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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原告,是指在法律诉讼程序中,首先启动或提起诉讼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其相对方为被告或第三人等。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往往为代表机关的检察机关,其正式称呼为“控诉方”。而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才是正式的称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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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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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
吸收犯,是一个刑法学定义,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特征包括有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之间具有前后发生的吸收关系。比如入室抢劫的行为,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吸收犯的处理通常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吸收犯按照吸收后的罪处断,而不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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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
實體法關乎權利與義務關係主體的法律,在法學分類中,是相對於關於權利與義務程序之程序法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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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事訴訟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為中華民國(台灣)的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管轄,原則採三審三級制,其中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民事訴訟法》第467條)。除了常見的訴訟事件和非訟事件(例如調解程序、督促程序)外,廣義的民事訴訟還包括了例如仲裁等紛爭解決機制。狹義的訴訟事件所爭執者為某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存否,一般而言是指自第一審起訴至判決確定的程序。 紛爭事實發生後,首先原告須尋求實體法上的權利基礎,確定有實體法上權利基礎得以支撐其請求後,則進入紛爭解決機制擇定的階段。由於各種紛爭會因為客觀環境或當事人主觀意願的影響,不見得都適合用訴訟方式來滿足原告實體法上的請求;因此,如何擇定紛爭解決機制,往往也是當事人所需審慎考慮者。.
張文郁
張文郁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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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刑法(criminal law、strafrecht)是與犯罪有關聯的法律,其目的在於保護生命、身體、財產、等相關法益,並懲罰違反規範且破壞或威脅這些法益的行為。不同於重視私人間損害賠償的民法 ,刑法是判斷何為犯罪,懲罰犯罪行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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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被告是實踐法庭活動的主體。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於检察官正式向法院对其起訴后的称谓。在民事案件中,被告則是法院受理原告之起訴後,受原告控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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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客觀合併
訴之客觀合併(joinder of claims、claims joinder、joinder)係指原告對同一被告以一訴為數訴訟上請求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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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後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提起公訴)。 訴訟程序分為一審和二審,可能也是終審。英式訴訟分為初審、結案陳詞、上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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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一人基於法律向對方請求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包含公法上之請求權,例如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也有私法上之請求權,例如債權、物上請求權(物權之一種)等。 Category:法律术语 Category:民法 Category: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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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黃國昌(),新北市汐止人,中華民國政治人物、學者,曾任律師、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法學教授等職。現任時代力量黨主席。第九任立法委員(新北市第十二選區),在立法院被分至財政委員會。長期關心並參與學運、社運,長期投身司法改革。曾任澄社社長(2010-2012年),公民組合發起人之一,佔領國會事件後,發起新組織島國前進。 2016年1月16日,黃國昌當選第九屆新北市第十二選舉區(汐止、北海岸、東北角:汐止、金山、萬里、瑞芳、平溪、雙溪、貢寮)立法委員。 2016年3月15日,黃國昌連任當選時代力量第2屆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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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聯恭
邱聯恭(),台灣法律學者,東京大學法學博士,專研民事程序法,理想是正義實現最大化。邱教授學說自成一格,特別強調法是當事人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平衡點;民事訴訟程序是法院與當事人協力之下,共同尋找法之所在的程序;推動建立一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環境。學術上邱教授的主張與見解常與台灣其他的民事程序法學者有意見相左之處,在民事訴訟研討會的論文發表與會議過程中都留下激烈的辯論過程。而在邱教授以及其他學者的努力之下,對於德國、日本民事訴訟法制度中多次增訂修法的引介,亦著力於近數十年來台灣民事程序法之發展,展現在台灣民事訴訟法於1999年、2000年、2003年三次大修法的方向與內容。 1979年,邱聯恭發起成立台大法律服務社,為台灣平民法律服務之濫觴。目前由邱聯恭教授以及台灣大學法律學系之許士宦教授以及林明鏘教授共同指導學生社員,在每週六下午於台大法學院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目前同樣任教於台灣大學法律系之許士宦教授以及沈冠伶教授,其博士論文與碩士論文當初分別由邱聯恭教授所指導。 Category:臺灣民事訴訟法學家 Category:中華民國總統府國策顧問 Category:世新大學教授 Category:國立臺灣大學教授 Category:中華民國法官 Category:東京大學校友 Category: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友 Category:教育部國家講座 Category:屏東人 L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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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主義
處分權主義,指就訴訟程序之開啟、法院審判對象及範圍、訴訟程序是否終結,均由當事人主導決定。換言之,當事人是否起訴、何時或於何種範圍對何人起訴、是否終結訴訟,原則上均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之。處分權主義之理論基礎係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則以及國家不干涉私益之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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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Civil procedure)乃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並加以處罰;行政訴訟則重在救濟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而須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規範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開始(起訴)、進行(審理)、終結(判決)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而就訴訟終結後的執行問題則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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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法院是在現代國家中職掌審判、解決爭議、解釋法律、執行司法權的機關。負責審理人與人、人民與政府或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爭議,並作出判決。隨各國採取法律制度的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架構。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指定的法律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称为违宪审查权或司法审查权。法院的概念,以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义,广义的法院,指一切审判机关,包括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等;狭义的法院,则特指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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