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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指数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Civil procedure)乃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並加以處罰;行政訴訟則重在救濟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而須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規範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開始(起訴)、進行(審理)、終結(判決)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而就訴訟終結後的執行問題則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的問題。.

21 关系: 上訴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民事訴訟事實刑事訴訟法告訴乃論犯罪私法自治原則行政訴訟法 (中華民國)行政机构裁判 (法律)訴訟訴訟標的證據责任舉證責任自由心證權能民法法院日本

上訴

上訴(appeal)指的是不服法院判決而要求重新審理案件並撤銷、變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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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位於東亞的民主共和國,自1912年成立至1971年退出聯合國期間是中國的代表政權,之後則因主要國土位置與國際政治現狀而在國際上通稱「臺灣」。建政之初繼承原清朝統治的中國領土,至今未放棄主張自己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1945年二戰結束後從日本接收臺灣。1949年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去大部分中國領土的治權,現今實際管轄的領土(即自由地區)總面積36,197平方公里,包括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北方三島,蘭嶼,綠島等)、澎湖群島、福建沿海附屬島嶼(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烏坵列島)與部分南海諸島(東沙群島,太平島,中洲島等),首都為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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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事訴訟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為中華民國(台灣)的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管轄,原則採三審三級制,其中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民事訴訟法》第467條)。除了常見的訴訟事件和非訟事件(例如調解程序、督促程序)外,廣義的民事訴訟還包括了例如仲裁等紛爭解決機制。狹義的訴訟事件所爭執者為某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存否,一般而言是指自第一審起訴至判決確定的程序。 紛爭事實發生後,首先原告須尋求實體法上的權利基礎,確定有實體法上權利基礎得以支撐其請求後,則進入紛爭解決機制擇定的階段。由於各種紛爭會因為客觀環境或當事人主觀意願的影響,不見得都適合用訴訟方式來滿足原告實體法上的請求;因此,如何擇定紛爭解決機制,往往也是當事人所需審慎考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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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事實()可以指在過去和現在被驗證且中立的信息,在科學中指可證明的概念。傳聞不可當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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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以下有簡稱刑訴法)是規範刑事案件之偵查行為、審理行為、判決行為、執行行為及其偵查組織、審理組織、判決組織、執行組織之規範。此為廣義的刑事訴訟法,也就是現行的法規範。目的為藉由程序之進行,確認國家對被告的刑罰權存在與否,並藉程序的進行,確保國家行政訴追、司法審判之正當性、合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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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Antragsdelikt),又称親告罪、不告不理,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訴訟,国家才會追究被告的罪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法院必須加以審判,稱為告即應理。非告訴乃論,或稱非亲告罪,则是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是由檢察机关與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主動發起,起诉权利由檢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表示的犯罪。 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事項,各國刑法或刑事訴訟法有不同的規定。一般而言,屬於告訴乃論的罪案通常都是較為輕微的犯罪,如輕傷害罪(普通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或親屬間的竊盜、詐欺、侵占、背信等。法院受理告訴乃論案件的程序因各國規定有所不同,有些國家需要被害人直接前往法院提出自訴才受理;有些國家只要被害人向警方報案就受理,並由檢方提出公訴。 告訴乃論允許撤回告訴,而生「公(自)訴不受理」的效果。 公訴與自訴是訴訟主體的不同(檢方提出公訴,被害人提出自訴),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訴訟程序的不同,公訴不等於非告訴乃論,自訴不等於告訴乃論;所以「公訴罪」與「自訴罪」是錯誤用語,「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才是正確用語。一些國家已無刑事自訴制度,而採取公訴獨佔的制度,與民事訴訟是由個人當原告提出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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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犯罪指做出觸犯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而在一般意義中,"犯罪"一詞也可指侵犯其他同類個體(他人)或嚴重違背社會道德,而普遍不被社會容忍的行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人即罪人或稱罪犯。研究犯罪的學科稱為犯罪學。 在以英美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稱爲視為威脅,有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及人身財產,健康,安全和道德福利的行為。 在以歐陸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瑞士、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稱爲犯人、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人、犯罪人、行為人等等。 依現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來看,犯罪沒有一個簡單又廣為接受的定義Farmer, Lind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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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原則

私法自治原則指公共事務範圍外私人領域之法律關係,應任由私人自行建立及變更,尊重當事人之自由與自主,國家盡量不應加以干預,只能消極維持基本之秩序。 私法自治原則奠基於十八世紀個人主義、自由主義之政治思潮,與資本主義之經濟思潮二者相結合所生之產物,認為每一個人,權利之取得與負擔,均為「自我決定」與「自我負責」之表現,應聽其自由,不受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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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中華民國)

行政訴訟法(Adminstative procedure law),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為處理行政事件訴訟程序之法律,與訴願法共同構成行政爭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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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也称执法机构、行政機關 ,其工作是对组织進行日常的管理并施行法律政策等相关活动,是三權分立中的其中一部份。广义上,行政被定义为负责国家政策的执行的政府机构。狭义上,则专指内阁等行政决策机构,而只从事事务性执行工作的人员和机构则归为官僚机构。但是这种区分也存在争议,例如法国大革命前以及欧洲的许多君主立宪政体,占据行政机构顶端的部长职位的也是行政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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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法律)

裁判係指裁定和判決二者,為法院對外所為之意思表達(並非意思表示,蓋意思表示之用語,指發生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達,裁判並非如此)。其中裁定是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判决是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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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後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提起公訴)。 訴訟程序分為一審和二審,可能也是終審。英式訴訟分為初審、結案陳詞、上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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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即訴訟審理的客體,其內涵究竟為何依各種訴訟程序不同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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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

證據是訴訟法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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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责任(liability)可以分为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亦可指個人或組織的責任。通常是指因為某種規範或當事人間約定,而發生使當事人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一般说来,發生法律责任的要件是比發生道义责任的要件更加嚴謹些,效果也更加嚴厲,但这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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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

#重定向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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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freie Beweiswürdigung),自由心證是法官作出判決的基礎之一。所謂「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而所謂「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所以自由心證,並非恣意妄為,而必須依法為之。 「自由心證」這個翻譯是直接借用自日文,將其理解為「自主心證」較不容易誤會其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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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能

權能一詞,於不同領域則有不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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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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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法院是在現代國家中職掌審判、解決爭議、解釋法律、執行司法權的機關。負責審理人與人、人民與政府或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爭議,並作出判決。隨各國採取法律制度的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架構。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指定的法律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称为违宪审查权或司法审查权。法院的概念,以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义,广义的法院,指一切审判机关,包括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等;狭义的法院,则特指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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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國(),是位於東亞的島嶼國家,由日本列島、琉球群島和伊豆-小笠原群島等6,852個島嶼組成,面積約37.8万平方公里。國土全境被太平洋及其緣海環抱,西鄰朝鮮半島及俄罗斯,北面堪察加半島,西南為臺灣及中國東部。人口達1.26億,居於世界各國第11位,當中逾3,500萬以上的人口居住於東京都與周邊數縣構成的首都圈,為世界最大的都市圈。政體施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天皇為日本國家與國民的象徵,實際的政治權力則由國會(參眾兩院)、以及內閣總理大臣(首相)所領導的內閣掌理,最高法院為最高裁判所。 傳說日本於公元前660年2月11日,由天照大神之孫下凡所生之後代磐余彥尊所建,在公元4世紀出現首個統一政權,並於大化改新中確立了天皇的中央集权體制。至平安時代結束前,日本透過文字、宗教、藝術、政治制度等從漢文化引進的事物,開始衍生出今日為人所知的文化基礎。12世紀後的六百年間,日本由武家階級建立的幕府實際掌權。17世纪起江户幕府頒布锁国令,至1854年被迫開港才結束。此後,日本在西方列強進逼的時局下,首先天皇從幕府手中收回統治權,接著在19世紀中期的明治维新進行大規模政治與經濟改革,實現工業化及現代化;而自19世纪末起,日本首先兼併琉球,再拿下台灣、朝鮮、樺太等地為屬地。進入20世紀時,日本已成為當時世界的帝國主義強權之一,也是當時東方世界唯一的大國。日本後來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軸心國之一,對中國與南洋發動全面侵略,但最终於1945年戰敗投降。日本投降至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前,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並監督日本制定新憲法、建立今日所見的政治架構,日本轉型為以國會為中心的民主政體,天皇地位虛位化,並依照憲法第九條放棄維持武装以及宣戰權。而日本雖在法律上實施非武裝化,出於自我防衛上的需要,仍擁有功能等同於其他國家軍隊的自衛隊。 日本是世界第三大經濟體,亦為七大工業國組織成員,是世界先進國家之一,主要奠基於日本經濟在二戰後的巨幅增長。現時日本的科研能力、工業基礎和製造業技術均位居世界前茅,並是世界第四大出口國和進口國。2015年,日本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依國際匯率可兌換成為三萬二千,人均國民收入則在三萬七千美元左右,人類發展指數亦一直維持在極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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