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975年環境
- 不丹條約
- 中非共和國條約
- 伊拉克條約
- 俄羅斯條約
- 保加利亞條約
- 動物條約
- 南斯拉夫條約
- 史瓦帝尼條約
- 吉布地條約
- 坦尚尼亞條約
- 埃及條約
- 多米尼克條約
- 尼泊爾條約
- 帛琉條約
- 延伸适用于阿鲁巴的条约
- 延伸適用於葡屬澳門的條約
- 敘利亞條約
- 斯里蘭卡條約
- 東加條約
- 東德條約
- 查德條約
- 柬埔寨條約
- 汶萊條約
- 波札那條約
- 波蘭條約
- 瀕危物種
- 烏茲別克斯坦條約
- 环境公约
- 瓦努阿圖條約
- 白俄羅斯條約
- 緬甸條約
- 老撾條約
- 聖馬力諾條約
- 葉門條約
- 蒲隆地條約
- 薩摩亞條約
- 蘇利南條約
- 西德條約
- 赤道幾內亞條約
- 辛巴威條約
- 野生生物走私
- 阿曼條約
- 馬爾地夫條約
动物
動物是多細胞真核生命體中的一大類群,統稱為動物界。動物身體的基本形態會隨著其發育而變得固定,通常是在其胚胎發育時,但也有些動物會在其生命中有變態的過程。 大多數動物能自發且獨立地移動探索,只有極少數的動物(如珊瑚)是固定在一點無法移動。動物行為學是研究動物行為的科學,較著名的行為理論為康納德·洛倫茨提出的本能理論。 已發現的動物化石,多是在五億四千萬年前的寒武紀大爆發時的海洋物種。.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华盛顿哥倫比亞特區(Washington, D.C.),是美国的首都,原稱哥伦比亚特区(District of Columbia,缩写为 D.C.),以及簡稱華盛頓(Washington)、特區(the District)等。中文通常簡稱華府。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是大多數美国聯邦政府機關、與的所在地,也是世界银行、國際貨幣基金、美洲国家组织等国际组织总部的所在地,並擁有為數眾多的博物館與文化史蹟。哥伦比亚特区是美国最富裕、財富高度集中的地区;該地區2015年的人均生产总值爲181,185美元,冠绝全美。 1776年美國獨立時的首都是費城,之後因獨立戰爭和國家新立而屢有變遷,到1785年開始紐約被定為美國的首都。1790年7月1日,国会通过《》,决定将首都从纽约迁至波多马克河和安那考斯迪亚河汇合处附近;但完成正式遷都前先由費城暫代首都。1800年,美國聯邦政府部門從權充十年首都的費城遷往建設完成的華盛頓,華盛頓開始作為美國首都正式運作至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实际上是由美国国会直接管辖的聯邦地區,因此不屬於美国的任何州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位於美國東岸的中大西洋地區,屬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的交界处,兩州界河波多马克河由西北向東南流貫特區,形成特区西面的天然界限。成立之初,哥伦比亚特区是一个边长10英里(16公里)的長方形区域,不仅包括了特区现在的全部范围,还包括波多马克河西岸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德里亚县,即今日的阿灵顿县以及亚历山德里亚市。特区成立后不久,西岸的居民就因为国会过度重视东岸以及蓄奴等问题,发起了回归弗吉尼亚的运动,經他们多次请愿,美国国会于1846年7月9日通过法案,并经弗吉尼亚人民大会批准,将波多马克河南岸的土地交还弗吉尼亚。特區設立早期,波多马克河北岸有喬治城鎮、华盛顿市及华盛顿县三個分開的行政區劃;其中建立於1791年的华盛顿市乃為彰顯喬治·華盛頓對美國建國的貢獻而命名,後來發展為特區中的核心城市。依據一項1871年的立法,前述三區於1878年合并为华盛顿市,而聯邦管轄的特區及華盛頓市地方政府從此轄區重疊,因此產生今日使用的「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合稱。.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縮寫:IUCN),是一個國際組織,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最重要的世界性保護聯盟,是政府及非政府機構都能參與合作的少數幾個國際組織之一,成立於1948年10月。致力於尋找解決當前迫切環境與發展問題的實用解決方式。該組織發佈IUCN紅色名錄,根據嚴格準則去評估數以千計物種及亞種的絕種風險所編製而成的。準則是根據物種及地區釐定,旨在向公眾及決策者反映保育工作的迫切性,並協助國際社會避免物種滅絕。是全球動植物物種保護現狀最全面的名錄。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支持科學研究,並協調管理全球範圍內政府、非政府組織、聯合國機構、公司以及地方社群間各項合作計劃,共同推行政策、法規和最佳的實際行動。IUCN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的全球環境保護系統---一個民主的會員制聯盟,擁有超過1000個政府和NGO組織會員,以及來自160多個國家的超過11,000名志願科學家團隊。IUCN在全球分佈有超過60間辦事處,超過1,000名專業員工,并有來自公共領域、非政府組織以及私人部門的上百合作夥伴。IUCN是唯一在联合国大会具有常任观察员席位的自然保护组织。聯盟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附近的格蘭德。 IUCN的願景是展望“一个珍视和保护自然的公平世界”,聯盟的任務是“影響、鼓勵和支持社會在世界範圍內保持自然生物多樣性的完整,保證自然資源利用方式的公正和生態上的可持續性”。.
縮寫
縮寫(abbreviation),在语言学裡嚴格地说是一種詞語的簡易格式,又称缩略语或簡稱。但實際上,它是從詞中提取關鍵字來簡要地代表原來的意思。例如,「欧洲联盟」被省略作為「欧盟」。.
美國
#重定向 美国.
植物
植物(Plantae)是生命的主要形態之一,並包含了如乔木、灌木、藤類、青草、蕨類及綠藻等熟悉的生物。種子植物、苔蘚植物、蕨類植物和擬蕨類等植物,據估計現存大約有350000個物種。直至2004年,其中的287655個物種已被確認,有258650種開花植物15000種苔蘚植物(参见条目中表格)。綠色植物大部份的能源是經由光合作用從太陽光中得到的。.
另见
1975年環境
不丹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名古屋议定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普那卡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中非共和國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公海公約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伊拉克條約
- 京都议定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新加坡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集束彈藥公約
俄羅斯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世界版权公约
-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俄羅斯聯邦併吞克里米亞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別洛韋日協議
- 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
- 国际谷物公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巴黎協定
- 布达佩斯安全保障备忘录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新加坡条约
- 日內瓦議定書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欧洲委員會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
- 歐洲人權公約
- 歐洲委員會法規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牙威士比規則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瓦聖納協定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能源宪章条约
- 蒙特利尔公约
- 資訊科技協定
- 開放天空條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保加利亞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
- 京都议定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北大西洋公约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 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新加坡条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欧洲委員會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
-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 歐洲人權公約
- 歐洲委員會法規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瓦聖納協定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網路犯罪公約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能源宪章条约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里斯本条约
- 開放天空條約
- 集束彈藥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動物條約
- 中澳保護候鳥及其棲息環境的協定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 南極洲動植物保護措施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生物多樣性公約
南斯拉夫條約
- 专利合作条约
- 世界版权公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倫敦債務協定
- 兒童權利公約
- 公海公約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国际鸦片公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奧西莫條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和平條約
- 布里俄尼協議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威士比規則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史瓦帝尼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公海公約
- 名古屋议定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集束彈藥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吉布地條約
- 1958年海员身份证书公约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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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坦尚尼亞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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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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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內瓦議定書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埃及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国际谷物公约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坎帕拉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戴维营协议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米制公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資訊科技協定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多米尼克條約
- 1958年海员身份证书公约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地區安全體系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威士比規則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拉特洛科條約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尼泊爾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公海公約
- 印度-尼泊爾友好條約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帛琉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太平洋群島託管地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核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集束彈藥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延伸适用于阿鲁巴的条约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专利合作条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公海公約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布达佩斯条约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月球协定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特拉特洛科條約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開放天空條約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延伸適用於葡屬澳門的條約
- 世界版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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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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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多樣性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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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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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敘利亞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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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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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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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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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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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牙威士比規則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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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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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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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蘭卡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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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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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海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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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极条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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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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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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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瓦第四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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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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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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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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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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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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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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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德哥爾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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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渥太华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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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 禁止核武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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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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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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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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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波札那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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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坎帕拉公約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核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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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特利尔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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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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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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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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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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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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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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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白俄羅斯條約
- 1958年海员身份证书公约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专利合作条约
- 中程导弹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別洛韋日協議
- 南极条约体系
- 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
- 反彈道飛彈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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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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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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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品单一公约
緬甸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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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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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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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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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盟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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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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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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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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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老撾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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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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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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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集束彈藥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聖馬力諾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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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欧洲委員會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
- 歐洲人權公約
- 歐洲委員會法規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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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 網路犯罪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集束彈藥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葉門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蒲隆地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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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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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坎帕拉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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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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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集束彈藥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薩摩亞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集束彈藥公約
蘇利南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拉特洛科條約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西德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专利合作条约
- 世界版权公约
- 两德基础条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倫敦債務協定
- 公海公約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北大西洋公约
- 南极条约体系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 南極洲動植物保護措施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布达佩斯条约
- 广场协议
- 彼得斯贝格协议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最终解决德国问题条约
- 歐洲人權公約
- 歐洲委員會法規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赤道幾內亞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巴黎協定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辛巴威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野生生物走私
- 杨凤兰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阿曼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資訊科技協定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馬爾地夫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亦称为 CITES,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