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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

指数 代位權

代位權(subrogation,Surrogation,subrogation)頁88,《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代位權,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乃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進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例如A君欠B君五萬元,C君欠A君五萬元,A君如無其他財產而又怠於行使其對C君之權利,B君得代位A君而行使其權利,請求C君清償。.

5 关系: 三民書局債務人債權請求權民法 (中華民國)

三民書局

三民書局(英語:San Min Book),是一家總部位於臺灣的出版社與書店,由劉振強、柯君欽、范守仁等三人集資創立於1953年,宗旨為「傳播學術思想,延續文化發展」,早期出版法政(法律類及政治類)大學用書、《三民文庫》、《古籍今注新譯叢書》、《大辭典》,後亦出版字典及兒童、青少年讀物,轉型成為綜合型出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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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債務人是與債權人相對應的法律術語。如果甲方(可以是自然人、企業法人或政府等)有權要求乙方主張特定的服務或財產,則稱甲方為債權人,稱乙方為債務人。 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會基於債務人將向其償付等價值的服務或財產的假定下而向乙方提供一定價值的財產或服務,而該假定一般是由合同支援的。比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貨款購買乙方的產品,在乙方收到資金但尚未將產品交付甲方時,甲方為乙方的債權人,乙方為甲方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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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

債權(Obligation (Recht)、law of obligations)是大陆法系法律體系中,一方當事人得請求他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权利,規範此類權利發生、進行及消滅之法律即為債法。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债务,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权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债权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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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一人基於法律向對方請求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包含公法上之請求權,例如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也有私法上之請求權,例如債權、物上請求權(物權之一種)等。 Category:法律术语 Category:民法 Category: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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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中華民國)

《民法》為規範人民私法關係的中華民國民法典,目前於臺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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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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