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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
大律師(Barrister)又称诉讼律师,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Solicitor),大多在使用源自英格蘭的普通法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包括澳大利亚、香港等)使用。按照英国及部分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规定,兩種律師的資格考核、專業組織和行業規範都是分別的,一般只有訟務律師能在上诉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雖然事務律師也可出庭發言,或者兩种律師沒有制度上的區分,但按照約定俗成的慣例一部分律師作爲專職訟務律師執業,其他律師作爲事務律師雖然擁有出庭發言權但一般會委任專職訟務律師在法庭上發言。訟務律師在香港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在英国苏格兰地区,对应的讼务律师称为Advocate(直譯「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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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是指個人或組織涉及不同方面相同的利益時,向自己或與自己相關人士作出偏袒或優待的不當行為。利益衝突通常出現於公職人員或律師身上。如果沒有一個完善的利益申報制度讓公眾監察,便很容易引起利益衝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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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
出租車(Taxi),港澳粵通稱「--」,上海習慣叫做「差頭」,是一種基于即时租賃的陸地公共交通服务,按里程表收費。 出租車載客量不多,一般只有3至5個座位。搭乘出租车除了揚手招呼外,還可以透過電話、網絡、手機應用程式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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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
#重定向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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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
法理学
英語法律術語
亦称为 不得拒聘原則,驛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