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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性團體

指数 合議性團體

合議性團體(deliberative assembly)是一種要求成員以議事程序進行討論的組織。1774年,前英國下議院議員埃德蒙·伯克在布里斯托向選民發表演講時,首次稱呼英國國會為合議性團體。該詞從而成為「一個團體的人,用會議討論並決策事情」的基本用語。 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合議性團體有下列明顯特徵:每名與會者表決時均為平等,以及以團體名義進行決策行為。合議性團體可包容不同階級身份的成員,包括法定成員、一般成員與名譽成員等。.

8 关系: 埃德蒙·伯克委員會布里斯托尔代表大會立法机构罗伯特议事规则議事程序英國國會

埃德蒙·伯克

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愛爾蘭裔的英國的政治家、作家、演說家、政治理論家、和哲學家,他曾在英國下議院擔任了數年輝格黨的議員。他最為後人所知的事蹟包括了他反對英王喬治三世和英國政府、支持美國殖民地以及後來的美國革命的立場,以及他後來對於法國大革命的批判。對法國大革命的反思使他成為輝格黨裡的保守主義主要人物(他還以「老輝格」自稱),反制黨內提倡革命的「新輝格」。伯克也出版了許多與美學有關的著作,並且創立了一份名為Annual Register的政治期刊。他經常被視為是英美保守主義的奠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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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

委員會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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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里斯托尔

布里斯托(Bristol,讀音:),香港有戰前街道譯作碧仙桃,英國英格蘭西南區域的名譽郡、單一管理區、城市。布里斯托西臨愛爾蘭海,人口410,500(英格蘭第8、英國第11多),自中世紀起已是一個重要的商業港口,地位一度僅次於倫敦,直到1780年代才被利物浦、曼徹斯特、伯明翰超過。現今的布里斯托乃英國重要的航天、高科技及金融貿易中心,擁有一個國際機場。全市有兩所大學,布里斯托大学和西英格兰大学。 布里斯托北、東、南三方都被其他的單一管理區包圍:東南與萨默塞特郡的巴斯和東北萨默塞特相鄰,西南與萨默塞特郡的北萨默塞特相鄰,東北與格洛斯特郡的南格洛斯特郡相鄰。布里斯托距離西面的威爾斯首府卡迪夫約41公里(26英里),而英國首都倫敦,則位於該市東北方約131公里(81英里)的位置處。 2012年11月15日,民選布里斯托市長,不再是「市長閣下」(Lord May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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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會

#重定向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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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构

立法机构,又稱立法部門或立法機關,是現代社會中負責議定法律的機構,屬於一種合議性團體,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組成。除了制定、修改與廢除法律外,通常亦負責各式法案(如審批政府的公共預算要求)、監督政府運作(如聽取施政報告與質詢、召開公聽會或聽證會)等功能。如為國家層級的立法機構,還會負責執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緊急狀態、选举與罷黜政府高級官員、甚至立廢国家元首等國家權力。而部分政府間國際組織也設有立法機構。立法機構通常稱為「議會」或「議院」,但亦有使用不同名稱。 在議會制之下,行政部門首長由立法部門產生,向立法部門負責。而在總統制之下,行政部門首長不由立法部門產生,而是分開選舉。但不論在何種制度中,由於立法部門掌握了公共財政的大權,可以說是最根本的權力來源。 立法機構通常由一個或多個單位組成(中文多稱呼為「院」,英文則稱為「chamber」或「house」),主流形式則為一院制與兩院制。多院形式的立法機構,各單位往往有著不同的職責、權力、以及產生成員的方法。立法机构的决策方式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决策,为此各国都设有一套自己的架構和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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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RONR)是一本由美國將領亨利·馬丁·羅伯特於1876年出版的手冊,蒐集並改編美國國會的議事程序,使之普及於美國民間組織,也是目前美國最廣為使用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歷經百年修改,最新版本(第11版)於2011年發行,由丹尼爾·希柏德(Daniel E. Seabold)、薩謬爾·葛柏(Shmuel Gerber)等議事學者參與修訂。 《罗伯特议事规则》本质上属于对社团和会议进行有效率的民主化运营的操作手册,可以为制度设计提供一套编码,可以为不同群体间交换意见、达成和谐提供约定俗成的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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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程序

議事程序(parliamentary procedure),又稱議事法、會議規範等,是在民主、平等、自由、法治精神下,為幫助合議性團體與會者以有效率的方法做出決策,而設定的基本會議規則。研究議事程序的學問,稱為「議事學」;研究議事程序,並編寫為規範的書籍,稱為。現代議事程序的基本內涵,是成員發言權利自由平等、主席(議長)公正中立、服從多數且尊重少數的原則上;以此精神,建立公認的議事程序,幫助團體有效率地做出決策。 從各國國會、地方議會、行政部門會議、國際會議(例如聯合國大會),到一般民間團體、組織、公司的會議,都自有一套帶有地方特色或組織屬性的議事程序;但其程序規則來源,大致上有七種:憲法規定、法律規定、議定規則、司法判例、議事學著作、會議規範、習慣與慣例。其中,民間組織、團體及公司通常採用後三者,即使用已編定之會議規則,或奉行該組織既有的會議習慣;而政府單位及立法機構,則大多有法律或行政命令規範如何議事。 帶有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和法治精神的議事程序,最初始於英國國會,而後普及全球。現代英國國會建立前,雖有古希臘的雅典民主、羅馬共和國的人民大會,或各種基於皇權或王權統治需要而召開的國政會議,例如古中國的朝議;但其內涵皆與現代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精神相去甚遠。1801年,美國第三任總統湯瑪斯·傑佛遜任美國參議院院長時,參考英美兩國議事慣例,撰寫《》,首開成文議事規範濫觴,受歷屆美國國會用為程序;75年後,1876年,美國陸軍准將亨利·馬丁·羅伯特整理編寫美國眾議院議事規則與慣例,出版《羅伯特議事規則》,提供民間團體使用,成為通行現代議事程序的國家、地區中,最廣為使用的民間議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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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會

#重定向 英国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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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會議審議會審議性會議會議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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