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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股東權益
少數股東權益(Minority interests),又稱非控股權益(Non-controlling interests),是一個財務會計的名詞,也是一些資產負債表的常見項目之一。 假設A公司持有B公司70%股權。某年A公司本身業務(不計B公司)有年度盈利2000萬元,B公司本身業務有年度盈利1000萬元,如果A公司把其擁有控制權的B公司年度帳目與A公司年度帳目合併,則「A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合併帳目(綜合帳目)就變成有年度盈利3000萬元,然而B公司有30%股權並非由A公司持有,因此B公司盈利有30%(即300萬元)不屬於A公司擁有人(A公司股東)所有,A公司擁有人應佔盈利只有2700萬元,而不計入A公司擁有人應佔盈利的300萬元是「少數股東權益」或「非控股權益」應佔盈利。 如果上述例子的B公司的年度業績是虧損1000萬元,則「A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合併帳目有年度盈利1000萬元,A公司擁有人應佔盈利是1300萬元,「少數股東權益」或「非控股權益」應佔虧損是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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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是指個人或組織涉及不同方面相同的利益時,向自己或與自己相關人士作出偏袒或優待的不當行為。利益衝突通常出現於公職人員或律師身上。如果沒有一個完善的利益申報制度讓公眾監察,便很容易引起利益衝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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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公司(Company)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從事生產、貿易或提供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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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商團治理,又名注册商團自我秩序打理機制、企業行為倫理自我規範和企業管理(簡稱企管),是一套程序、慣例、政策、法律及機構,影響著如何帶領、管理及控制公司。公司治理方法也包括公司內部利益相關人士及公司治理的眾多目標之間的關係。主要利益相關人士包括股東、管理人員和董事。其它利益相關人士包括僱員、供應商、顧客、銀行和其它貸款人、政府政策管理者、環境和整個社區。 公司治理是一個多面向的主題。公司治理中有一個十分重要的部分是面對責任、受託責任、對股東和其他人的資料披露,審計及控制機制。公司治理的負責人應該遵守各方面的原則。另一個重要的焦點就是經濟效率,包括公司內部(譬如最佳的實踐指南)和公司外部(譬如全國制度體系)。依據這個“經濟觀點”,公司治理制度的設計應該針對優選結果及查出並防止欺騙而設計。也有一些看法認為企業應該不僅為股東的利益而行動,而是要為所有有關人士而行動。 近來,社會上對現代公司如何實踐公司治理有很大的興趣,特別是自從安隆公司和世通公司等大型企業的崩潰之後,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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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利益
--,其意是“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意指一般大眾的福利或福祉,“公益”是它的缩写。最早的大家用例见于鲁迅的文章。鲁迅《准风月谈·外国也有》:“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问公益、只知自利、爱金钱,却还是没法辩解。”洪深《少奶奶的扇子》第一幕:“王太太有两位姓张的内侄女,很热心公益,在霞飞路一个什么‘妇女改良会’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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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或稱獨立非執行董事、外部董事、獨董),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繫或專業聯繫,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係的董事。通俗來講,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不參與具體事務,沒有公司股票,能為公司出謀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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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
監察人(Supervisor),是採雙軌制公司之職務,其單獨代表著公司監察權,負責公司業務執行的監督及公司會計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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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董事,是一家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他們受股東大會的委任並授以特定權力,有關權力與責任受制於公司的章程細則或受聘合約當中。例如香港《公司條例》定義董事包括以任何職稱擔任董事職位的人。一般情況下,董事是公司裡負責指導和帶領公司事務的人,並適量地授權予管理層管理該公司的日常運作,以達成股東托付賺取最佳利潤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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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董事会(或稱為董事局)是一家公司最高的治理機構,由多位董事組成,其代表者稱為董事長或董事會主席。 理论上说,控制一家公司的有两种实体: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实际上,不同的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差别很大。小的私人公司里面,董事和股东一般就是同一个人,所以根本就没用真正的权力分割。对于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一般会有很大的权力,各个董事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也一般由个别专业的执行董事(常務董事)专门负责那些专业领域的事务(比如财务董事和市场推广董事)。 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董事会通常拥有实际的权力。机构股东(如养老基金或者银行)通常在董事会有自己的代理人,这样在股东大会的时候,相对于小股东,董事会能掌握投票结果。但是,最近也有一些运动,希望推动和提高机构投资者和小股东的发言权http://www.economist.com/finance/displaystory.cfm?story_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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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
執行董事(又稱常務董事、執行總監,簡稱常董),是具一個機構、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負責權限或法人代表的經理或董事。 執行董事的地位與行政總裁或董事總經理差異,在於只具代表董事會的行政執行權,而不具全權代表法人法律行為。執行董事一般都獲得工資或報酬。 在北美地區的非營利機構中,資深管理者通常被稱作執行董事或總幹事,而不是行政總裁,因為後者通常讓人聯想起那些商業公司。小團體或者會員組織通常使用執行秘書一詞。執行董事和其他董事會成員的區別是他會因為自己的職位得到報酬,並且同時要接受董事會其他成員的質詢。 另外,在上市公司的組織結構中,執行董事一般指董事會成員中那些身兼行政執行權及負責代表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和非執行董事的區別是他們直接參與公司的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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