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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護條款

指数 平等保護條款

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是美国法律术语,它保障了所有人民在法律之前均可得到同等的对待。这个条款来自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保障每名美国公民不被各州的州政府剥夺依法律享有的公民权。.

目录

  1. 16 关系: 堕胎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弗吉尼亚州公民权美國黑人民權運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美国宪法修正案美国公民美国法律美国最高法院羅訴韋德案隔离但平等法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2. 平等原則
  3. 美國憲法條款

堕胎

墮胎(abortion),又稱人工流產,或是誘導性流產(Induced abortion)。指的是在胚胎或胎兒自己能存活之前,以切除或強制的手段移出子宮的方式,終止懷孕狀態。相對的,自然發生的中止懷孕現象則通常稱為流產(miscarriage)。如果在胎兒已經可以自行存活的時候做類似的程序,在醫學上稱為「晚期中止妊娠」(late termination of pregnancy, LTOP)或晚期墮胎(late-term abortion)。 現代醫學藉由藥物或手術來誘發流產。在第一孕期(孕期的前三個月),有兩種藥物和手術一樣有效,分別是RU486和前列腺素 。而在第二孕期(孕期第三到第六個月),雖然使用藥物仍能有效導致流產,但使用手術產生後遺症的風險較低。在墮胎後可以立即開始使用複合口服避孕藥以及子宮避孕器避孕。在已開發國家中,藉由醫學達成安全且合法的墮胎已行之有年。單純的墮胎並不會造成長期心理衛生或身體的問題。世界衛生組織提倡全世界的婦女都應該享有一樣好的安全合法墮胎方式。話雖如此,每年仍在全球發生,仍造成大約47,000例的產婦死亡及約500萬名產婦住院。 根據估計,每年全球墮胎案例有4400萬,將近一半是在不安全的情況下施行。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由于以往進行的一孩政策(每對夫婦只容許有一個子女),中国每年人工流产至少1300万例,位居世界第一。。在接受了幾十年重視家庭計畫的教育,和生育控制及避孕技術提升之後,墮胎率在2003年到2008年之間有微幅下降。截至2008年,全世界有40%的女性可以在「無理由限制」的情況下合法進行人工流產。然而,懷孕之後何時可以進行人工流產的限制仍然存在。 墮胎的相當悠久。自古以來,一直以來流傳有許多方式執行,包含草藥、利用尖銳工具、人為創傷,以及其他傳統方法。 關於墮胎的法律規範、執行的頻率、和它背後的文化種族意涵在世界各處都不盡相同。在中国,人们对堕胎的反对较受基督教教義影響的西方国家低,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部分是嬰兒的性別因素(重男輕女)也有人被计生部门实行强制堕胎(如殘疾等)。 墮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是完全合法的,例如因亂倫、強姦而懷孕、胎兒本身有異常、社會經濟因素、或是危及母體健康。世界上許多地方,關於墮胎的道德、倫理以及合法性等議題仍存在公開而激烈的。反對墮胎者大多認為胚胎或胎兒為具有生存權的人類,墮胎等同於謀殺。而支持的人則強調女性有決定自己人身健康的權利,以及強調普遍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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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全名Oliver Brown et al.,以下簡稱布朗案)是一件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標意義的訴訟案。該案於1954年5月17日由美國最高法院做出決定,判決種族隔離本質上就是一種不平等,因此原告與被告雙方所爭執的「黑人與白人學童不得進入同一所學校就讀」的種族隔離法律必須排除「隔離但平等」先例的適用(該先例由普萊西訴弗格森案──簡稱普萊西案──所建立),因此種族隔離的法律因為剝奪了黑人學童的入學權利而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平等權而違憲,該法律因而不得在個案中適用,學童不得基於種族因素被拒絕入學。因為本判決的緣故,終止了美國社會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須分別就讀不同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現象。從本判決後「隔離但平等」的法律原則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種族隔離隨後都可能因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而被判決違憲;同時本案也開啟了接下來數年中美國開始廢止一切有關種族隔離的措施;美國的民權運動也因為本案邁進一大步,此後數年中美國社會的與民權擴張等社會上的改變開始興起且方興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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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亚州

維吉尼亞州(),正式名称为維珍尼亞聯邦,是美国东部的一个州,美国开国时十三州之一。 維吉尼亚州域范围位于北纬36°31'至39°37',西经75°13'至83°37'之间,其北部地区与美国政治中心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相邻。该州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发源地之一,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美国2012年人口估算显示,全州总人口818.6万,实现GDP总量397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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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重定向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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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黑人民權運動

#重定向 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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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于1868年7月9日通过,是三条重建修正案之一。这一修正案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最初提出是为了解决南北战争后昔日奴隶的相关问题。修正案备受争议,特别是在南部各州,这些州为了重新加入聯邦而被迫通过修正案。 第十四条修正案对美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第二次制宪”之说,之后的大量司法案件均是以其为基础。特别是其第一款,是美国宪法涉及官司最多的部分之一,1973年有关堕胎权利问题的羅訴韋德案、有关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最終結果的及2015年裁定美國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的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等拥有里程碑性质的判决,均是以这一條款为基础。它对美国国内的任何聯邦和地方政府官员行为都有法律效力,但对私人行为无效。 修正案的第二至四款极少在法律诉讼中引用,第五款赋予国会执法权。第一款包括了多个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護條款。公民权条款对公民权作出了宽泛的定义,推翻了美国最高法院在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案中裁定非洲奴隶在美国出生的后代不能成为美国公民的判决。特权或豁免权条款经解读后的实际应用情况也很少。 正当程序条款禁止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条款经联邦司法部门的应用,把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内容应用到了各州,并且要求各州的法律必须满足实质性和程序性的正当程序要求。 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各州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这一条款是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的基础,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判决种族隔离制度违宪,之后又在其他多个案件裁决中推翻了针对不同群体人士的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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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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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修正案

此条目列出的是所有已批准生效與未批准生效,且已經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自憲法簽署完成後,已有二十七項修正案經批准,其中前十項統稱權利法案。對美國憲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國憲法第五條所規定。另有其他許多已向国会提议,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須經國會參眾兩院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會議(稱作)的要求,而後才能提呈給各州,並經過四分之三州議會的批准,批准的方式是由國會在提案時決定。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修正案是由州議會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採行州會議的方式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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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

美国国民(United States national)和美国公民(United States citizen)身份由美国宪法和法律定义。一般情况下,拥有美国国籍者除部分美国领地居民外,都是美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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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

美国法律源自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英国普通法体系,只是在最高权力条款规定下,美国宪法、国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和美国参与的国际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这些文件组成了联邦制下联邦法律的基础,确定了联邦、五十个州与海外领地的法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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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般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根据1789年《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所有联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诉讼案件具有最终(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斟酌决定权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对小范围案件的具有初审管辖权。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最高法院通常是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者,但仅在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范围内。法院不享有判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政治问题的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政府的司法部门。 根据联邦法规,法院通常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八位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表决同意后任命的法官组成。一旦任命,法官享有终生任期,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去世、辞职、退休或弹劾(不过至今未出现法官被罢免的情况)。在现代话语中,法官通常分为倾向保守,适度或自由的法律哲学和司法解释。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期有很多案件得到全票通过,但最受人瞩目的裁定不过一票之差,因此透露了法官的思想信仰及背后的哲学或政治类别。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大楼办公。 最高法院有时会俗称为SCOTUS(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字母缩写),类似于其他首字母的缩略词,如POTUS(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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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訴韋德案

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又译为露對威德案,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73年對於婦女墮胎權以及隱私權的重要案例,對於婦女墮胎的問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此外最高法院對墮胎權的限制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並提出「三階段標準」。最高法院的判決至今仍受到美國的社會爭議,部分反墮胎團體一直爭取推翻判決,而支持墮胎權的人士則要求維持最高法院的判決。判決後各州均制定不同的法律,惟限制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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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但平等

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是源自於19世紀美國黑人种族隔离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试图通过为不同种族提供--面平等的设施或待遇,从而使实施空间隔离的做法合法化。至20世紀末政府提出的同性民事結合或專門法(不適用一般婚姻法)亦常被婚姻平權人士喻為另一種隔離但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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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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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一句表示任何人不論其身分地位為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不會因為其身分地位而獲有差別待遇的諺語。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概念不論在東方或西方都於相當早的時期便已萌芽。目前已知最早提出這個概念的,是公元前552年的波斯人歐塔涅斯(Otanes),其表示:「人民統治的優點,首先在於它最美好的名聲,那就是──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公元前430年時,在一場雅典人紀念死去的戰爭英雄的集會上,伯里克利亦曾謂:...當私人糾紛產生時,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中國,根據《禮記‧曲礼上》之記載,過去曾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概念,故在此時期,法律的適用會依據該人的身分地位而有所不同。然而到了戰國以後,便開始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概念。漢朝時,於《史記卷一百二‧張釋之馮唐列傳第四十二》中記載:「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都展現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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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有时简称“普莱西案”,是美国歷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这个判决维护了种族隔离的合法性,使得美国南部各州在公共场合实施的“隔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法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直到1954年最高法院判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及此后国会于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1965年通过的投票权法后,南部各州实施的种族隔离法才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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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

平等原則

美國憲法條款

亦称为 Equal Protection Clause,同等保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