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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权

指数 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或普遍性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无论被控犯罪之人的国籍、居住国或与起诉国关系如何,即使该罪行是在起诉国领土之外犯下的,该国也可以对该人行使刑事管辖权。由于所犯罪行被认为是危害全人类的,并且罪行极为严重,不容有管辖权投机,因此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加以惩罚。某些国际规范具有普遍性,这一观点与普遍管辖权概念以及强行法概念密切相关,整个国际社会都负有义务,某些国际法义务是所有国家都必须承担而且不受条约调整的。 随着1993年比利时颁布《万国管辖权法》,这一概念受到极大重视。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减少了制定普遍管辖法的预期需求,但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审理2002年以前犯下的罪行。 一国所维护的普遍管辖权还必须与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区分开来,这些国际法庭包括设立于2002年的国际刑事法院、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1994年)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1993年)或纽伦堡审判(1945-1949年)等。在这些情况下,刑事管辖是由一个国际组织来行使,而不是由某个国家行使的。国际法庭的法律管辖权取决于设立法庭的国家赋予它的权利。 Category:國際刑法 Category:人权 Category:国际法 Category:法律术语.

6 关系: 同盟国强行法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纽伦堡审判比利时

同盟国

同盟国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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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法

強行法(ius cogens、norme impérative、peremptory norms),又稱「強制法」、「強制規範」、或「国际法强制规律」 ,為國際法上不許以條約或類似方式規避的基本、最高規範。強行法的定義,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後段為:「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公认为不许损抑,」並且「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同條約並將強行法的續造明定於第64條:「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與該項規律牴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 」 強行法的效果,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前段為:「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牴觸者無效。」強行法既為最高規範,理所當然不可像普通條約義務一般因條約保留(reservation)或抗議(protest)而免於約束。違反強行法之國,當然負國家責任,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理由而脫罪。 強行法只可能來自條約或國際習慣法,學者認定的強行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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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或ICCt;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成立于2002年,位于荷兰海牙,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但是实际上,国际刑事法院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2012年6月12日,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在坎帕拉通过《罗马规约》关于侵略罪的修正案,修正案规定了侵略罪的定义,侵略罪认定权问题上赋予联合国安理会首要责任,即如果安理会在获得提交案件后的6个月内未作出裁定,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可在该院预审庭批准后独自就侵略罪展开调查;与会的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则认为,侵略罪的认定应是安理会的专属权利。 国际刑事法院对成员国的公民或组织具有管辖权,或者对联合国安理会正式通过决议交由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管辖的情形。 到2010年6月,已经有114个国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另外有37个国家签署了该规约,但是并未得到各自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以及以色列,均未加入该规约。(其中,美国曾在2000年12月31日签署《罗马规约》,但在国会批准前取消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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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國際法(Le droit international;International Law,原稱万国法)又稱國際公法,是主權国家國與國之间的法律。國際法不同於國家的法律制度,因為它主要的適用對象為國家而非公民,是規範政府组织之間关系的规则,有時也包括民族意識的法人和自然人等。國際法較無法約束各個國家,因為無法保障其法律體系始終順利運作,因此缺乏有效制裁違法國家的制度。 早期西方世界並不承認國際法存在,19世纪的英国法學家奥斯丁認為該法律僅其是一种實在道德,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目前各国对国际法法律地位的承认和国际间所发生的贸易摩擦也時常被援引国际法进行解决,因此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已经獲得多數國家承認,但是國際社會中並沒有具备制裁违法国家实力的世界政府可以解釋與執行,因此常被解釋爲國與國之間條約的国际私法概念所混淆以求维系既成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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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又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俗稱纽伦堡大审或紐倫堡審判(Nuremberg Trials,Nürnberger Prozesse),是盟军根据国际法和二战后的战争法举行的一系列军事法庭。 这些审判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纳粹德国政治、军事、司法和经济领导人员的起诉。他们策划、执行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了大屠杀和其他战争罪行。由于审判主要在德国纽伦堡市举行,故被称为纽伦堡审判。这些判决标志着古典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之间的转折。 第一组也是最为人所知的一组审判是国际军事法庭前的主要战犯审判。 这组被英国参与审判的法官之一——诺曼·伯基特描述为“历史上最伟大的审判”。审判在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期间举行,法庭的任务是审判第三帝国中最重要的24名政治和军事领导人——尽管马丁·鲍曼是被缺席审判,而罗伯特·莱伊在审判开始一周内自杀。 阿道夫·希特勒、海因里希·希姆莱、威廉·布格多夫、汉斯·克雷布斯和約瑟夫·戈培尔都在1945年春天自杀,以免被捕,唯独海因里希·希姆莱在自杀前被捕。 克雷布斯和布格多夫在希特勒自杀两天后在同一地点自杀。 1942年,莱因哈德·海德里希被捷克游击队刺杀;1945年,在挪威用炸药自杀,所以他们并不包括在内 。阿道夫·艾希曼逃到阿根廷,以避免被盟军俘虏,但被以色列情报部门摩萨德俘获,并于1962年绞死。赫尔曼·戈林被判处死刑,但在处决前一晚自杀,作为对他被俘虏的一种藐视。霍尔蒂·米克洛什在1948年纽伦堡举行的中出庭作证。 本文主要介绍国际军事法庭开展的第一组审判。主要战犯审判的被告共22名,均為納粹德國的軍政首領。另外,包括德国内阁在內的6个组织也被调查和判决,其中3個判決為犯罪組織,另外3个无罪。除了这22名被告和6个团体外,美国根据盟国管制理事会于1945年12月20日发布的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对其余部分战犯进行第二组审判,即纽伦堡后续审判,其中包括和等共12场审判。 此次审判中,罪行的典型性和法庭的构成都代表着法律上的一种进步,联合国随后将其运用于发展有关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战争问题的具体国际法理和推动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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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

比利時王國(Koninkrijk België;法語:Royaume de Belgique;德語:Königreich Belgien),是一個西歐國家。它是歐洲聯盟的創始會員國之一,首都布魯塞爾是歐盟與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等大型國際組織的總部所在地。比利時自北起順時針分別與荷蘭、德國、盧森堡和法國接壤,西面則濱臨北海。 比利時的名稱,源自羅馬時代,當時此地稱為比利時高盧(Gallia Belgica),字面意為貝爾蓋人的高盧。「比利時」這個中文譯名,源自1849年徐繼畬所編纂的《瀛寰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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