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关系: 国际法,精神药物,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麻醉品单一公约,麻醉药品,醫療產品法律規範。
国际法
國際法(Le droit international;International Law,原稱万国法)又稱國際公法,是主權国家國與國之间的法律。國際法不同於國家的法律制度,因為它主要的適用對象為國家而非公民,是規範政府组织之間关系的规则,有時也包括民族意識的法人和自然人等。國際法較無法約束各個國家,因為無法保障其法律體系始終順利運作,因此缺乏有效制裁違法國家的制度。 早期西方世界並不承認國際法存在,19世纪的英国法學家奥斯丁認為該法律僅其是一种實在道德,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目前各国对国际法法律地位的承认和国际间所发生的贸易摩擦也時常被援引国际法进行解决,因此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已经獲得多數國家承認,但是國際社會中並沒有具备制裁违法国家实力的世界政府可以解釋與執行,因此常被解釋爲國與國之間條約的国际私法概念所混淆以求维系既成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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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物
精神藥物(英語:Psychoactive drug),又称精神药品(psychopharmaceutical,或psychotropic)。有些精神药品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一種化學物質的概稱,這些物質能夠穿越血腦屏障,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大脑腦內神經傳導改變,產生兴奋或抑制,如果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例如咖啡因、安钠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巴比妥、苯二氮卓类药物、佐匹克隆等。這些藥物可被作为娛樂性藥物使用。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是可能被用作毒品的两大来源,1971年联合国制定了《精神药物公约》以管制毒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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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物公约
《精神药物公约》是一项控制苯丙胺、LSD等精神药物的联合国公约,1971年2月21日于维也纳签署通过。1961年制定的《麻醉品单一公约》无法禁止新出现的精神类药物,它所禁止的只有有限的古柯、大麻及阿片衍生物。 该公约界定了精神药物的范围,规定了精神药物的管制措施,并规定了对违反公约的处罚方法。 Category:精神药物管制 Category: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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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联合国(Organisation des Nations unies,缩写作 ONU;United Nations,缩写作 UN 或 U.N.)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政府间國際組織,致力於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公民自由、政治自由、民主及實現持久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聯合國成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45年,取代國際聯盟以阻止戰爭並為各國提供對話平臺。聯合國下設了許多附屬機構以實現其宗旨。 到2018年中為止,聯合國共193個成員國,包括除梵蒂岡城國以外所有无争议的主權國是联合国会员国。在聯合國遍及世界的辦事處中,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通過全年舉行定期會議來決定實體和行政議題。聯合國由六大主要機構組成:聯合國大會(主要的審議機構)、安理會(以決定對和平與安全的某些決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協助促進國際經濟和社會的合作和發展)、秘書處(為聯合國提供所需的研究、資訊和設施)、國際法院(主要的司法機構)以及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當前不活躍)。其他重要的聯合國機構還有世界衛生組織、世界糧食計畫署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的行政首長是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的經費由會員國分攤和自願捐贈。聯合國現今有六種工作语言,分別為:阿拉伯语、汉语(聯合國中文日為每年的4月20日)、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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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品单一公约
《麻醉品单一公约》(Single Convention on Narcotic Drugs)是反对违法麻醉药品制造和走私的国际条约,它形成全球药品控制制度的基础。以前的条约只控制鸦片、古柯和衍生物(如吗啡和海洛因)。1961年采用的这一单一公约巩固了以前的那些条约,拓宽了它们的范围(包括大麻),允许控制具有与条约中指定药品相似影响的任何药品。麻醉药品委员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得到授权,可以在四个控制物质日程中增加、删除和移动药品。国际麻醉药管制委员会(INCB)负责控制药品生产、贸易和分配。联合国药物管制与预防犯罪办事厅代表INCB进行日常工作,监督每个国家的状况,与国家当局协作,保证与该单一公约的一致性。这一条约已由《精神药物公约》(控制LSD、摇头丸和其它改变思维的药品)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加强打击洗钱和其它与药品有关的违法行为)做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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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narcotic),又称麻醉品、麻藥,最早泛指能夠導致人類進入睡眠、昏迷或無知覺狀態的藥品。在美國,它被用來指稱鴉片類藥物,如鸦片、海洛英、吗啡、杜冷丁,或是鴉片類藥物的衍生物,如可待因酮(oxycodone)、氫可酮(hydrocodone)。因此,這個名詞在現代具有負面意思,通常被用來指法律上禁止使用的藥品,也就是毒品(poison drugs)。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构成毒品的两大来源,联合国制定有《麻醉品单一公约》以控制吸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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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產品法律規範
醫療產品法律規範(包含藥物和)依據各國法律有所不同。在美國等某些國家中,醫療產品是由一個獨立單位在國家層級管理;在澳洲等其他國家,則是由州級、或是由州級和國家級的不同單位同時管理。 醫療產品法律規範主要是設計來保護群眾的健康和安全,法規針對醫療產品的安全性、品質和效果,確保其符合規範。在大部分的國家,醫療產品必須先註冊才能上市開始販售,通常還會依據醫療產品對消費者的危險程度另外限制該產品是否容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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