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7 关系: 工程,世界贸易组织,互联网,廣告,建筑,医疗卫生,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眾利益,玻利維亞,美國,貨運,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航运,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自然人,欧洲联盟,最惠国待遇。
- 中非共和國條約
- 俄羅斯條約
- 保加利亞條約
- 剛果民主共和國條約
- 匈牙利條約
- 台灣條約
- 史瓦帝尼條約
- 吉布地條約
- 商贸条约
- 坦尚尼亞條約
- 埃及條約
- 多米尼克條約
- 尼泊爾條約
- 巴西條約
- 德國條約
- 斯里蘭卡條約
- 東加條約
- 查德條約
- 柬埔寨條約
- 汶萊條約
- 波札那條約
- 波蘭條約
- 海地條約
- 澳門條約
- 瓦努阿圖條約
- 緬甸條約
- 老撾條約
- 莫三比克條約
- 葉門條約
- 蒲隆地條約
- 薩摩亞條約
- 蘇利南條約
- 貝南條約
- 辛巴威條約
- 阿曼條約
- 馬爾地夫條約
工程
工程可以指:.
查看 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工程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簡稱世贸组织或世贸;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縮寫为 WTO;Organisation Mondiale du Commerce,縮寫为 OMC;Organización Mundial del Comercio,縮寫为 OMC)是负责监督成员經濟體之间的各种贸易协议得到执行的一个国际组织,前身是1948年起實施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秘书处。 世贸总部位于瑞士的日内瓦,現任总干事是羅伯托·阿澤維多。截至2016年7月29日,世界貿易組織共有164個成員。世界贸易组织的職能是調解紛爭,而加入WTO不算簽訂一種多边貿易協議,但其設置的入會門檻可以做為願意降低關稅、法政上配合、參與國際貿易的門票,它是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是各成员贸易立法的监督者,是就贸易提供解决争端和进行谈判的场所。該機構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成员间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绝大多数,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互联网
互联网(Internet),是網路與網路之間所串連成的龐大網路,這些網路以一組標準的網路TCP/IP协议族相連,連接全世界幾十億個設備,形成邏輯上的單一巨大國際網络。,它是由從地方到全球範圍內幾百萬個私人的、學術界的、企業的和政府的網络所構成,通過電子,無線和光纖網絡技術等等一系列廣泛的技術聯繫在一起。这种将计算机网络互相联接在一起的方法可称作「网络互联」,在這基础上发展出覆蓋全世界的全球性互联網絡稱互聯網,即是互相連接一起的网络。互聯網並不等同万维网(WWW),万维网只是一個基於超文本相互鏈接而成的全球性系統,且是互聯網所能提供的服務其中之一。互聯網帶有範圍廣泛的信息資源和服務,例如相互關聯的超文本文件,还有萬維網的應用,支持電子郵件的基礎設施,對等網絡,文件共享,以及IP電話服務。.
查看 服務貿易總協定和互联网
廣告
廣告(advertising或advertizing),从狭义上讲是一种市场营销行为,用于勸說阅听人,通常以引發产品購買,即商业广告。另一方面从广义上认识广告,它是一切为了沟通信息、促进认识的广告传播活动,无论是否具有作用于商业领域,是否将营利作为运作目标,只要具备广告的基本特征,都是广告活动,如为增加政治或意识上的支持,例如竞选广告和公益广告。每則廣告由訊息與傳遞訊息的媒介構成。廣告僅是全部行銷(即营销,市场营销)策略中的一環。行銷其他方面包括宣传、公关、推销、竞销等。 在2010年,廣告公司估計於美國的支出達1425億美元,而估計於全球的廣告支出亦達4670億美元。 適度的廣告能使公眾更好地認知產品的特性,但過多的廣告(廣告轟炸)一般會引起人們的的厭煩和反感。.
查看 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廣告
建筑
建築,通常指的是對那些為人類活動提供空間的、或者说拥有内部空间的構造物進行規劃、設計、施工而後使用的行為過程的全體或一部分。「建築」除了可指具體的構造物外,也著重在指創造建造物的行為(過程、技術)等。通常在表示具體建造物時,稱之為「建築物」,但在漢語中兩者常被混同使用。建築經常被人們認為是一種文化的符號,也被當成是一種藝術作品。歷史上許多重要的文明都有其獨特的代表性建築成就。 「建築」一詞可以是:.
查看 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建筑
医疗卫生
一个国家的医疗卫生包括该国家内所有保障和提高国家人民的健康、治疗疾病和受伤的人员、组织、系统、规则和过程。.
查看 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医疗卫生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重定向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公眾利益
--,其意是“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意指一般大眾的福利或福祉,“公益”是它的缩写。最早的大家用例见于鲁迅的文章。鲁迅《准风月谈·外国也有》:“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问公益、只知自利、爱金钱,却还是没法辩解。”洪深《少奶奶的扇子》第一幕:“王太太有两位姓张的内侄女,很热心公益,在霞飞路一个什么‘妇女改良会’尽义务。”.
查看 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公眾利益
玻利維亞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Estado Plurinacional de Bolivia,Bulibya Wuliwiya,Wuliwya Suyu,Tetã Volívia)是南美洲的一個內陸國家,為南美洲國家聯盟的成員國。鄰國有巴西、秘魯、智利、阿根廷、巴拉圭五國,法定首都為蘇克雷,但實際上的政府所在地為拉巴斯,拉巴斯海拔高度超過3,600--,為世界海拔最高的首都。 欧洲殖民之前,玻利维亚的安第斯地区屬於印加帝国—美洲前哥伦布时期轄境最大的国家。16世纪,西班牙帝国征服了该地区。在西班牙殖民时期,这个地方称为「上秘鲁」(Upper Peru),由秘鲁总督区管理。在1809年宣布独立、经过16年的战争后,1825年8月6日成立共和国,國名源於西蒙·玻利瓦尔。玻利维亚一直困于独裁、政治不稳和经济不佳。.
查看 服務貿易總協定和玻利維亞
美國
#重定向 美国.
查看 服務貿易總協定和美國
貨運
#重定向 貨物.
查看 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貨運
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
#重定向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
航运
航運(Shipping)表示透過水路運輸和空中運輸等方式來運送人或貨物。一般來說水路運輸的所需時間較長,但成本較為低廉,這是空中運輸與陸路運輸所不能比擬的。水路運輸每次航程能運送大量貨物,而空運和陸運每次的負載數量則相對較少。因此在國際貿易上,水路運輸是較為普遍的運送方式。15世紀以來航運業的蓬勃發展極大的改變了人類社會與自然景觀。.
查看 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航运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縮寫:GATT),簡稱關貿總協定,是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中,为规范和促进国际貿易和发展而缔结的國際協定。 1930年代的全球經濟大蕭條被认为是导致二戰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导致經濟大蕭條的「貿易保護主義」在战后也被提出反省,使得更加順暢的國際貿易、以及提高各國的開放政策能夠實現。在1944年布雷顿森林协定的框架下,再加上國際貨幣基金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協助,許多國家在1947年10月簽署了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並在隔年(1948年)正式生效。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原則是自由(第11條:將貿易限制措施轉為關稅,以及降低關稅稅率)、非歧视(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及多元化,必須在這三項原則下進行自由貿易往來。.
自然人
自然人(natural person),法律用語,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人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在法律上,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即獲有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 自然人是在自然而然状态下生活的个体。在卢梭著作中,自然人不具有人权依据;自然而然的权利不是人权范畴,比如说杀人越货或暴力强奸;只有个体有意欲产生于人的关系时才是公民。.
查看 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自然人
欧洲联盟
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Union européenne;Europäische Union),简称欧盟(EU;UE;EU),是根据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也称《欧洲联盟条约》)所建立的政治经济联盟,現拥有28個成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規範歐盟的條約經過多次修訂,目前歐盟的運作方式依照《里斯本條約》。政治上所有成員國均為議會民主國家(2008年《經濟學人》民主狀態調查);经济上為仅次于以美国為首的北美自由貿易區的世界上第二大经济实体,德国、法国及意大利為歐盟三大核心成員國;軍事上絕大多數歐盟成員國均為北大西洋公約组织成員。 歐盟的歷史可追溯至1952年建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當時只有六個成員國。1958年又成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1967年統合在歐洲各共同體之下,1993年又統合在歐洲聯盟之下,欧盟已经漸漸地从贸易实体转变成经济和政治联盟。同時,歐洲經濟共同體和後來的歐盟在1973年至2013年期間進行了八次擴大,成員國從6個增至28個。起初推動歐盟建立的動機,是渴望重建二戰后损失惨重的欧洲,以及擔憂欧洲會再度陷入战争泥潭。 歐盟的主要機構有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家首腦組成)、欧盟理事会(成員國家部長組成的欧盟的上議院)、欧盟委员会(欧盟的行政机构)、歐洲議會(欧盟的眾議院,唯一的直接民選機構)、歐洲法院、歐洲中央銀行等。此外,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也在歐洲共同體的管轄範圍之內,但在法律上是獨立於歐盟的國際組織。 歐元由28個成員國中的19個採納為流通貨幣;《申根條約》取消了部分成員國之間的邊境管制,目前已有22個歐盟成員國和4個非成員國實施。 目前欧盟的主要议题有英國脫歐、欧盟的扩大、落實《里斯本條約》、全球暖化問題、非歐元區成員國加入欧元区、主權債務危機、移民危機等。 2012年10月12日,歐盟獲頒諾貝爾和平獎。.
查看 服務貿易總協定和欧洲联盟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在国际贸易学中指缔约國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國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优惠和豁免,也都给予缔约國对方國家。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为受惠国,依据多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優惠是相對於一般關稅稅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國待遇往往不是最優惠稅率,在最惠國待遇之外,還有更低的稅率。.
另见
中非共和國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公海公約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俄羅斯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世界版权公约
-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俄羅斯聯邦併吞克里米亞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別洛韋日協議
- 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
- 国际谷物公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巴黎協定
- 布达佩斯安全保障备忘录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新加坡条约
- 日內瓦議定書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欧洲委員會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
- 歐洲人權公約
- 歐洲委員會法規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牙威士比規則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瓦聖納協定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能源宪章条约
- 蒙特利尔公约
- 資訊科技協定
- 開放天空條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保加利亞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
- 京都议定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北大西洋公约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 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新加坡条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欧洲委員會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
-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 歐洲人權公約
- 歐洲委員會法規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瓦聖納協定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網路犯罪公約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能源宪章条约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里斯本条约
- 開放天空條約
- 集束彈藥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剛果民主共和國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蒙特利尔公约
匈牙利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
- 京都议定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北大西洋公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国际谷物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欧洲委員會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
-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 歐洲人權公約
- 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
- 歐洲委員會法規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瓦聖納協定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網路犯罪公約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能源宪章条约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里斯本条约
- 開放天空條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集束彈藥公約
台灣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 原住民族與臺灣新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條約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資訊科技協定
史瓦帝尼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公海公約
- 名古屋议定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集束彈藥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吉布地條約
- 1958年海员身份证书公约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商贸条约
坦尚尼亞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內瓦議定書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埃及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国际谷物公约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坎帕拉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戴维营协议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米制公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資訊科技協定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多米尼克條約
- 1958年海员身份证书公约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地區安全體系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威士比規則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拉特洛科條約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尼泊爾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公海公約
- 印度-尼泊爾友好條約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巴西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 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
- 南極洲動植物保護措施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马拉喀什条约
德國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亚琛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新加坡条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欧洲委員會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
-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 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瓦聖納協定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 網路犯罪公約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能源宪章条约
- 蒙特利尔公约
- 里斯本条约
- 開放天空條約
- 阿尔卑斯公约
- 集束彈藥公約
-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斯里蘭卡條約
- 1958年海员身份证书公约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世界版权公约
-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倫敦債務協定
- 兒童權利公約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網路犯罪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東加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公海公約
-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威士比規則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查德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坎帕拉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集束彈藥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柬埔寨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東亞能源安全宿霧宣言
- 東盟憲章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 禁止核武器条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汶萊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巴黎協定
- 布达佩斯条约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東亞能源安全宿霧宣言
- 東盟憲章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波札那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坎帕拉公約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禁止核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集束彈藥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波蘭條約
- 1958年海员身份证书公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
- 京都议定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北大西洋公约
- 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巴黎協定
- 布达佩斯条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新加坡条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欧洲委員會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
-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 歐洲人權公約
- 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
- 歐洲委員會法規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瓦聖納協定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網路犯罪公約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能源宪章条约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里斯本条约
- 開放天空條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麻醉品单一公约
海地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世界版权公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公海公約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国际鸦片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特拉特洛科條約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舊金山和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澳門條約
瓦努阿圖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緬甸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外层空间条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東亞能源安全宿霧宣言
- 東盟憲章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老撾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內瓦議定書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東亞能源安全宿霧宣言
- 東盟憲章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核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集束彈藥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莫三比克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集束彈藥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葉門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精神药物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蒲隆地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坎帕拉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核武器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集束彈藥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薩摩亞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集束彈藥公約
蘇利南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拉特洛科條約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貝南條約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名古屋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坎帕拉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新加坡条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武器贸易条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集束彈藥公約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辛巴威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牙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阿曼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 京都议定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巴黎協定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湿地公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資訊科技協定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馬爾地夫條約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京都议定书
- 伯爾尼條約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兒童權利公約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巴黎協定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第四公约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渥太华条约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精神药物公约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 麻醉品单一公约
亦称为 GA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