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和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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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和生命權之间的区别
死刑 vs. 生命權
死刑(英文:Death Penalty 或 Capital Punishment)亦稱極刑、處決、正法、伏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國家機關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以結束犯人的生命作為刑罰。遭受此種剝奪生命權的犯人通常都犯下了嚴重罪行。儘管對“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目前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说,“蓄意殺人”必然是死刑的一個重要理由。 據大赦国际資料,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67%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達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的國家為105個,其中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為59个。保持、恢復死刑制度的檢討在各國始終不斷,死刑存廢問題是難論是非對錯與治安相關數據佐證的價值觀之爭。 現今所有歐盟的成員國依據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禁止使用死刑,即使當中不少國家的民眾支持死刑。. 生存權,又稱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 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 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 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但是否容许死刑存在爭议。 关于胎儿的生命权,尤其胎儿是否定义为人的问题上在社会意见上充满爭议,因为这牽涉女性墮胎权爭议,亦牽涉墮胎存在的道德问题。 Category:各主題人權.
之间死刑和生命權相似
死刑和生命權有(在联盟百科)2共同点: 人权,酷刑。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赋權利。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是最核心的自然權利,没有人權,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鉴於人類中資源有限的個體實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權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弃这一权利,故而与人权相关联的集体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外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义务。任何集体也享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内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集体权利,但是集体权利不属于人权,更不被允许作为用于限制人权的手段。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和保會是否保障人權的常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 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第1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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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屬於一種會對人的肉體或精神造成極大痛苦的刑罰,其屬於一種手段,目的往往在於處罰某種不法行為或是以此取得特定的資訊,後者也稱為刑求。 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约第1條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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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和生命權之间的比较
死刑有165个关系,而生命權有8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2,杰卡德指数为1.16% = 2 / (165 + 8)。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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