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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指数 债权人

債權人俗稱債主,是与债务人相对应的法律术语。如果甲方(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政府等)有权要求乙方主张特定的服务或财产,则称甲方为「債權人」,称乙方为「债务人」。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基于债务人将向其偿付等价值的服务或财产的假定下而向乙方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或服务,而该假定一般是由合同支持的。比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货款购买乙方的产品,在乙方收到资金但尚未将产品交付甲方时,甲方为乙方的「债权人」,乙方为甲方的「债务人」。 预付方(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有无其他需要到期偿还的贷款。 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 按中国大陆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9 关系: 契约企业债务财产自然人法人法律语言服务政府

契约

契約(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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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企业是组织众多个人开展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企业在现代汉语中的基本用法,主要指独立的盈利性组织,并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后者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20世纪后期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以及信息技术领域新概念大量涌入的背景下,“企业”一词的用法有所变化,并不限于商业性或盈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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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

债或债务(Debt),可以简单的解释为一個自然人或公司、财团、组织、政府等机构法人亏欠其他個體的東西,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別的有價物。 债务有别于会计意义上的负债(Li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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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重定向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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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自然人(natural person),法律用語,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人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在法律上,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即獲有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 自然人是在自然而然状态下生活的个体。在卢梭著作中,自然人不具有人权依据;自然而然的权利不是人权范畴,比如说杀人越货或暴力强奸;只有个体有意欲产生于人的关系时才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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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法人(legal person)是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相對於自然人(natural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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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

法律语言(legal writing)是指在書寫或闡述與法律相關的內容時所使用的語言。一般來說,法律文件的用語為求準確,都會對每一項事物有準確的定義。 根據《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語言」的定義指其注释义项涵盖了法律语言的产生、运用及法律语言的词语、文句等。词条指出,法律语言最早是指英格兰和苏格兰的皇家判决、法律、诉讼程序、诉讼卷宗、特许状及法律书籍所使用的语种。关于“法律语言词语构成”的说明,与社团方言是一套符号系统的理论基本一致,词条指出“法律语言部分是由具有具体意义的单词组成,这些单词在日常用语中即使有,但也很少使用,如侵权行为人;部分则是为具有专门法律含义的日常用语的单词组成,如预谋、过失、非法侵入;还有部分是日常用语组成。”“法律如果有大量的专门词汇,其则会更好,而不会更糟。”另外,该词条还指出“法律语言在国际环境中还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将一种语言的法律文本转为另一种语言的法律文本是极为困难的。”这已涉及到法律翻译的问题。从以上引述可以看出,“法律语言”这一术语的确立源远流长,作为社团方言的法律语言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历史的演进而变革。 给任何事物定义,均在于揭示其本质特征与本质属性,以便确定研究对象与研究范畴,这是确保研究工作有序、有效、正确的必须。基于“法律语言生成理论”的阐释,法律语言可以定义为:为适应法律范畴特殊交际的需要,从全民共同语中分化出来的“社团变体”。换言之,法律语言是以全民共同语言为基础,在立法、司法与执法的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学专业特色的一种社团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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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服務,在字義上來說是履行某一項任務或是任職某種業務,在中文地區以及法國等,也將它當作為了公眾做事,替他人勞動涵義。其它一般西洋地區的這句話是個經濟用語,涵蓋所有在買賣過程後不會有物品留下,提供其效用來滿足客戶的這類無形產業。這也就是英國經濟學家Colin Grant Clark所提到「斐帝-克拉克法則」中所謂的「第三產業」。 中文裡自古服务這句話就是为其他人提供的劳动,例如《論語》為政篇中「有事,弟子服其勞,有酒食,先生饌。」不過在現代社會中,服務的涵義越來越廣泛,以產品和服務來做個區別來說,產品是屬於有形的財產,從原物料去生產創造這些產品的行業統稱為製造業,是個有形可以被保存的財產,一般在分類裡是屬於「第二產業」;但用产品制成后,利用這些產品去賺取利益,所提供的這類服務性職業,就是屬於無形的財產。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面认为:服务是使物品的使用价值得到发挥。它是劳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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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政府是一个政治体系,於某个區域訂立、執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机构。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在内阁制国家,“政府”一词也用來指代表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核心,即“内阁”。 政府也是一种权力分配的格局。不仅是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甚至也包括了政府各部门单位之间以及公务员之间的权力分配。 政府是组成国家整体的一个幫派,政府隶属于国家。因此执政政府的倒台或政权的更替并不意味着国家的灭亡,而如果国家灭亡了,政府也就不可能存在。公民对于国家的合法性存在认同性高于对政府的认同性。 政府也是一种组织,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政府权力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同时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权力只为权力来源负责,政府也不例外。如果政府的权力来源恰好是国民或公民,政府就对国民公民负责,为公共利益服务。 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执法权,如果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就是“滥用职权”;如果没有完全行使执法权,就是“不作为”。两者都是政府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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