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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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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
子爵是中國古代爵位名,一些鄰近國家受中國影響也以此為爵位名。歐洲中世紀以後,在中文裡也用“子爵”來翻譯歐洲貴族爵位中相應等級的稱號(例如英語Viscount、法語Vicomte等,和相似的德語Burggraf、荷蘭語Burggraaf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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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內大臣
宮內大臣可能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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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藤博文
伊藤博文(),日本近代政治家,首任日本内阁总理大臣,明治维新元老,中日甲午战争策划者,日本首任朝鲜统监府统监。1909年10月26日,在哈尔滨火车站被安重根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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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爵
伯是中国古代爵位名,一些鄰近國家受中國影響也以此為爵位名。歐洲中世紀以後,在中文裏也用“伯爵”來翻译歐洲貴族爵位或國君的相應等級的称号(例如法國Comte、英國Earl、德國Graf、北歐Jarl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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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爵
侯是中国古代爵位名,一些鄰近國家受中國影響也以此為爵位名。歐洲中世紀以後,在中文裏也用“侯爵”來翻译歐洲貴族爵位中相應等級的称号(例如法國Marquis、英國Marquess、德國Markgraf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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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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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爵
公是中国古代爵位名,一些鄰近國家受中國影響也以此為爵位名。在中文裏用“公爵”來翻译歐洲中世纪貴族等级系统中相應等級的称号(例如英語Duke、德語Herzog、法語Du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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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高
石高是日本幕府時代用以表示土地生產力的一種制度,又稱石高制,舉凡稅貢、勞務、軍役等對政府的義務皆依據石高的多寡來課徵。此制度始自一五八二年羽柴秀吉所實施的太閤檢地,直到明治維新後於一八七三年〈明治六年〉所實施的地租改正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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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
男爵,依據《禮記·王制》「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之一,中国古代爵位名,一些漢字文化圈國家受中國影響也以此為爵位名。歐洲中世紀以後,在中文裏也用“男爵”來翻译歐洲貴族爵位中相應等級的称号(例如英格蘭、西班牙等國的Baron(女爵和男爵夫人皆稱為Baroness)、意大利的Barone、蘇格蘭的Lord of Parliament、德國的Freiher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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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族 (日本)
華族是日本于明治維新后至《日本國憲法》頒布前(1869年-1947年)存在的貴族階層,包括來自公卿世家的“公家華族”、來自江戶時代各藩藩主的“大名華族”、對國家立有功勛的“勛功華族”、以及臣籍降下的“皇親華族”等。華族之出現始于1869年6月17日,而正式確立「華族制度」的《華族令》則制定于1884年7月7日。1947年5月3日,隨著《日本國憲法》(昭和憲法)生效,基於不承認華族和爵位制度,華族因此遭到全面廢除。明治敘爵之初,華族約500家;至1945年日本投降時,共924家。以華族家庭人口平均6.4人計算,華族總數約占日本總人口的萬分之一。而未達到華族標準的舊日本貴族,稱為士族主要指當時的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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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族院
貴族院()是昔日日本帝國議會的兩個議院之一,從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至1947年(昭和22年)5月2日間設置,略稱「貴院」。和眾議院同格,但是眾議院擁有預算先議權『事典 昭和戦前期の日本』 37頁。。由非民選的皇族議員、華族議員、勅任議員所構成,不實施解散制度,議員多數是終身任期。貴族院廢止後,其地位由參議院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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藩 (日本)
藩是日本江戶時代對於將軍家直屬領地以外大名領國的非正式稱呼;這些領國源於日本古代封建體系,經過戰國時代的兼併,於江戶時代形成了276個地方分權單位,直到1871年明治政府廢藩置縣,形成現今中央集權的地方行政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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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
民意代表,又称为議員、代議士,是由人民選出、於議會等各種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權利的公職人員。按照字面意思解釋,是指代表多數人的意思,也等同於群眾的意見領袖。在現代的代議制度中,人民藉由選舉選出民意代表,來行使間接民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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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法令,一般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之總稱,在兩岸四地官方使用及定義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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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
明治是日本明治天皇在位期間使用的年號,時間為1868年10月23日(旧历9月8日)至19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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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
《日本國憲法》,又被稱為《和平憲法》、《戰後憲法》,是日本現行憲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5月3日起施行。該憲法是日本政府在二戰戰敗投降之後的盟軍佔領時期所制定的,以用來取代原有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其中盟軍占領當局(GHQ)在該憲法的撰寫中居於主導的角色。但由於施行以來從未修改,因而在憲法本文中仍存有昔日在日語上使用的習慣,例如保留歷史假名遣、內文的漢字以舊字體書寫等。 《日本國憲法》採用自由民主的君主立憲制,取代舊憲法所施行之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以國民主權(主權在民)為原則將天皇權力架空,確立國會、內閣、裁判所三權分立的國家統治機構模式,明文保障國民的基本權利。根據此憲法,天皇是日本國家與國民的象徵,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即所謂的「象徵天皇制」。此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條,規定日本以和平主義放棄宣戰與保有戰爭武力的權利。總體來說,和平主義、國民主權、基本人權的尊重,被稱作為日本國憲法的「三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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