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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

指数 債權

債權(Obligation (Recht)、law of obligations)是大陆法系法律體系中,一方當事人得請求他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权利,規範此類權利發生、進行及消滅之法律即為債法。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债务,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权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债权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25 关系: 司法院大法官司法機構契约不當得利代位權侵权行为判決先例債務人債權行為债务债权人王澤鑑继承義務絕對權物权相對權財產權权利欧陆法系民法民法 (中華民國)法律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无因管理

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相当于憲法法院。同時,在一般口語的用法中,司法院大法官亦有可能是指該機關的「成員」。 在指稱該機關的成員時,司法院大法官也是屬於憲法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原則上受到該法之規範,僅於例外情況下排除該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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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

司法机构是政府机构之一,它的工作就是維護法律、確保法律正確執行、解決爭議;但“司法”的具體定義和司法部門的權力在不同法制裏有些不同。 大陸法認為,司法是指法院或特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聆訊和审判。 普通法認為,司法就是審判、裁決。在普通法體制裡,只有司法部門具有對法律(包括憲法)的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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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

契約(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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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是民事實體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無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權利或利益,為民事實體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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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

代位權(subrogation,Surrogation,subrogation)頁88,《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代位權,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乃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進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例如A君欠B君五萬元,C君欠A君五萬元,A君如無其他財產而又怠於行使其對C君之權利,B君得代位A君而行使其權利,請求C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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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大陸法英文:delict,普通法英文:tort),是指行为人侵害别人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雖然有很多行為同時屬於侵權及犯罪,他們是截然不同的範疇:犯罪可理解為違反對整個社會的責任,刑事檢控絕大多數由國家提出、亦是國家的職責之一(在特別情況下,個人亦可以提出私人刑事檢控);而相反,任何人遭受侵權,都可以為此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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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先例

判決先例(precedent、或authority;又稱判例、先例、前例),在普通法體系下指的是根據先前的法律案件(legal case)而建立起的法律原則或規範。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是一種法律原則,意指法官應該尊重已經形成的判決先例,法院在面對類似的法律案件或是事實時,應該適用先前的規範,作出類似判決。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形成的基礎。 只有上诉法庭的判决才对下级法庭有约束力。而上诉法庭一般由三、五、七、甚至九名法官组成。因此,法庭在可行的情况下,形成「法庭的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Majority opinion),即至少由多数的法官认同的判决。如此,即使部分法官对判决有异议,判决既然获得法庭多数的承认,对下级法庭仍然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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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債務人是與債權人相對應的法律術語。如果甲方(可以是自然人、企業法人或政府等)有權要求乙方主張特定的服務或財產,則稱甲方為債權人,稱乙方為債務人。 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會基於債務人將向其償付等價值的服務或財產的假定下而向乙方提供一定價值的財產或服務,而該假定一般是由合同支援的。比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貨款購買乙方的產品,在乙方收到資金但尚未將產品交付甲方時,甲方為乙方的債權人,乙方為甲方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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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內容的法律行為,又稱為負擔行為。與物權行為不同的是,為債權行為僅產生使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請求權,其效力僅及於契約雙方當事人之間,而不及於契約以外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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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

债或债务(Debt),可以简单的解释为一個自然人或公司、财团、组织、政府等机构法人亏欠其他個體的東西,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別的有價物。 债务有别于会计意义上的负债(Li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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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債權人俗稱債主,是与债务人相对应的法律术语。如果甲方(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政府等)有权要求乙方主张特定的服务或财产,则称甲方为「債權人」,称乙方为「债务人」。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基于债务人将向其偿付等价值的服务或财产的假定下而向乙方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或服务,而该假定一般是由合同支持的。比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货款购买乙方的产品,在乙方收到资金但尚未将产品交付甲方时,甲方为乙方的「债权人」,乙方为甲方的「债务人」。 预付方(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有无其他需要到期偿还的贷款。 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 按中国大陆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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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鑑

王澤鑑(),台灣台北人,台灣法律學者,前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成功高中畢業,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後赴德國海德堡大學就讀,半年後轉學至慕尼黑大學,1968年獲該校法學博士學位。 王澤鑑係師承德國著名法學家卡爾·拉倫茨,其民法專長係台灣之權威。曾擔任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系主任、法律研究所所長、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等職,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过研究工作。1994年起由當時的總統李登輝任命為司法院大法官,於2003年時卸任。現任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暨馬漢寶法學講座教授。 王泽鑑时常赴中國講學。二○○三年大法官任期屆滿後,仍多次赴中國講學,但因他仍具有等同現職大法官的優遇大法官身分,曾有司法院認為他仍應受公務員兼職時數的限制,且有社會觀瞻的考慮,擬不准他的赴陸申請,讓王最後決定撤回申請之事。 王澤鑑與其日本籍妻子萩原保子及子女皆為基督徒,萩原保子並熱心於環保工作,主婦聯盟的社區做環保運動就是自萩原保子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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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繼承(英语:inheritance),在所有权人死亡后,将其财产、债务、爵位、世袭官职等转移给一个或多个继承人 。通常遵循法律和习俗。 被继承之物,则称遗产。是被繼承人死後,由其配偶或一定親屬,當然地、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非一身專屬權之財產上權利以及義務。繼承人之資格和繼承的標的依時空環境的不同而有所演變,原則上現代國家均以「配偶和一定親屬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原則。财产是最为常见的被继承之物,可分为两种,即地产及个人财产。 近代各国对继承遗产均有详细法律规定。 在台灣,民國98年繼承編修法後,繼承--度可分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和拋棄繼承二種。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係指繼承人摡括地承繼被繼承人非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及法律關係,但繼承人所負的責任,以其所得的遺產為限,故稱為有限責任;而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可以向法院為拋棄其因為繼承所取得的一切權利義務,而自始不與繼承發生任何關係之表示。 对继承遗产所提出的批评,主要是此种制度使人不劳而获,成为收入不平等之主要原因。此种谴责不但来自社会理想乃收入之完全平等的急进派,还有认为财富分配过于平均与现代关于人类尊严的概念不相容的较温和的思想家。不过,如果没有将一个人工作的果实传给下一代的吸引力,竞争及整个经济的运转,将受损害。人们可以想象一种社会制度,财产所有者的产权随他死亡而终止。这样他的遗产若不交给另一个人,势必终归社会所有,私有财产制亦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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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

義務(duty),指应尽的責任,應該要做的事。義務可能來自於宗教、倫理道德、社會關係、法律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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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權

絕對權(erga omnes)為可對特定法益直接支配的權利,絕對權的效力能對抗不特定的一般人,和相對權僅能向特定人請求作為或不作為不同,故又稱對世權。物權、人格權、無體財產權等、身分權、所有權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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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物权(ius in re、jus in re、real right、Dingliches Recht)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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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權

對權為能請求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並可請求該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權利,和能對抗不特定的一般人的絕對權不同,又稱對人權。而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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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

財產權(property rights),也被简称为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所谓具有金钱价值,指得获有对价而让与,获得以金钱为表示者”。財產權在某些國家受到憲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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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權利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法律概念,在现代漢語中经常被解釋為「權力和利益」。「權利」常簡称為「權」,容易造成權利和權力兩詞混淆,而這兩個詞卻很少有含義上的關聯。權利原本僅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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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陆法系

欧陆法系(civil law、civilian law、Roman law),亦称民法法系、大陸法系、市民法、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受羅馬法影響而成立的法律系統,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德國、法國、意大利、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澳門,但不包括香港)、中華民國等均為歐陸法系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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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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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中華民國)

《民法》為規範人民私法關係的中華民國民法典,目前於臺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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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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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

最高法院,簡稱最高院,位於臺灣臺北市中正區,是中華民國的終審機關之一,屬一級普通法院,隸屬於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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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Negotiorum gestorum、Geschäftsführung ohne Auftrag, GoA)是大陆法系民法中债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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