坦尚尼亞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內瓦議定書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埃及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国际谷物公约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坎帕拉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戴维营协议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米制公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資訊科技協定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多米尼克條約
- 1958年海员身份证书公约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地區安全體系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威士比規則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拉特洛科條約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条约
- 1958年海员身份证书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威士比規則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延伸适用于阿鲁巴的条约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专利合作条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公海公約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布达佩斯条约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月球协定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特拉特洛科條約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開放天空條約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延伸適用於葡屬澳門的條約
- 世界版权公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威士比規則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東帝汶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海牙威士比規則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東德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两德基础条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公海公約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华沙条约组织
- 南极条约体系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最终解决德国问题条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威士比規則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查德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坎帕拉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集束彈藥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波札那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坎帕拉公約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核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集束彈藥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波蘭條約
- 1958年海员身份证书公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
- 京都议定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北大西洋公约
- 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巴黎協定
- 布达佩斯条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新加坡条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欧洲委員會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
-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 歐洲人權公約
- 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
- 歐洲委員會法規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瓦聖納協定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網路犯罪公約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能源宪章条约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里斯本条约
- 開放天空條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麻醉品单一公约
海地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世界版权公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公海公約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国际鸦片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特拉特洛科條約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舊金山和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白俄羅斯條約
- 1958年海员身份证书公约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专利合作条约
- 中程导弹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別洛韋日協議
- 南极条约体系
- 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
- 反彈道飛彈條約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巴黎協定
- 布达佩斯安全保障备忘录
- 布达佩斯条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新加坡条约
-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第一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開放天空條約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联合国公约和盟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公海公約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名古屋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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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国际谷物公约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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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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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核武器条约
- 精神药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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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座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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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版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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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国际谷物公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 禁止核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集束彈藥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蒲隆地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坎帕拉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核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集束彈藥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薩摩亞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集束彈藥公約
蘇利南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拉特洛科條約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西德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专利合作条约
- 世界版权公约
- 两德基础条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倫敦債務協定
- 公海公約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北大西洋公约
- 南极条约体系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 南極洲動植物保護措施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布达佩斯条约
- 广场协议
- 彼得斯贝格协议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最终解决德国问题条约
- 歐洲人權公約
- 歐洲委員會法規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諾魯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威士比規則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集束彈藥公約
赤道幾內亞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巴黎協定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辛巴威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阿富汗條約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資訊科技協定
- 集束彈藥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难民
亦称为 难民地位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