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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

指数 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在各国和地区都被视为基本性法律原则。另外世界各國及地區皆視此原則為基本性法律原則,其原因是法律必須眷顧每一個人,因為每一個人都是生而平等的。.

27 关系: 宗教不記名投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憲法平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社会阶级種族美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美国权利法案行政程序法自由、平等、博愛集體談判法律法国法治最高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政党性別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歧視主義

宗教

宗教(英语:Religion)是联系人与超自然神明或超验主义的文化体系,可分为多神论、泛神论、一神论和无神论等多种体系,包括个人行为、传统仪式、价值观念、世界观念、经典作品、朝拜圣地、道德规范或社会团体等形式。宗教信仰是人们对其中某个体系的共识和崇敬。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声称与神话和哲学相辅相成,宗教相当于人文社科中的一门包罗万象的“生存之道”。 不同宗教可能包含不同元素,包括但不限于神性,圣物,信仰,超自然存在(一个或多个),给予信徒规范或力量的终极性或超验性生命体验。宗教的表现形式包括仪式,讲道,纪念或崇拜神明,牺牲,节日,节庆,殡葬服务,婚姻服务,祷告,音乐,艺术,舞蹈,公共服务或其他文化形式。宗教可能通过神圣历史、叙述(可能通过神圣经文保存)、符号意义和圣地,来记录生命、宇宙或其他事物的起源、并以此表达生命的意义。传统意义上,信仰被认为是宗教信念的来源。全世界大约有10000个不同宗教 ,大约84%的人口附属于5个最大宗教之一,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佛教或不同形式的民俗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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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記名投票

不記名投票,又稱無記名投票、匿名投票、秘密投票、暗票,是一種在選舉中的投票形式,與記名投票相反。投票者於投票時,選票不用寫下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識別,避免非自願讓人知道自己的投票意向。由於這種投票方法不能追查投票者的投票意向,可確保投票者所投的票出於個人意願、而非受人指使或強迫,所以是一個世界普遍公認的選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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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与中華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等。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經過2年談判後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根据《聲明》第三段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证主權移交前的資本主義制度,維持50年不變。中國大陸所施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香港回歸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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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位於東亞的民主共和國,自1912年成立至1971年退出聯合國期間是中國的代表政權,之後則因主要國土位置與國際政治現狀而在國際上通稱「臺灣」。建政之初繼承原清朝統治的中國領土,至今未放棄主張自己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1945年二戰結束後從日本接收臺灣。1949年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去大部分中國領土的治權,現今實際管轄的領土(即自由地區)總面積36,197平方公里,包括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北方三島,蘭嶼,綠島等)、澎湖群島、福建沿海附屬島嶼(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烏坵列島)與部分南海諸島(東沙群島,太平島,中洲島等),首都為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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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民。目前包含設籍於臺澎金馬的所有人民,以及符合資格領取中華民國護照的無戶籍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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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的法律分為憲法、法律、命令(行政命令)三個層級,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並以《中央法規標準法》做為法律制定的通則,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法律的制定、修改與廢止主要由立法院執行,各項法案在立法院通過後,再經總統公布始有效力。法規架構主要採行大陸法系體系,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選舉訴訟歸一般法院,而行政訴訟歸行政法院;至於軍人還加上之規範,並在戰時由軍事法院負責。 中華民國以《六法全書》,即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為最通用之法律。中華民國法律的制定,相當程度的參考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與日本,其中高達八成以上的法律條文是比照德國,尤其民法以德國、瑞士爲法律繼受的主要對象,因而使不少司法官與律師前往德國留學取得法學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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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制定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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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

平等(Equality)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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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於1980年(民國69年)5月14日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一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歷經26次修正(包括改名),於2015年(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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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公民投票法》,簡稱《公投法》, 是一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於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實施,保障中華民國國民實踐公民投票的權利,並在廢除國民大會後改由全體國民行使主權,擁有增修《中華民國憲法》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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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勞動法律,主要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18年1月10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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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阶级

会阶級(social class),意义相近或相关的汉语词汇还有“等級”、“阶层”、“社会等级”、“等级社会”,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划分,即对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经济水平和社会身份的社会群体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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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

#重定向 人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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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重定向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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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于1868年7月9日通过,是三条重建修正案之一。这一修正案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最初提出是为了解决南北战争后昔日奴隶的相关问题。修正案备受争议,特别是在南部各州,这些州为了重新加入聯邦而被迫通过修正案。 第十四条修正案对美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第二次制宪”之说,之后的大量司法案件均是以其为基础。特别是其第一款,是美国宪法涉及官司最多的部分之一,1973年有关堕胎权利问题的羅訴韋德案、有关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最終結果的及2015年裁定美國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的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等拥有里程碑性质的判决,均是以这一條款为基础。它对美国国内的任何聯邦和地方政府官员行为都有法律效力,但对私人行为无效。 修正案的第二至四款极少在法律诉讼中引用,第五款赋予国会执法权。第一款包括了多个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護條款。公民权条款对公民权作出了宽泛的定义,推翻了美国最高法院在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案中裁定非洲奴隶在美国出生的后代不能成为美国公民的判决。特权或豁免权条款经解读后的实际应用情况也很少。 正当程序条款禁止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条款经联邦司法部门的应用,把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内容应用到了各州,并且要求各州的法律必须满足实质性和程序性的正当程序要求。 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各州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这一条款是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的基础,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判决种族隔离制度违宪,之后又在其他多个案件裁决中推翻了针对不同群体人士的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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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权利法案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统称。这些修正案的提出是为了缓解那些反对批准宪法的的担忧,其中保障了多项个人自由,限制了政府的司法和其他方面权力,并将一些权力保留给各州和公众。起初这些修正案仅针对联邦政府有效,不过在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后,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统称合併原則的进程将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条款应用到了各州。 这些修正案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先由联邦众议院于1789年8月21日通过,再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1791年12月15日获得了足够数量州的批准而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并生效。国会一共提出了十二条修正案,但这次通过的只有其中十条,另外两条中一条于203年后获得足够数量的州批准成为第二十七条修正案,另一条从程序上来说仍在等待各州批准。 权利法案列举了宪法正文中没有明确表明的自由和权利,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保留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个人财物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合理颁发的搜查令和扣押状的权利,只有大陪审团才能对任何人发出死刑或其它“不名誉罪行”的起诉书,保证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禁止等。此外,权利法案还规定宪法中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行使。这些条款受到了喬治·梅森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英国的1689年權利法令和诸如1215年大憲章在内英国早期政治文献的影响。 权利法案诞生后的150年里几乎没有对美国司法构成什么影响,但在进入20世纪后情况有所改观,成为许多联邦最高法院重要判决的基石。文件最初有14份副本,其中一份长期存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向公众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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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之一,公佈於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全文共計一百七十五條,是台灣第一部通則性的行政法典。 「行政法」是一個法學名詞,「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則性的「行政基本法」。本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本法所稱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條規定,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與陳情處理等。 除上述外,本法尚有行政程序上聽證程序規定。所規範行政程序種類之多、範圍之龐雜,是本法在比較立法例的一大特色。 此外,除程序性規範外,本法更包括若干實體性規範,諸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均在此法中加以明訂,更彰顯本法不僅是一部「程序法」,而更是「通則性法律」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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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平等、博愛

自由、平等、博愛(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又譯為「自由、平等、友愛」、「自由、平等、兄弟」、「自由、平等、團結」,是法國的國家格言。 此格言首先出現於法國大革命,並在1946年第四共和、1958年第五共和被寫進法國憲法中,現在已成為法國精神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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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談判

集體談判是指勞方集體性地透過工會,與資方談判僱傭條件,而資方必須參与,而談判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其目的是希望勞資雙方能夠在一個較平等的情況下訂立僱傭條件,以保障勞方應有的權益。而集體談判權就是一些國家及地區賦予勞工的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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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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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法兰西共和国(République française ),簡稱法国(France ),是本土位於西歐並具有海外大區及領地的主權國家,自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建立以來实行单一制與半总统制,首都為歐盟最大跟歐洲最大的文化與金融中心巴黎。該國本土由地中海一直延伸至英倫海峽及北海,並由萊茵河一直延伸至大西洋,整體呈六角狀。海外领土包括南美洲的法属圭亚那及分布于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的诸岛屿。全国共分为18个大区,其中5个位于海外。法国與西班牙及摩洛哥為同時擁有地中海及大西洋海岸線的三個國家。法國的国土面积全球第四十一位,但卻為歐盟及西歐國土面積最遼闊的國家,歐洲面積第三大國家。 今日之法国本土于铁器时代由高卢人(凯尔特人的一支)征服,前51年又由罗马帝国吞并。486年法兰克人(日耳曼人的一支)又征服此地,其于该地域建立的早期国家最终发展成为法兰西王国。法国至中世纪末期起成为欧洲大国,國力於19-20世紀時達致巔峰,建立了世界第二大殖民帝國,亦為20世紀人口最稠密的國家,現今則是众多前殖民地的首選移民国。在漫長的歷史中,法國培養了不少對人類發展影響深遠的著名哲學家、文學家與科學家,亦為文化大国,具有第四多的世界遺產。 法國在全球範圍內政治、外交、軍事與經濟上為舉足輕重的大國之一。法國自1958年建立第五共和国後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政局保持穩定,國家體制實行半總統制,國家經由普選產生的總統、由其委任的總理與相關內閣共同執政。1958年10月4日,由公投通過的國家憲法則保障了國民的民主權及宗教自由。法國的建國理念主要建基於在18世紀法國大革命中所制定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此乃人類史上較早的人權文檔,並對推動歐洲以至於全球的民主與自由產生莫大的影響;其藍白紅三色的國旗則有「革命」的含義。法國不僅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亦是歐盟始創國。該國國防預算金額為全球第5至6位,並擁有世界第三大核武貯備量。法國為发达国家,其GDP為全球第六大經濟體系,具備世界第十大購買力,並擁有全球第二大專屬經濟區;若以家庭總財富作計算,該國是歐洲最富有的國家,位列全球第四。法國國民享有高生活質素,在教育、預期壽命、民主自由、人類發展等各方面均有出色的表現,特別是醫療研發與應用水平長期盤據世界首位。其國內許多軍備外銷至世界各地。目前,法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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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法治(rule of law)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个概念。法治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意味着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包括立法者、行政官员和法官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has defined "rule of law" this way: The authority and influence of law in society, e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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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

最高行政法院是中華民國司法案件的終審機關之一,也是中華民國的一級法院,台灣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最高行。本院隸屬於司法院,是台灣的行政法院之一。因現今中華民國對民事/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採二元訴訟制度,分屬不同體系(普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事件,行政法院審理行政事件),故與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分別為各該事件的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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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

政黨是以執政或促進和保障特定政治思想、政治利益為目標的團體。在代议制民主政體裡,政黨爭取執政一般以參加選舉為手段,並有時結成政治聯盟,在必要時聯合執政。政黨通常有特定的政治目标和意識形態,针对国家和社会議题有各自的主张,定立政綱展示願景。 共同的利益、情感、民族、种族等都是结成政党的因素。不同的政治学家对政党有着不同的定义:有人认为政党是选举工具;有人认为政党是一种权力组织;有人认为政党是谋求公职的工具;有人认为政党是人民控制政府的团体;有人认为政党是人民利益的表达渠道。 老牌民主國家和新興民主國家之經驗表明,要在長期內保持民主鞏固,即意味着一個民主國家在多大程度上能遠離國內各種對政治秩序穩定之挑戰,就要促進強而有力之政黨之發展;因此,選舉制度要鼓勵此一發展,而不是加強和推進政黨分化。若在英國、美國,多數民眾無不隸屬於政黨,故多數黨執政,即為代表國民多數之意見;諸黨聯合,即為代表民眾全體之合作。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競爭性政黨體制,但實行較為成熟的國家主要是西歐、北美、日本及若干受美英殖民影響的國家,如印度。中國則不然,黨人之比數僅占國民全數一小部分,即使全國各黨各派聯合團結,論其數量,依然占國民全數很小一部分,这是特有之癥結。選舉制度還可以就排除那些只有少數人支持之政黨參選進行特殊設計,還可以推動或拖延政黨成為黨內領導人個人之競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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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重定向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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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原名為《兩性工作平等法》,台灣2002年1月16日制定公佈,2002年3月8日國際三八婦女節施行,後於2008年1月16日修正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原本法條中的禁止職場性別歧視之規範,擴大涵蓋禁止歧視不同之性傾向。2014年又通過修法,要求政府應公布違法雇主名單,以強化雇主守法意願,並加重罰則,將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納入本法保障之範圍。 本法總則第一條說明立法目的為:「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下分各章節: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救濟及申訴程序、罰則、附則。 本法內容源自台灣婦女團體首次草擬及倡議十多年的民間版法案。1987年聲援國父紀念館女性員工,抗議當時各行業普遍的禁婚及禁孕條款,竟要求女性員工簽約同意年過三十或結婚生子後就自動辭職,當時台灣缺乏能夠保障這些女性工作權的法令,故由尤美女律師召集學者專家成立草案研擬小組,1989年完成民間版草案「男女工作平等法」,與立委合辦公聽會,試圖以立法運動來扭轉職場的性別不平等問題:婚孕歧視、性別差別待遇、同工不同酬、職場性騷擾等,要求政府及雇主建立申訴調查機制,並提供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陪產假、企業內部托兒等措施。 但1990年立委首次提案後,遭遇工商團體強烈反彈。每屆立委改選後,婦女新知基金會再請立委重新提案,仍遭冷凍不予審議,工商團體上書當時的總統李登輝,將此草案斥為逼企業出走的十大惡法之一。婦女新知基金會持續倡議,發動萬人連署行動,舉行記者會聲援職場性騷擾當事人,拍攝職場懷孕歧視紀錄片,公布體檢各縣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調查報告,歷次選舉前要求各黨候選人支持民間版草案,終於在2000年總統大選前得到民進黨籍總統候選人陳水扁承諾支持,陳水扁總統上任後勞委會提出相對版本的草案,2001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訂於隔年國際三八婦女節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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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主義

性別歧視主義(Sexism)一般是指基于他人的性别差异而非他人优缺点所造成的厭惡或是歧視,但也可用來指稱任何因為性別所造成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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