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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指数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一句表示任何人不論其身分地位為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不會因為其身分地位而獲有差別待遇的諺語。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概念不論在東方或西方都於相當早的時期便已萌芽。目前已知最早提出這個概念的,是公元前552年的波斯人歐塔涅斯(Otanes),其表示:「人民統治的優點,首先在於它最美好的名聲,那就是──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公元前430年時,在一場雅典人紀念死去的戰爭英雄的集會上,伯里克利亦曾謂:...當私人糾紛產生時,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中國,根據《禮記‧曲礼上》之記載,過去曾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概念,故在此時期,法律的適用會依據該人的身分地位而有所不同。然而到了戰國以後,便開始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概念。漢朝時,於《史記卷一百二‧張釋之馮唐列傳第四十二》中記載:「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都展現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概念。.

38 关系: 古典自由主义史记司法院大法官大夫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爵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民國憲法希羅多德世界人权宣言平等原則平等保護條款庶民人皆生而平等伯里克利商鞅礼记美国宪法修正案美国法律美国最高法院联合国联合国大会華族香港居民自由民主制里斯本条约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歷史 (希羅多德)法律法治澳門居民最高裁判所日本国宪法性交易

古典自由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在中文被混乱了,可以有兩種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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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

《史记》最早稱為《太史公書》,由西汉太史令(太史公)司马迁编写的历史书籍。记载了自黄帝至汉武帝太初年間共二千五百年的历史,是纪传体通史之祖。全书包括本纪 12 卷、世家 30 卷、列传 70 卷、表 10 卷、书 8 卷,共 130 篇(卷),52 万 6500 餘字。该书原稿约在西汉末年消失,目前存世最古的史记残卷是日本京都高山寺藏中国六朝抄本,目前存世最古的完整史记是现藏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北宋“景祐本”《史记集解》(其中有十五卷为别版补配)及日本藏南宋版黄善夫三家注史记。 《太史公書》首创的纪传体撰史方法为後来历代“正史”所传承,与後来的《汉书》、《後汉书》、《三國志》合称“前四史”。作者司马迁以其“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史识,对後世史学和文学的发展皆产生了深远影响,《太史公書》同时是一部优秀的文学著作,鲁迅称其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 《太史公书》最初無固定书名,或称《太史公记》、《太史公传》、《太史記》、《太史公》。《史记》本来是古代史书的通称,从三国时期开始,“史记”由史书的通称逐渐成为“太史公书”的专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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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相当于憲法法院。同時,在一般口語的用法中,司法院大法官亦有可能是指該機關的「成員」。 在指稱該機關的成員時,司法院大法官也是屬於憲法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原則上受到該法之規範,僅於例外情況下排除該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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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

大夫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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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憲法,又稱宪章、根本法或憲制文件,是一个主權国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区、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漢朝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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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1954年9月20日,首部宪法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后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又经历了两次修改。现行的八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八二宪法其后又经过了多次修正,形成了宪法现行文本。 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143条,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彰显了民主集中制的理念,明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主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结构,明示了中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并明列其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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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爵位

爵位,又称封爵、世爵,是古代皇族、贵族的封号,用以表示身份等级与权利的高低。世爵从夏商时期开始,到中华民国建立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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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简称《國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该法對中华人民共和国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作出了法律規範管理。《國籍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根據《國籍法》取得中国國籍的人,即為中國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中国国籍法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的混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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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与中華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等。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經過2年談判後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根据《聲明》第三段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证主權移交前的資本主義制度,維持50年不變。中國大陸所施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香港回歸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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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是澳門的「小憲法」,代替了澳門回歸前的《澳門組織章程》。 《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並於1993年3月31日獲通過,並於1999年12月20日實施。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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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制定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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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羅多德

希羅多德(Ἡρόδοτος),前5世纪()的古希臘作家,他把旅行中的所闻所见,以及波斯阿契美尼德帝国的历史纪录下来,著成《歷史》一書,成為西方文學史上第一部完整流傳下來的散文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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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國巴黎夏樂宮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共有30條。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的文件。其由联合国出版在其自己網站上。 《世界人權宣言》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和其他兩個可選協約一起包含在國際人權法案中,兩個公約都是在1966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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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在各国和地区都被视为基本性法律原则。另外世界各國及地區皆視此原則為基本性法律原則,其原因是法律必須眷顧每一個人,因為每一個人都是生而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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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護條款

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是美国法律术语,它保障了所有人民在法律之前均可得到同等的对待。这个条款来自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保障每名美国公民不被各州的州政府剥夺依法律享有的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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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民

庶民,又稱庶人,是東亞古代的社會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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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生而平等

“人皆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或译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平等,被称为一句“不朽的宣言”,并被认为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最具“持续影响力”的一句话。托马斯·杰弗逊最早将此句用于《独立宣言》中。后期又被美国许多重要政治人物及社会人士引用。本杰明·富兰克林定型了此句的最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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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里克利

伯里克利(;,或譯伯利克里;约公元前495年—前429年)是雅典黄金时期(希波战争至伯罗奔尼撒战争)具有重要影响的领导人。他在希波战争后的废墟中重建雅典,扶植文化艺术,现存的很多古希腊建筑都是在他的时代所建。他还帮助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第一阶段击败了斯巴达人。尤为重要的是,他培育当时被看作非常激进的民主力量。他的时代也被称为伯里克利时代,是雅典最辉煌的时代,产生了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一批知名思想家。 伯里克利在他的早年就开始了他的政治生涯。他一开始抑制自己的抱负,因为他担心他的社会地位会让他被看作专制者或对希腊有危险的人。他通过增进中低收入公民的兴趣以避免他们的怀疑,进而消除他的担心。 按普鲁塔克所述,伯里克利师从智者 Daman(教授他政治学),埃利亚的芝诺(教授他辩论术)和阿那克萨哥拉(教授他nobility of purpose and character)。由于阿那克萨哥拉的教育,伯里克利很在意讲话的内容和方式。 伯里克利被認為是推動雅典民主政策改革,使它變得更為民主的人物。 伯里克利还在台上时就已开始失宠於雅典人。当斯巴达人攻来时,他让雅典人做好围城的准备。不幸的是,围城时瘟疫在雅典人和他们盟友中传播却没有波及他们的敌人。伯里克利及他的很多亲人在这场瘟疫中丧生。不过,当伯里克利的最后一个儿子死去后,雅典人更改法律使得伯里克利的非雅典人儿子成为公民以继承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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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

商鞅(),中國戰國時代政治家、统帅,法家法派代表人物。衞國國君的後裔,姬姓,故稱為衛鞅,又稱公孫鞅。後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获封于商十五邑,号为商君,故称之为商鞅。 商鞅早年学习法家、兵家、杂家思想,后侍奉魏国国相公叔痤任中庶子,秦孝公在秦国国内颁布求贤令后由魏入秦,通过变法改革将秦国改造成富裕强大之国,史稱商鞅變法。政治上,商鞅改革了秦国的户籍、法律、军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区划、税收、度量衡以及民风民俗;经济上商鞅主张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军事上商鞅作为统帅率军收复了河西地区(今山西、陕西两省间黄河南段以西地区)部分失地。但商鞅在变法改革过程中制定了严酷的刑法打击旧贵族,招致極大的怨恨,商鞅本人也遭到旧贵族势力的报复,最终身亡。 商鞅及其变法对法家学派有着深远的影响,法家学派后人將商鞅的言行與思想及其后学著作汇编成《商君書》。司馬遷著《史記》時,为商鞅單獨立《商君列傳》。此外,现代学者马非百著《秦集史》、王蘧常著《秦史》時,都將商鞅和其門客尸佼合立於《公孙鞅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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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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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

《礼记》,儒学经典之一,所收文章是孔子的学生及戰國时期儒学学者的作品。西汉学者戴德将或稍早于他的刘向收集的130篇综合简化,一共得85篇,称为《大戴礼记》,后来其姪戴圣又将「大戴礼记」简化删除,得46篇,再加上《月令》、《明堂位》和《乐记》,一共49篇,称为《小戴礼记》。「大戴礼记」至隋、唐時期已散逸大半,現僅留傳39篇,而「小戴礼记」則成为今日通行的《礼记》。 汉景帝时魯恭王劉餘初好治宮室而壞孔子宅,得古文經《礼》五十六篇於壞壁之中,礼家将其中与今《仪礼》相同的十七篇录下,得以流传。《奔丧》、《投壶》见于另外三十九篇中,也录下得传。其余篇章,因为藏之秘府,世人难得一见,后来散逸不传,称为“逸《礼》”。 朱熹撰有《朱子家禮》一书,他認為“《禮記》只是解《儀禮》”。阮元在《书东莞陈氏〈学蔀通辩〉后》说:“朱子中年讲理,固已精实,晚年讲礼,尤耐繁难,诚有见乎理必出于礼也。古今所以治天下者礼也,五伦皆礼……且如殷尚白,周尚赤,礼也。使居周而有尚白者,若以非礼折之,则人不能争,以非理折之,则不能无争矣。故理必附乎礼以行,空言理,则可彼可此之邪说起矣。” 《礼记》全書以散文撰成,一些篇章饒具文学价值。有的用短小的生动故事阐明某一道理,有的气势磅礴、结构谨严,有的言简意赅、意味隽永,有的擅长心理描写和刻画,书中还收有大量富有哲理的格言、警句,精辟而深刻。 《礼记》不仅是一部描写规章制度的书,也是一部关于仁义道德的教科书。其中最有名篇章,有《大學》、《中庸》、《禮運》(首段)等,并且《大学》与《中庸》被朱熹选入“四书”。《禮運》首段是孔子与子游的对话,又稱為《禮運·大同》篇,大同二字常用作理想境界的代名詞,不少地名亦取用此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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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修正案

此条目列出的是所有已批准生效與未批准生效,且已經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自憲法簽署完成後,已有二十七項修正案經批准,其中前十項統稱權利法案。對美國憲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國憲法第五條所規定。另有其他許多已向国会提议,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須經國會參眾兩院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會議(稱作)的要求,而後才能提呈給各州,並經過四分之三州議會的批准,批准的方式是由國會在提案時決定。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修正案是由州議會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採行州會議的方式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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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

美国法律源自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英国普通法体系,只是在最高权力条款规定下,美国宪法、国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和美国参与的国际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这些文件组成了联邦制下联邦法律的基础,确定了联邦、五十个州与海外领地的法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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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般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根据1789年《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所有联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诉讼案件具有最终(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斟酌决定权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对小范围案件的具有初审管辖权。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最高法院通常是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者,但仅在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范围内。法院不享有判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政治问题的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政府的司法部门。 根据联邦法规,法院通常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八位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表决同意后任命的法官组成。一旦任命,法官享有终生任期,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去世、辞职、退休或弹劾(不过至今未出现法官被罢免的情况)。在现代话语中,法官通常分为倾向保守,适度或自由的法律哲学和司法解释。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期有很多案件得到全票通过,但最受人瞩目的裁定不过一票之差,因此透露了法官的思想信仰及背后的哲学或政治类别。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大楼办公。 最高法院有时会俗称为SCOTUS(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字母缩写),类似于其他首字母的缩略词,如POTUS(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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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联合国(Organisation des Nations unies,缩写作 ONU;United Nations,缩写作 UN 或 U.N.)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政府间國際組織,致力於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公民自由、政治自由、民主及實現持久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聯合國成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45年,取代國際聯盟以阻止戰爭並為各國提供對話平臺。聯合國下設了許多附屬機構以實現其宗旨。 到2018年中為止,聯合國共193個成員國,包括除梵蒂岡城國以外所有无争议的主權國是联合国会员国。在聯合國遍及世界的辦事處中,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通過全年舉行定期會議來決定實體和行政議題。聯合國由六大主要機構組成:聯合國大會(主要的審議機構)、安理會(以決定對和平與安全的某些決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協助促進國際經濟和社會的合作和發展)、秘書處(為聯合國提供所需的研究、資訊和設施)、國際法院(主要的司法機構)以及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當前不活躍)。其他重要的聯合國機構還有世界衛生組織、世界糧食計畫署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的行政首長是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的經費由會員國分攤和自願捐贈。聯合國現今有六種工作语言,分別為:阿拉伯语、汉语(聯合國中文日為每年的4月20日)、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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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

会员资格 请参阅关于大会会员资格的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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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族

華族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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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

香港居民(英語:Hong Kong residents),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亦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權,後者則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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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制

自由民主制(Liberal democracy),意思接近「自由主義的民主」,是民主在21世紀的主導形式,為政體之一。它採取了代議民主制,由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行使決策權力,其權力則受到法治的監督和限制,通常還會採納保障個人及少數派權利和自由的宪法,同時也限制了多數派及其選出的領導人的權力。 自由民主制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是相當多樣化的,但通常都會包含以下的成分:要求合法程序的權利、隱私權、私人財產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權利、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宗教自由。在自由民主制中這些權利(也被稱為「自由權利」)可能是直接經由憲法賦予,或是透過一般法規和判例法賦予。 自由民主制通常也有著寬容和多元的特色;多元的社會和政治觀點—即使是極端或偏激的觀點亦然,在遵守民主規範的情況下都會被允許存在。自由民主制定期舉行選舉,不同政治觀點的團體都有機會藉此角逐政治權力。 「自由民主制」中「自由」一詞遵從自由主义的意識形態。自由民主制最初是在啟蒙時代由擁護自由的哲學家們所創立的現代自由民主制框架,強調透過宪法保障個人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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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条约

里斯本條約(Traité de Lisbonne;Tratado de Lisboa),又稱改革條約,是歐盟用以取代《歐盟憲法條約》的條約。里斯本條約已經在2007年12月13日為所有歐盟成員國簽署,並於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里斯本條約旨在調整當前極需變革的歐盟在全球的角色、人權保障、歐盟決策機構效率,並針對全球氣候暖化、天然能源等政策,以提高歐盟全球競爭力和影響力。 前法國總統季斯卡和歐盟委員會前主席德洛爾等多位歐洲聯邦主義者認為,里斯本條約已與歐洲整合的理想不符;例如排除原有社會憲章及歐盟國旗和國歌。里斯本條約務實與妥協的做法也為將來條約運作帶有不確定性,例如雖設立了常設主席和外交代表,成員國各有不同想法和意見。條約也容許成員國自行決定加入或退出個別條款,影響歐盟未來的整合進程。 歐盟各國政府代表簽署里斯本條約前,歐盟對內部面臨整合半個世紀來因憲法危機所引起的最大困局,對外則面對美國為首的全球化和新興經濟體,如俄羅斯、中國、南非、巴西和印度等國迅速崛起。為了進一步凝聚和爭取內部人民對歐洲整合的支持,歐盟發展策略明顯轉為因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外在環境的挑戰有跨國反恐、能源問題、全球暖化、提升歐盟競爭力以及創造就業等問題。 歐盟通過里斯本條約的政治經濟意義是因應歐盟目前面臨困境的一個計劃。在推動歐洲統合同時,所有國家須讓出部分國家主權的爭議、各國利益的調和,里斯本條約中許多具體措施將有助歐盟運作與決策,將成為未來整合的推動力。但里斯本條約中仍因若干國家特殊利益考量而有所妥協讓步,並留下許多「灰色地帶」,將為統合的進程帶來很多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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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

《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為一份規範著各種被認為是至高無上的,對許多非歐盟國家而言也是極為先進的人民基本權利之文件。 本憲章的內文最初在歐盟理事會(又稱:歐盟部長理事會)通過後,被併入《歐盟憲法》的草案之中。然而這個草案在法國以及荷蘭的公投中遭到反對,所以沒有通過。基本權利的部分,後來被命名為《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並透過《里斯本條約》第6條賦予其效力。愛爾蘭於2008年6月對於《里斯本條約》的第一次公投否決,2009年10月第二次公投才通過。隨著《里斯本條約》在2009年12月1日的生效,《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也同時生效,具有拘束歐盟成員國的效力。但英國、波蘭行使《里斯本條約》所賦予的,而使該憲章在該國境內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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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希羅多德)

由希羅多德編撰的《歷史》(希臘語:Ἱστορίαι),又稱《希臘波斯戰爭史》,古希臘史書,成書年代約在公元前5世紀下半葉,原書用伊奧尼亞方言書寫,內容包括古希臘城邦、波斯帝國阿契美尼德王朝、近東、中東等地的歷史文化與風土人情,以及敍述著名的希波戰爭,是西方史學裡首部較為完備的歷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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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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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法治(rule of law)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个概念。法治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意味着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包括立法者、行政官员和法官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has defined "rule of law" this way: The authority and influence of law in society, e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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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居民

澳門居民(Residente de Macau),在澳門回歸後稱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24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前者具有在澳門的居留權,後者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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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是日本的最高法院及最高司法機關,其根据《日本国宪法》设立,其组织和运行依照《裁判所法》。一般在日本被简称为「最高裁」(),有时在日本法学界也直接称为「最高」。 最高裁判所的辦公大樓位於东京隼町,由日本建筑师冈田新一设计,並获得日本建筑学会奖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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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

《日本國憲法》,又被稱為《和平憲法》、《戰後憲法》,是日本現行憲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5月3日起施行。該憲法是日本政府在二戰戰敗投降之後的盟軍佔領時期所制定的,以用來取代原有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其中盟軍占領當局(GHQ)在該憲法的撰寫中居於主導的角色。但由於施行以來從未修改,因而在憲法本文中仍存有昔日在日語上使用的習慣,例如保留歷史假名遣、內文的漢字以舊字體書寫等。 《日本國憲法》採用自由民主的君主立憲制,取代舊憲法所施行之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以國民主權(主權在民)為原則將天皇權力架空,確立國會、內閣、裁判所三權分立的國家統治機構模式,明文保障國民的基本權利。根據此憲法,天皇是日本國家與國民的象徵,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即所謂的「象徵天皇制」。此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條,規定日本以和平主義放棄宣戰與保有戰爭武力的權利。總體來說,和平主義、國民主權、基本人權的尊重,被稱作為日本國憲法的「三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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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

性交易是一種以金錢換取性交、口交或者手交、足交等與性器官接觸或者具備性意涵的服務,其歷史悠久,在《創世紀》中便有對性交易者的記載。提供性服務的行業稱為賣淫,性工作者/賣性者依其性別,稱為妓女或者男妓;以金錢換取性服務的行為俗稱買春或嫖妓,進行者俗稱為嫖客、性消費者,性消費者以男性居多。此外,也存在著援助交際等非組織性的性交易型態,目前賣性者高達90%為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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