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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指数 訴訟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後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提起公訴)。 訴訟程序分為一審和二審,可能也是終審。英式訴訟分為初審、結案陳詞、上訴等。.

31 关系: 原告司法管轄權受害者審判權與管轄權審判權與管轄權 (民事訴訟)上訴仲裁律師刑事警察公訴犯罪犯罪嫌疑人维权律师過失衙門被告裁判裁判 (法律)訴訟訴訟標的證人贪污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陪審團檢察官民法法官法律法律援助法院政府

原告

原告,是指在法律诉讼程序中,首先启动或提起诉讼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其相对方为被告或第三人等。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往往为代表机关的检察机关,其正式称呼为“控诉方”。而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才是正式的称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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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權

司法管轄權,或稱為審判權,是指法院或司法機構對訴訟進行聆訊和審判的權力。在大部份地區,不同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是不同的,通常以區域和類別劃分。例如區域法院只能聆訊在該地區發生的訴訟,錢債法院只能聆訊和金錢糾紛有關的訴訟,軍事法庭只能聆訊和軍人有關的訴訟等。司法管轄權亦和法院級別有關;例如上級法院可聆訊不服下級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反之則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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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

受害者,是社會衝突事件中受傷害或損害的一方。傷害包括精神、身體、財產或名譽方面。 在民法上,受害者可以向加害者提起訴訟,要求民事賠償,賠償可以是金錢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後者例如公開道歉。 在刑法上,受害者通常以證人的身分出席審判,用他的陳述或身上的傷,來協助檢察官證明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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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權與管轄權

審判權與管轄權指的是法院就訴訟得否審判的問題,依各種訴訟有不同的內涵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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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權與管轄權 (民事訴訟)

審判權與管轄權大略來說是指某法院就某訴訟案件得否為具體審判之問題,按照不同的層次區分為審判權以及管轄權二者。審判權和管轄權皆為民事訴訟的訴訟要件,均屬職權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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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上訴(appeal)指的是不服法院判決而要求重新審理案件並撤銷、變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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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当事人选择并授权非司法机构或个人对其提交的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 实践中,仲裁作为诉讼的一种替代方式,在争议解决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相比于诉讼,其往往具有更强的中立性、灵活性和高效性。因此,其在商事领域尤其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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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律師是指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現代律师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特定考試、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 律师作为复数的概念,意味着律师职业和行为,以及由从事律师职业的所有职业人员构成的职业群体。在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的国家,律师(lawyer)也可以作为所有法律职业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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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或刑事,是專門負責調查及偵破刑事案件的警察。在香港,俗稱為CID、雜差。在日本稱為刑事警察,簡稱刑事。在台灣,台語的刑事警察也簡稱刑事,各縣市的刑警大隊又俗稱市刑大。在中國某些城市如南京刑警人員被稱為刑偵。 刑警按照工作种类,可细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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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

公诉是檢察官代表国家對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程序,通常是有公诉權力的司法機構或檢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指控某人犯罪的刑事公诉。也有民事公诉等。但實際上法律並無此名詞,僅有非告訴乃論罪。 公訴與自訴是訴訟主體的不同(檢方提出公訴,被害人提出自訴),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訴訟程序的不同,公訴不等於非告訴乃論,自訴不等於告訴乃論。所以只有「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公訴罪」與「自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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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犯罪指做出觸犯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而在一般意義中,"犯罪"一詞也可指侵犯其他同類個體(他人)或嚴重違背社會道德,而普遍不被社會容忍的行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人即罪人或稱罪犯。研究犯罪的學科稱為犯罪學。 在以英美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稱爲視為威脅,有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及人身財產,健康,安全和道德福利的行為。 在以歐陸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瑞士、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稱爲犯人、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人、犯罪人、行為人等等。 依現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來看,犯罪沒有一個簡單又廣為接受的定義Farmer, Lind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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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suspect或crime suspect),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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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律师

维权律师(Rights-Defense Lawyers)指一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陸)以行政及法律訴訟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公共利益、憲法及公民權利的法律职业者、法律學者、或法律行動者(包括有法学教育訓練但未取得中国律师资格者)。在中国大陆改革開放的背景之下,雖然律師的數量有大幅成長,但维权律师佔中国律師的比例相當少。维权律师面臨許多在個人、經濟及职业的風險。维权律师中的赤腳律師還進行法律的平民教育。 部分維權律師採取務實的訴訟態度,不參與官方色彩的案件、不問政治;而也有維權律師群体採較激进的法律改革及政治體制改革立場,不乏知名民主人士,而部分因而被刁難。這些维权律师中亦有专门维护當事人人权的律师,在中國大陆被称为「人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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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

--是指“應注意的、能注意的,而未注意”,或是無法達到一般合乎理性之人所應達到的謹慎程度。同樣的道理,可以推廣至法律定義,成為一個人是否蓄意去做一件事,又或是否有因為過失而導致某些事件發生的決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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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門

衙門,本作牙門,又稱官衙,為中國乃至東亞古代對官署的稱呼,內有地方官員負責審理案件,衙門中的衙門差役就是協助地方官員搜查証據及逮捕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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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被告是實踐法庭活動的主體。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於检察官正式向法院对其起訴后的称谓。在民事案件中,被告則是法院受理原告之起訴後,受原告控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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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裁判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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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法律)

裁判係指裁定和判決二者,為法院對外所為之意思表達(並非意思表示,蓋意思表示之用語,指發生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達,裁判並非如此)。其中裁定是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判决是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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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後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提起公訴)。 訴訟程序分為一審和二審,可能也是終審。英式訴訟分為初審、結案陳詞、上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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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即訴訟審理的客體,其內涵究竟為何依各種訴訟程序不同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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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證人(Witness),指案件相關的見證人,他們在刑事或民事訴訟中,提供證詞用來描述與案件或訴訟相關的資訊,包括時地人事,以協助司法審判之進行。由案件或訴訟相關的原告或被告或其辯護律師聲請傳喚,再由法院開出傳票,傳訊證人到庭作證。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有時候會依證人是否坦白與其涉案程度,而有可能由原本的證人身分轉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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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

貪污是指身在某特定職位的人員利用职务便利不正當地取得财产的一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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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

企業或政治人物因為事關公共利益的議題而引發社會大眾批評時,被批評者藉由提起一個訴訟,企圖令批評者難以忍受訴訟程序所需的勞力、時間、費用等等成本而放棄其批評,這樣的訴訟稱為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 通常原告並不期待勝訴。 提告的真實用意在於透過法律費用及上法庭的冗長過程,讓被告心生恐懼、身心俱疲,最終放棄原本的言論與主張。 一旦提出訴訟, 其他人可能就更不敢參與理性辯論,而原告也就達到了製造寒蟬效應的目的。 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有很多種形式,最常見的是提起誹謗罪訴訟。 這類訴訟的原告可能採取的手段包含:將不相關的其他人(例如關鍵被告的親戚、僱主)納入被告、將那些並沒有具體訴求的其他人(例如關鍵原告的企業夥伴)納入原告、運用模棱兩可或刻意複雜化的措辭讓原告不至於吃上偽證官司、拒絕和解(或者除了金錢之外拒絕其他和解方式)、對於被告任何企圖和解的努力都指稱為「欠缺誠意」、企圖指認匿名或半匿名反對者、在法律細微枝節上打轉、一意企圖提高被告花費(而不在乎原告自身花費是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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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

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視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平民團體。陪審團的歷史根源可追溯到歐洲古代的日爾曼民族部落習俗,並隨著中世紀盎格魯-撒克遜人(日爾曼人的一支)的遷徙而將此習俗帶入今日的不列顛地區。現代形式的陪審團則起源於12世紀中,英格蘭國王亨利二世的時候,當時即以犯罪地的行政區與村落的6至12人為代表來審判犯人。 一般提到陪審團,人們想到這是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特色,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印度、香港等。但其實目前採用陪審團制度的已遠不只上述國家,例如英國的鄰國愛爾蘭,歐陸的比利時、西班牙,北歐的挪威、瑞典、南美的巴西。 當代史上,德國於1848至1924年曾使用陪審團制度,1924年起改成持續至今的。日本於1928至1943年也採用此制度,廢止後恢復僅由職業法官審判的制度,直到2009年引進與德國平民參審類似的裁判員制度。法國的用語Cour d'assises和義大利的用語雖也稱為陪審,但其實是類似德、日,由平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判決的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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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檢察官,又名控方律師(prosecutor)是一種法律工作者。無論在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檢察官均是進行刑事追訴的主導者,在一些法制中,檢察官也是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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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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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法官(臺灣前稱推事,法文: Juge, 英文:Judge, 西班牙文: Juez, 德文: Richter)是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要求基本上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大公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 在中國,法官是屬於公務員團隊,必須履行及遵守當局對公務員行為的守則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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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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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為無法在法庭負擔法律代表者提供代表律師的制度,是為確保不論貧富皆可獲得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對待、获得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以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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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法院是在現代國家中職掌審判、解決爭議、解釋法律、執行司法權的機關。負責審理人與人、人民與政府或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爭議,並作出判決。隨各國採取法律制度的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架構。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指定的法律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称为违宪审查权或司法审查权。法院的概念,以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义,广义的法院,指一切审判机关,包括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等;狭义的法院,则特指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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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政府是一个政治体系,於某个區域訂立、執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机构。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在内阁制国家,“政府”一词也用來指代表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核心,即“内阁”。 政府也是一种权力分配的格局。不仅是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甚至也包括了政府各部门单位之间以及公务员之间的权力分配。 政府是组成国家整体的一个幫派,政府隶属于国家。因此执政政府的倒台或政权的更替并不意味着国家的灭亡,而如果国家灭亡了,政府也就不可能存在。公民对于国家的合法性存在认同性高于对政府的认同性。 政府也是一种组织,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政府权力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同时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权力只为权力来源负责,政府也不例外。如果政府的权力来源恰好是国民或公民,政府就对国民公民负责,为公共利益服务。 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执法权,如果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就是“滥用职权”;如果没有完全行使执法权,就是“不作为”。两者都是政府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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