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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協定

指数 國際投資協定

國際投資協定是國家或地區之間的條約,針對有關跨境投資的事宜,旨在保護、促進和開放投資。其主要涵蓋外商直接投資 (FDI)和證券投資等項目,但有些不包括後者。締結協定的地區承諾,對外國在其領土內的投資,實施協定的標準。協定同時列明解決爭端的程序,以便應付這些承諾無法實現的情況。 最常見的類型是「雙邊投資條約」和「優惠貿易和投資協定」。國際稅務協定和避免雙重徵稅條約,也被視為國際投資協定,因稅收通常對外國投資具有重要影響。.

13 关系: 发展中国家外商直接投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國際商會国际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自由貿易協定条约服務貿易總協定最惠国待遇战争

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也称作--,Developing country),指经济、社会方面发展程度较低的国家,與发达国家相對。但現今隨著經濟發展,已有部份的發展中國家的生活水平和发达国家差距不大(包括波斯灣產油國、智利、哥斯大黎加、馬來西亞、汶萊和部份東歐國家),另外相反的是也有部份的發展中國家反而因生活水平退步而滑入-zh-tw:最低度開發國家;zh-hans:最不发达国家;zh-hant:最不發達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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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資

外國直接投资(英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縮寫:FDI)是指外國企業為獲得利益在本地所作的經濟投資。一般而言,外國企業會和本地企業組成一個公司,形成一個多國企業或者國際企業。為了證明跨國企業母公司足以承擔其對於海外聯合企業或公司等的治理權,國際貨幣基金定義治理權須要至少10%或者更多的普通股份,抑或擁有投票權的團體組織,與其相等的非團體組織。低於此限制的只能算是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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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英文: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中文文献通常简称TRIPS或TRIPS协议。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该协定明确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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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簡稱世贸组织或世贸;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縮寫为 WTO;Organisation Mondiale du Commerce,縮寫为 OMC;Organización Mundial del Comercio,縮寫为 OMC)是负责监督成员經濟體之间的各种贸易协议得到执行的一个国际组织,前身是1948年起實施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秘书处。 世贸总部位于瑞士的日内瓦,現任总干事是羅伯托·阿澤維多。截至2016年7月29日,世界貿易組織共有164個成員。世界贸易组织的職能是調解紛爭,而加入WTO不算簽訂一種多边貿易協議,但其設置的入會門檻可以做為願意降低關稅、法政上配合、參與國際貿易的門票,它是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是各成员贸易立法的监督者,是就贸易提供解决争端和进行谈判的场所。該機構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成员间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绝大多数,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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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协议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Accord de libre-échange nord-américain,ALÉNA,Tratado de Libre Comercio de América del Norte,TLCAN) 是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在1992年8月12日签署了关于三国间全面贸易的协议。与欧盟性质不一样,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不是凌驾于国家政府和国家法律上的一项协议。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並同時宣告北美自由貿易區(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rea ,NAFTA)正式成立。北美自由貿易區擁有4.5億人口,國民生產總值約17.3萬億美元,年貿易總額1.37萬億美元,其經濟實力和市場規模都超過歐洲聯盟,成為當時世界上最大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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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會

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ICC;Chambre de commerce internationale)創建於1919年,是世界上最大、最有代表性的商業組織。它數以千百計的成員來自130多個國家的各種不同行業的私人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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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國際法(Le droit international;International Law,原稱万国法)又稱國際公法,是主權国家國與國之间的法律。國際法不同於國家的法律制度,因為它主要的適用對象為國家而非公民,是規範政府组织之間关系的规则,有時也包括民族意識的法人和自然人等。國際法較無法約束各個國家,因為無法保障其法律體系始終順利運作,因此缺乏有效制裁違法國家的制度。 早期西方世界並不承認國際法存在,19世纪的英国法學家奥斯丁認為該法律僅其是一种實在道德,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目前各国对国际法法律地位的承认和国际间所发生的贸易摩擦也時常被援引国际法进行解决,因此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已经獲得多數國家承認,但是國際社會中並沒有具备制裁违法国家实力的世界政府可以解釋與執行,因此常被解釋爲國與國之間條約的国际私法概念所混淆以求维系既成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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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贸易法委员会)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其1966年12月17日的第2205號決議第XXI章成立,旨在「促進國際貿易法逐步協調和統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紐約市和維也納輪流舉行年會,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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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協定

自由貿易協定(英文: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FTA)是兩國或多國、以及與區域貿易實體間所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目的在於促進經濟一體化,消除貿易壁壘(例如關稅、貿易配額和優先順序別),允許貨品與服務在國家間自由流動。 這些協定伙伴國,會組成自由貿易區。來自協定伙伴國的貨物,可以獲得進口稅和關稅減免優惠。無論在進口還是出口國,自由貿易協定均有助於簡化海關手續。當協議國間存在不公平貿易慣例時,自由貿易協定可以協助貿易商進行補救。 一般而言,FTA中的章節會包含(但不限於):前言、總則/定義、貨品貿易、原產地規則、海關手續、衛生和植物檢疫辦法(SPS)、技術性貿易壁壘(TBT)、保護措施、電信、金融服務、投資、自然人/商務人員流動、競爭、政府採購、透明度、智慧財產權、貿易救濟、爭端解決、例外、最終條款。 其餘的章節是兩國實際貿易需求而有所不同,例如电子商业、环境、教育、劳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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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條約,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受国际法管辖的书面协定。廣義的條約包括有关政治、經濟、軍事與文化等各種協定,条约的名称则有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聯合國宣言和憲章等不同的称呼;狹義的條約指重大的政治性的協定,如同盟條約、邊界條約等。但並不是所有國際間的協定都是條約,有部份只屬於合約。在許多國家中,透過憲法或法律規定,將條約視為地位等同(或高於)國內法的法律,可為該國法院進行判決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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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總協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的條約,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成果,在1995年1月生效。早年簽訂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為商品貿易提供多邊貿易體制,而GATS則將多邊貿易體制擴展至服務行業。 所有世貿組織成員都簽署服務貿易總協定。世貿組織基本原則之一的最惠國待遇也適用於服務貿易總協定。然而,成員在加入世貿時,可就這一規則提出臨時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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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在国际贸易学中指缔约國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國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优惠和豁免,也都给予缔约國对方國家。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为受惠国,依据多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優惠是相對於一般關稅稅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國待遇往往不是最優惠稅率,在最惠國待遇之外,還有更低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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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

戰爭是动物界普遍的行为,在人类社会,战争则与政治紧密关联,是多個組織和組織之間的有組織性的武裝衝突。克劳塞维茨认为“战争是政治的延续”。以武力为手段,目的是迫使一方服从另一方的意志(通常是政治意图),通过多次大规模对决使敌人失去抵抗的力量,这样的行为就是战争。兵法是在战争中作戰的方式,沒有战争的情形稱為和平。 一些学者不认同战争一定和政治有关,有些战争出现时间比政治、国家还要早。所以约翰·基根认为克劳塞维茨的定义有局限性,只适用于文明社会,他给出的定义是:「战争一向是文化的表现,往往是文化形态的一个决定因素,在某些社会是文化本身」。 若從開戰開始計算死亡人數,歷史上死亡人數最多的戰爭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死亡人數約在6,000萬至8,500萬之間。若以人口比例來看,巴拉圭戰爭是近代歷史殺傷力最強的戰爭,殺死了巴拉圭60%以上的人口。依照史迪芬·平克的說法,理查德·斯莫利在2003年將戰爭列為接下來50年間人類10大問題中的第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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