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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

指数 生命權

生存權,又稱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 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 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 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但是否容许死刑存在爭议。 关于胎儿的生命权,尤其胎儿是否定义为人的问题上在社会意见上充满爭议,因为这牽涉女性墮胎权爭议,亦牽涉墮胎存在的道德问题。 Category:各主題人權.

目录

  1. 8 关系: 堕胎人权刑法胎兒酷刑虐待恐嚇死刑

  2. 反墮胎運動
  3. 各主題人權
  4. 安樂死
  5. 廢除死刑運動
  6. 政治運動

堕胎

墮胎(abortion),又稱人工流產,或是誘導性流產(Induced abortion)。指的是在胚胎或胎兒自己能存活之前,以切除或強制的手段移出子宮的方式,終止懷孕狀態。相對的,自然發生的中止懷孕現象則通常稱為流產(miscarriage)。如果在胎兒已經可以自行存活的時候做類似的程序,在醫學上稱為「晚期中止妊娠」(late termination of pregnancy, LTOP)或晚期墮胎(late-term abortion)。 現代醫學藉由藥物或手術來誘發流產。在第一孕期(孕期的前三個月),有兩種藥物和手術一樣有效,分別是RU486和前列腺素 。而在第二孕期(孕期第三到第六個月),雖然使用藥物仍能有效導致流產,但使用手術產生後遺症的風險較低。在墮胎後可以立即開始使用複合口服避孕藥以及子宮避孕器避孕。在已開發國家中,藉由醫學達成安全且合法的墮胎已行之有年。單純的墮胎並不會造成長期心理衛生或身體的問題。世界衛生組織提倡全世界的婦女都應該享有一樣好的安全合法墮胎方式。話雖如此,每年仍在全球發生,仍造成大約47,000例的產婦死亡及約500萬名產婦住院。 根據估計,每年全球墮胎案例有4400萬,將近一半是在不安全的情況下施行。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由于以往進行的一孩政策(每對夫婦只容許有一個子女),中国每年人工流产至少1300万例,位居世界第一。。在接受了幾十年重視家庭計畫的教育,和生育控制及避孕技術提升之後,墮胎率在2003年到2008年之間有微幅下降。截至2008年,全世界有40%的女性可以在「無理由限制」的情況下合法進行人工流產。然而,懷孕之後何時可以進行人工流產的限制仍然存在。 墮胎的相當悠久。自古以來,一直以來流傳有許多方式執行,包含草藥、利用尖銳工具、人為創傷,以及其他傳統方法。 關於墮胎的法律規範、執行的頻率、和它背後的文化種族意涵在世界各處都不盡相同。在中国,人们对堕胎的反对较受基督教教義影響的西方国家低,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部分是嬰兒的性別因素(重男輕女)也有人被计生部门实行强制堕胎(如殘疾等)。 墮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是完全合法的,例如因亂倫、強姦而懷孕、胎兒本身有異常、社會經濟因素、或是危及母體健康。世界上許多地方,關於墮胎的道德、倫理以及合法性等議題仍存在公開而激烈的。反對墮胎者大多認為胚胎或胎兒為具有生存權的人類,墮胎等同於謀殺。而支持的人則強調女性有決定自己人身健康的權利,以及強調普遍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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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赋權利。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是最核心的自然權利,没有人權,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鉴於人類中資源有限的個體實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權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弃这一权利,故而与人权相关联的集体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外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义务。任何集体也享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内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集体权利,但是集体权利不属于人权,更不被允许作为用于限制人权的手段。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和保會是否保障人權的常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 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第1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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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刑法(criminal law、strafrecht)是與犯罪有關聯的法律,其目的在於保護生命、身體、財產、等相關法益,並懲罰違反規範且破壞或威脅這些法益的行為。不同於重視私人間損害賠償的民法 ,刑法是判斷何為犯罪,懲罰犯罪行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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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

胎兒(拉丁語:fetus)是指已經懷於母體但尚未出生的人類。在法律上,胎兒因為尚非為人,不具權利主體地位,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為了保護其將來得享有的利益,通常以非死產者為限,增設法律來保護胎兒之利益。 |- | wid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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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

酷刑,屬於一種會對人的肉體或精神造成極大痛苦的刑罰,其屬於一種手段,目的往往在於處罰某種不法行為或是以此取得特定的資訊,後者也稱為刑求。 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约第1條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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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

虐待是某人對其他人或動物在心理或身體上造成傷害的行为活动。在现代法治社会,严重的虐待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可被起诉,并要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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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

恐嚇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許多國家是一项刑事犯罪,無論有無向對方動粗,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動,即使只是語言上威脅受害者(對方),有死亡威脅或傷害當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財產權等。包括死亡威脅、詐彈威脅、以自殺做威脅等。若意圖以此方式來獲取他人財物或利益而實行者,稱為"恐嚇取財"。 影射也可能是恐嚇,使得對方感覺到受威脅。 犯此罪行者可能自稱黑社會或者跟警察司法人員或者跟某政治人物關係良好,向商場、生意人、學生、小販、大牌檔等索取金錢或利益。或者以侵犯個人隱私的手段向政治人物或演藝人員勒索取得金錢財物。有些人也有可能以此為打壓某些人或團體的手段喔。 恐嚇不受任何言論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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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死刑(英文:Death Penalty 或 Capital Punishment)亦稱極刑、處決、正法、伏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國家機關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以結束犯人的生命作為刑罰。遭受此種剝奪生命權的犯人通常都犯下了嚴重罪行。儘管對“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目前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说,“蓄意殺人”必然是死刑的一個重要理由。 據大赦国际資料,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67%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達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的國家為105個,其中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為59个。保持、恢復死刑制度的檢討在各國始終不斷,死刑存廢問題是難論是非對錯與治安相關數據佐證的價值觀之爭。 現今所有歐盟的成員國依據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禁止使用死刑,即使當中不少國家的民眾支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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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

反墮胎運動

各主題人權

安樂死

廢除死刑運動

政治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