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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委動議

指数 付委動議

付委動議(commit)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將主動議交付給委員會處理,通常用在與會者看不懂主動議內容,或主動議內容空泛、需要進一步討論時;如果主動議內容完備,僅需由少數人執行即可,也可發起付委動議。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付委動議需要附議,可以討論、重提、修正,表決時需獲得半數支持方為通過,在上高於修正動議與無期延期動議,低於、停止討論動議和延期討論動議。 發起付委動議者需要指定委員會的名稱、處理時限、成員人數、成員產生方式、召集人產生方式、經費與討論範圍,最後可選擇性地加上個人指令。如果以全體與會者為委員會成員,則稱為,召集人、時間、地點皆需另定。委員會處理完畢後,再將議案交回大會處理。在議事策略上,付委動議成立後,就可將主動議納入對自己有利的委員會中,方便監控。.

10 关系: 停止討論合議性團體委員會主席主動議延期討論動議修正動議罗伯特议事规则議事程序拖延動議與策略

停止討論

停止討論(Previous question)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提高議事效率,加快會議速度,對議題立即做出決策,通常使用在簡單、已達充份共識的議案上,或與會者立場鮮明,不因討論而改變立場的爭議性議案。在議事策略上,假若議案支持者已達三分之二以上,對己方有利,即可提出停止討論動議,逕付表決,以免時間拖延太久。 停止討論動議需要附議,毋需討論,表決時獲得三分之二與會者支持方為通過。通過後,該動議案即停止討論,逕付表決,也不能再對它提出附屬動議案;若未通過,原本的討論將繼續進行,直到無人發言、討論自然結束為止。上,停止討論動議高於延期討論動議、付委動議、修正動議和無期延期動議,僅次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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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性團體

合議性團體(deliberative assembly)是一種要求成員以議事程序進行討論的組織。1774年,前英國下議院議員埃德蒙·伯克在布里斯托向選民發表演講時,首次稱呼英國國會為合議性團體。該詞從而成為「一個團體的人,用會議討論並決策事情」的基本用語。 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合議性團體有下列明顯特徵:每名與會者表決時均為平等,以及以團體名義進行決策行為。合議性團體可包容不同階級身份的成員,包括法定成員、一般成員與名譽成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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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

委員會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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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主席(Chairperson/President)一般指一個機構或委員會內的領袖,根據機構的類型有多種不同稱謂,如會長、議長、委員長、理事長等,副職一般稱「副主席」。公司的負責人(董事長)又可以稱「董事會主席」。有些國家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或政黨領袖也會稱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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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議

主動議是在議事規則當中將議案帶入大會的動議,一般分為一般主動議與特別主動議;在優先順序上的位階最低,只有在場沒有其他議案時才能提出。所有的附屬動議可用於它。它在場時也可以提出其他偶發動議或特權動議。 Z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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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討論動議

延期討論動議(motion to postpone indefinitely)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延後討論議案的時間,以求獲得更多蒐集資料、冷卻情緒或討論其它更為重要議案的時間,屬於附屬動議的一種。根據《重編會議規範》,延期討論動議又可分為一般延期討論動議(postpone to a certain time)與特別延期討論動議(postpone to a special time),兩者除了在可決數上不同(前者需獲得半數支持,後者需獲得三分之二支持)外皆需附議,可以討論、重提、修正;在上,延期討論動議高於付委動議、修正動議和無期延期動議,次於和停止討論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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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amend)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修改或潤飾主動議。當主動議出現瑕疵、不被與會者全部接納,又不到完全否定的地步時,可以針對瑕疵處提出一級修正動議,加入、刪除或修改內容。此動議需經附議,可以討論,已通過的修正案不可以被重覆提出或再度修正。表決時,需有半數與會者支持,方為成立,修正後內容加入主動議中;此表決結果並不影響主動議本身的表決結果,因為這只是針對「修正案」進行的表決,而不是針對「主動議」的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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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RONR)是一本由美國將領亨利·馬丁·羅伯特於1876年出版的手冊,蒐集並改編美國國會的議事程序,使之普及於美國民間組織,也是目前美國最廣為使用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歷經百年修改,最新版本(第11版)於2011年發行,由丹尼爾·希柏德(Daniel E. Seabold)、薩謬爾·葛柏(Shmuel Gerber)等議事學者參與修訂。 《罗伯特议事规则》本质上属于对社团和会议进行有效率的民主化运营的操作手册,可以为制度设计提供一套编码,可以为不同群体间交换意见、达成和谐提供约定俗成的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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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程序

議事程序(parliamentary procedure),又稱議事法、會議規範等,是在民主、平等、自由、法治精神下,為幫助合議性團體與會者以有效率的方法做出決策,而設定的基本會議規則。研究議事程序的學問,稱為「議事學」;研究議事程序,並編寫為規範的書籍,稱為。現代議事程序的基本內涵,是成員發言權利自由平等、主席(議長)公正中立、服從多數且尊重少數的原則上;以此精神,建立公認的議事程序,幫助團體有效率地做出決策。 從各國國會、地方議會、行政部門會議、國際會議(例如聯合國大會),到一般民間團體、組織、公司的會議,都自有一套帶有地方特色或組織屬性的議事程序;但其程序規則來源,大致上有七種:憲法規定、法律規定、議定規則、司法判例、議事學著作、會議規範、習慣與慣例。其中,民間組織、團體及公司通常採用後三者,即使用已編定之會議規則,或奉行該組織既有的會議習慣;而政府單位及立法機構,則大多有法律或行政命令規範如何議事。 帶有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和法治精神的議事程序,最初始於英國國會,而後普及全球。現代英國國會建立前,雖有古希臘的雅典民主、羅馬共和國的人民大會,或各種基於皇權或王權統治需要而召開的國政會議,例如古中國的朝議;但其內涵皆與現代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精神相去甚遠。1801年,美國第三任總統湯瑪斯·傑佛遜任美國參議院院長時,參考英美兩國議事慣例,撰寫《》,首開成文議事規範濫觴,受歷屆美國國會用為程序;75年後,1876年,美國陸軍准將亨利·馬丁·羅伯特整理編寫美國眾議院議事規則與慣例,出版《羅伯特議事規則》,提供民間團體使用,成為通行現代議事程序的國家、地區中,最廣為使用的民間議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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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動議與策略

#重定向 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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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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