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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

指数 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或國家政府是管理一个国家全国事务的国家机构总称,联邦制国家的中央政府,即称“联邦政府”。中央政府通常的作用负责全国事务,如起草国家宪法和适用全国的法律、负责国防、外交以及代表本国和其他国家签署条约等。汉语中,中央政府常簡稱為「中央」,相对中央政府而言即有地方政府,简称“地方”。.

目录

  1. 14 关系: 外交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中央集权中華民國政府地方地方政府国家聯邦政府联邦制条约汉语法律

  2. 政治地理学
  3. 联邦政府

外交

外交是一個國家、城市或組織等在國際關係上的活動,其目的在於建立能夠滿足彼此需求的關係。如互派使節、進行談判、會談。一般來說外交是國家之間通過外交官就和平、文化、經濟、貿易或戰爭等問題進行協商的過程體系。一般來說國際條約首先是由外交官協商而成,然後由國家的政治家批准簽署生效的。國家、國際間的外交為邦交或國交,城市、城際間的外交為友好城市。.

查看 中央政府和外交

宪法

憲法,又稱宪章、根本法或憲制文件,是一个主權国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区、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漢朝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查看 中央政府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简称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政府机构名称,指:.

查看 中央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

中央原指物體重心四周或場地與四邊等距的地方,也可以指:.

查看 中央政府和中央

中央集权

中央集权是一种国家政权的制度,以国家职权统一于中央政府,削弱地方政府力量为标志,是地方分权的对称。在中国,这种形式起源于秦朝,并在清朝达到顶峰并迅速衰落。这种制度通常与君主专制相提并论,然而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必然联系。另外,也跟地方权力较大的几种政权体制作为对照。现在中央集权并没有消失,许多单一制国家仍旧实行中央集权制。.

查看 中央政府和中央集权

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是中華民國的治權機構,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於武昌的中華民國軍政府,之後歷經南京臨時政府、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等多次政權替換。現今在臺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基於1947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以及1991年首次制定的憲法增修條文,分為中央、地方兩大層級。 中華民國施行「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組織,別稱「中樞」:「一府」是指總統、副總統、以及總統之幕僚單位(總統府、國安會等),「五院」則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下屬各政府機構,此乃依照孫中山自創之五權憲法理論,將國家治權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種,並分別設置一個「院」來執行。地方政府架構則分為省╱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等三級,但省的功能於1998年起虛級化,故一般均將省級剔除;原本屬於省轄下的縣、市,在省虛級化後實際上與直轄市同屬中央政府直轄。現今所稱的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有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 中華民國政府也是迄今唯一曾經同時統治臺海兩岸的行憲政府。.

查看 中央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

地方

地方可以指:.

查看 中央政府和地方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廣義的定義係指管理特定行政區域內公共事务的政府组织的总称,狹義的定義則專指地方或地區行政機關。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對稱。 由於現代國家,通常會賦予地方對於轄區內的一部分公共事務有自治權限,「地方政府」也被作為處理地方自治事務的政府組織的總稱,於此涵義下,中央政府派駐各地方的政府機關,就算有特定管轄範圍,亦不能稱之為地方政府。在聯邦制國家,由於聯邦是由若干分子國(如美國的各州、德國的各邦)所組成,這些分子國具有準國家性質,其政府組織,一般不稱為地方政府。.

查看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国家

国或国家,有時又作邦。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权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參見主權國家。 一般国家行政管理当局是国家的象徵,它是一種擁有治理一個社會的權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內擁有外部和內部的主權。.

查看 中央政府和国家

聯邦政府

聯邦政府指联邦制国家的「中央政府」,在此一政府體制中,由數邦組成聯邦,但在處理內部事務上各邦則維持獨立。聯邦政府通常出現於中央政府對地方掌控力較低的國家,或出現在地方意識強的國家。和中央集權制相對,聯邦制為一種地方分權制,邦讓渡部分权力予以聯邦,彼此無上下隸屬關係,邦政府自己就是自己的中央政府,邦內部也設行省(例如.

查看 中央政府和聯邦政府

联邦制

联邦制(federation)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視國家領導人為君主或民選領導人,聯邦制可分為聯邦共和制和聯邦君主制。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国民享有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双重国籍。 联邦宪法明确界定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的参与。联邦成员有自己的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和联邦国家的最高司法、行政、立法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联邦国家的主权由联邦和各成员单位分享,联邦政府对外代表国家主权。但是各联邦成员也在联邦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外交独立性,可以与其他外交主体签订一些协议,部份联邦成员单位也可以以聯邦成員身份参與各個国际组织。 聯邦憲法未指明屬聯邦政府(或上級行政區憲制文件未指明屬上級行政區政府)之權力,即屬地方(或下級行政區)所有,稱為「剩餘權力」或「」。.

查看 中央政府和联邦制

条约

條約,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受国际法管辖的书面协定。廣義的條約包括有关政治、經濟、軍事與文化等各種協定,条约的名称则有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聯合國宣言和憲章等不同的称呼;狹義的條約指重大的政治性的協定,如同盟條約、邊界條約等。但並不是所有國際間的協定都是條約,有部份只屬於合約。在許多國家中,透過憲法或法律規定,將條約視為地位等同(或高於)國內法的法律,可為該國法院進行判決時適用。.

查看 中央政府和条约

汉语

漢語,又稱中文、華文、唐話、中國話等,是漢藏語系漢語族下之一種語文,為世界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目前世界有六分之一人口做為母語。漢語有多種分支语言,當中現代標準漢語為現行的漢語通用語,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通用语言(又稱為普通話)、以及中華民國的国语。此外,漢語還是聯合國官方語言之一傳統華人社會習慣稱之為「漢語」,本文一律以漢族慣稱「漢語」來表示,國際間常稱中文。其他稱呼僅限特定人群使用,請另見相關條目。,并被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采用为官方语言。 汉字是汉语的文字書寫系统,又称汉文、中文、华文、唐文,在中华民国又称为国文,是一种意音文字,表意的同時也具一定的表音功能。漢語属分析语,有声调。漢語包含書面語及口語兩部分,古代書面汉语称为文言文,现代书面汉语一般指使用現代標準漢語語法、詞彙的中文通行文体(又称白话文)。 对于汉语的分支语言,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将汉语定义为语言,并将官话、贛語、闽语、粤语、客家语、吴语、湘语七大语言定义为一级方言;另一种观点则将汉语视为语族,其下無法互相溝通的視為語言,如國際標準化組織就將漢語族分為13種語言:闽东语、晋语、官话、莆仙语、徽语、闽中语、赣语、客家语、湘语、闽北语、闽南语、吴语、粤语。.

查看 中央政府和汉语

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查看 中央政府和法律

另见

政治地理学

联邦政府

亦称为 Cent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