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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

指数 律政司

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縮寫DOJ)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的司法部門,由律政司司長主管,專門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絕大部分刑事檢控、草擬香港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

33 关系: 司法機構上訴中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下亞厘畢道人权互联网仲裁律政中心刑事警察刑事檢控科行政會議香港主權移交香港立法會香港終審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高等法院香港法例香港法律制度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政府行政部門香港政府部門訴訟鄭若驊英國殖民地檢察官民法法律法案

司是漢字文化圈國家使用的一種政府單位名稱,在中國古代的三省六部制度中作為「部」之下的分支部門。這種命名方式在現今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越南政府亦沿用,成為部的內部組織單位。歐美國家的國務部門下轄機構有時也會被中譯為「司」,此類單位包含英語的「Directorate」、「Department」或德語的「Abteilun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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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

司法机构是政府机构之一,它的工作就是維護法律、確保法律正確執行、解決爭議;但“司法”的具體定義和司法部門的權力在不同法制裏有些不同。 大陸法認為,司法是指法院或特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聆訊和审判。 普通法認為,司法就是審判、裁決。在普通法體制裡,只有司法部門具有對法律(包括憲法)的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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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上訴(appeal)指的是不服法院判決而要求重新審理案件並撤銷、變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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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

中環(Central),又稱中區(Central District,簡稱Central),位於香港島中西區,是香港的商業中心及政治中心。 香港交易所、多家大型銀行、跨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領事館都設在中環。香港的終審法院、禮賓府(前港督府)以及全港第二高建築物國際金融中心二期也位於中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立法會綜合大樓和解放軍駐港部隊中環軍營則位於鄰近中環的金鐘添馬。 中環之名源於19世紀時香港華人對香港島北岸城區的通俗分區「四環九約」,「中環」為其中一環;至於港英政府對維多利亞城的官方分區則可分爲東、中、西三區,中環之地即「中區」。在此之後雖然中區的界線略有變化,但其核心區域一直都是中環一帶;後來香港政府也採納「中環」作爲官方地名,「中環」和「中區」也幾乎成爲同義詞,一般坊間應用多稱「中環」,「中區」則爲行政性的區劃。 中環也是香港的交通樞紐,是四條港鐵路線的交匯點,其中機場快綫通往赤鱲角香港國際機場。中環天星碼頭有頻繁渡輪橫越維多利亞港往來尖沙咀,港外線碼頭有定期航班往來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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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与中華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等。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經過2年談判後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根据《聲明》第三段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证主權移交前的資本主義制度,維持50年不變。中國大陸所施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香港回歸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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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的其他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广义地相当于“宪法和法律”,但宪法不在本条目内容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隨著時代轉變,亦有所不同,但建国以来一直採用成文法系統,法律渊源均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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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為代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總稱。 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在北京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並於1954年9月27日頒布首部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中國最高国家權力機關,設有常務委員會;主要行使立法權,並選出國家元首(國家主席)、行政机关(國務院)、軍事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机构。國家主席為禮儀性和象徵性虛位國家元首,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中國現任國家主席為習近平,並因同時擔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而為最高領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腦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暨國務院總理的李克強,他和4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門及委員會負責人主持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結構採分權制,依照憲法分別在各省(自治区、直轄市)、地级市(自治州)、縣(县级市、市轄區、旗)、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产生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與受人民監督。選舉採分階段進行,在鄉鎮級、區縣級舉辦直接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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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亞厘畢道

下亞厘畢道(英語:Lower Albert Road)是香港香港島中環一處有名的街道,因為香港政府總部曾設於該處,常有遊行示威引致交通問題,而經常受到傳媒關注。 該處的中區政府合署有五十多年歷史,是一座以簡約主義風格的行政大廈建築物,於政府總部搬遷時,也備受環保及政治愛好者關注。 下亞厘畢道連同上亞厘畢道是以維多利亞女皇夫婿亞厘畢親王(Prince Albert of Saxe-Coburg and Gotha)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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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赋權利。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是最核心的自然權利,没有人權,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鉴於人類中資源有限的個體實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權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弃这一权利,故而与人权相关联的集体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外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义务。任何集体也享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内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集体权利,但是集体权利不属于人权,更不被允许作为用于限制人权的手段。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和保會是否保障人權的常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 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第1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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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互联网(Internet),是網路與網路之間所串連成的龐大網路,這些網路以一組標準的網路TCP/IP协议族相連,連接全世界幾十億個設備,形成邏輯上的單一巨大國際網络。,它是由從地方到全球範圍內幾百萬個私人的、學術界的、企業的和政府的網络所構成,通過電子,無線和光纖網絡技術等等一系列廣泛的技術聯繫在一起。这种将计算机网络互相联接在一起的方法可称作「网络互联」,在這基础上发展出覆蓋全世界的全球性互联網絡稱互聯網,即是互相連接一起的网络。互聯網並不等同万维网(WWW),万维网只是一個基於超文本相互鏈接而成的全球性系統,且是互聯網所能提供的服務其中之一。互聯網帶有範圍廣泛的信息資源和服務,例如相互關聯的超文本文件,还有萬維網的應用,支持電子郵件的基礎設施,對等網絡,文件共享,以及IP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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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当事人选择并授权非司法机构或个人对其提交的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 实践中,仲裁作为诉讼的一种替代方式,在争议解决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相比于诉讼,其往往具有更强的中立性、灵活性和高效性。因此,其在商事领域尤其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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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中心

律政中心(Justice Place),舊稱中區政府合署(Central Government Offices),位於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包括東座、中座及西座,於1954年至1959年間落成,曾經是香港殖民地時期布政司署、行政局及立法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行政會議的所在地及主要辦公大樓,故此建築群被視為香港政治及權力的象徵,建築群在2012年被評為香港一級歷史建築。 隨着政府總部遷往添馬艦,建築群重新復修為律政司的辦公場所,另部分西座樓面將作國際法律、仲裁及調解等非政府組織的辦公室,並於2015年7月起改為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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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或刑事,是專門負責調查及偵破刑事案件的警察。在香港,俗稱為CID、雜差。在日本稱為刑事警察,簡稱刑事。在台灣,台語的刑事警察也簡稱刑事,各縣市的刑警大隊又俗稱市刑大。在中國某些城市如南京刑警人員被稱為刑偵。 刑警按照工作种类,可细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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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控科

刑事檢控科(英文:Prosecutions Division)隸屬於香港律政司,負責在審訊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進行檢控和處理上訴。此外,亦向其他的香港政府部門及執法機關提供《香港法律》指引。 刑事檢控科屬下的政府律師,按職級稱為「高級檢控官」(簡稱「高檢」)或「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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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

#重定向 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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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權移交

#重定向 香港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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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稱立法會(Legislative Council,縮寫为 LegCo 或 Legco),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亦有对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情况的監察權。 第一屆立法會成立于1998年7月1日,應屆議員任期為兩年。自第二屆立法會(2000年)開始,每屆議員任期改為四年。2012年起,立法會議席增加至70個。現時的立法會屆別為第六屆,任期為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議員各佔35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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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

#重定向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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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Secretary of Justice,缩写作 SJ),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三位司長級官員之一,主管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專門負責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檢控,並負有對香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等;亦負責擔任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 香港律政司之職能,如外國之檢察機關,司長亦等同檢察總長一樣。 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律政司司長是三位能於行政長官休假或出缺時署任的政府官員之一,在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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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簡稱香港特區政府或港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部門的總稱。在1997年7月1日前,英屬香港的行政機關稱為香港政府(Government of Hong Kong),而香港回歸後政府全名則改為上述名稱(「香港政府」一詞變成簡稱,英治時代政府就稱「港英政府」以作識別),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沿用大部分原有制度。香港政府首長為行政長官,轄下有多名局長負責管理各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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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

#重定向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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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

《香港法例》是香港現存的成文法法例編彙。由於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依歸,對於有爭議的案例或有必要遵守的規定,都會以成文法形式頒佈並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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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制度

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为基础,大致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1997年主權移交後,以《香港基本法》作為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繼續原有的普通法體系,並由成文法作補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與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以至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都截然不同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PDF檔案),2011年4月。現時適用於香港的法律,以成文法形式的香港法例編彙通行。 香港特区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香港主權移交前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國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可以由香港特區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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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簡稱法改會,於1980年1月成立,香港公營機構,主要責任為研究由香港律政司司長或者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轉交的《香港法律》的改革課題。委員會成員由香港行政長官參照律政司司長的意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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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行政部門

#重定向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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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部門

#重定向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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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後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提起公訴)。 訴訟程序分為一審和二審,可能也是終審。英式訴訟分為初審、結案陳詞、上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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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

鄭若驊(Teresa Cheng Yeuk-wah,),香港資深大律師,現任香港特别行政區律政司司長。她亦同時為擁有土木工程師資格的特許工程師、特許仲裁員及專業調解員。,金融糾紛調解中心,2015,東周刊。2017-12-14 第二任即現任丈夫為香港工程師學會前會長潘樂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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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殖民地

#重定向 大英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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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檢察官,又名控方律師(prosecutor)是一種法律工作者。無論在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檢察官均是進行刑事追訴的主導者,在一些法制中,檢察官也是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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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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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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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

法案(Bill)又稱法律(草)案、條例(草)案,是法律在通過之前遞交議會審議的形式,三讀通過後即成為法律的一部分。在大部分政治體制中,法案還必須由行政首長或國家元首簽署同意方能正式生效。如其不同意,可以運用否決權否決之;但部分國家或地區如議會再以絕大多數通過,法案即自動生效。 法案通過後即成為法律(英文Act或Law),對政府有約束力;而議案是議會要求政府進行某些行動的討論案,沒有約束力。即使議會通過了議案,政府也不一定要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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