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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关系: 區 (中華民國),后汉书,局,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外交部,中華民國審計部,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中華民國總統府,中華民國政府,五院,國家安全會議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員,縣 (中華民國),縣轄市,特任,特命全權公使,直轄市 (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领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汉朝,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最高檢察署,最高法院,文官,教育部體育署。
區 (中華民國)
區是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類型之一,為直轄市及市(前身為「省轄市」)下轄的行政區。其層級與縣下轄的鄉、鎮及縣轄市相同,但並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例外,後者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 直轄市及市的區長,一般由所屬之直轄市市長或市之市長指派,僅設置「區公所」作為行政機關(依法為直轄市/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不設立法機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例外,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後,由區民選舉區長,並設置區民代表會,由區民選舉區民代表會代表。 區之下轄里,--之下轄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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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
《后汉书》是一部记载东汉历史的纪传体史书,由南朝刘宋时的范晔(398年-445年)所著,與《史記》、《漢書》、《三國志》合稱「前四史」。在三國時代以前,人們將《東觀漢記》與《史記》、《漢書》並舉,合稱「三史」,唐代以後漸以本書取代《東觀漢記》。本书分十纪、八十列传和八志(八志自司馬彪《续汉书》补入,亦被称为《续漢志》),记载了从王莽(6年)起至汉献帝(189年)的183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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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局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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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簡稱近史所,為中華民國中央研究院遷台後所成立的研究所之一,研究範圍主要以中國近代史為主。.
中華民國外交部
外交部為中華民國有關涉外事務之最高主理機構。《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明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明確指出中華民國之外交政策方針之基本精神與原則,外交部據以做為爭取並維護國家最高利益之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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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審計部
審計部是中華民國有關政府審計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也是唯一隸屬於監察院的中央政府部門,主要職責為審核各級政府機關之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審定決算、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審計權之行使對象,與監察院之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相同,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有關人員;範圍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基金及公有(營)事業、公私合營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暨公設財團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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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簡稱中選會)是中華民國全國選舉事務的主管委員會,為受行政院監督的獨立機關。 過去的地方選舉委員會組織架構有臺北市選委會、高雄市選委會、臺灣省選委會、福建省選委會以及各縣市選委會;今地方選舉委員會有6個直轄市選委會與16個縣市選委會,各地方選委會主委通常由各地方直轄市長、縣市長、副直轄市長、副縣市長、直轄市秘書長或縣市秘書長兼任;如臺北市由副市長兼任臺北市選委會主任委員,臺南市由秘書長兼任臺南市選委會主任委員,花蓮縣由縣長兼任花蓮縣選委會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中華民國的中央行政機關共分為三級,主要以行政院為首,下設34個機關,通稱部會,是中華民國政府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所有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內閣。行政院與各部會之首長,在總統的任命與監督之下推行政務。.
中華民國總統府
總統府是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的幕僚機關,專責處理與總統、副總統有關的行政事務;成立於1948年5月20日,其機關法人前身為國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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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是中華民國的治權機構,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於武昌的中華民國軍政府,之後歷經南京臨時政府、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等多次政權替換。現今在臺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基於1947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以及1991年首次制定的憲法增修條文,分為中央、地方兩大層級。 中華民國施行「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組織,別稱「中樞」:「一府」是指總統、副總統、以及總統之幕僚單位(總統府、國安會等),「五院」則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下屬各政府機構,此乃依照孫中山自創之五權憲法理論,將國家治權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種,並分別設置一個「院」來執行。地方政府架構則分為省╱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等三級,但省的功能於1998年起虛級化,故一般均將省級剔除;原本屬於省轄下的縣、市,在省虛級化後實際上與直轄市同屬中央政府直轄。現今所稱的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有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 中華民國政府也是迄今唯一曾經同時統治臺海兩岸的行憲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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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
#重定向 五權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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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 (中華民國)
國家安全會議(簡稱國安會)是中華民國主理國家安全的專責機構,直屬於總統,依據於1993年12月30日制定及公布、於2003年6月5日修正及於25日公布的《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設立。下轄國家安全局。.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營建署(簡稱營建署)是中華民國內政部附屬機關,為中華民國(臺灣)國土資源規劃、利用與管理之最高主管機關。營建署同時也是各國家公園的主管機關,由國家公園組負責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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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警政署(簡稱警政署)為中華民國有關警察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內政部,負責全國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等各項業務之管轄,下轄各種警察組織,並指揮監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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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為中華民國考試院的所屬部會,成立於1996年6月1日,是考試院所屬二級機關,專責中華民國公務人員的保障和培訓業務。 保訓會獨立行使職權,統一受理各級公務人員提起的復審、再申訴、再審議等救濟。.
公務員
公務員(Civil servant、public servant)亦可能等同公職人員,是一種職業,主要在政府機構工作,執行法定職務權限。公務體系結構通常都有共通點,包括編制有所限制、由政府以法律保障其身份、薪酬與福利。然而,並非所有在政府工作的僱員等皆屬於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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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中華民國)
縣是中華民國的第二級行政區劃,下分鄉、鎮、縣轄市。縣隸屬於省,原由省管轄,省虛級化後改由中央政府在實質上直轄。行政首長為縣長,由縣民直接選舉產生,四年選舉一次,以領導縣政府之運作;立法機關為縣議會,其議員亦由縣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與縣長同,惟可連選連任。截至2016年6月,中華民國第一大縣為彰化縣(1,288,803人),亦是人口唯一超過百萬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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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轄市
縣轄市是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地位與鄉及鎮並列。縣轄市設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縣轄市下轄里,和鄉下所轄之村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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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任
中華民國文官的任用,分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級;特任為四級中最高的一級,由政府以特令任命,如各部會首長。國民政府時代,特任、簡任、薦任、委任係指由上級任命之官吏;此外尚有「選任」,係指中國國民黨依照《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代行國民選舉權所選舉之官吏,仍居特任之上,如國民政府主席即為選任。《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之後,民選官員與任命官員分離。 原則上,特任官可依職務等級分類,見於《政務人員給與表》中。也可以任命方式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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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命全權公使
特命全權公使,通常簡稱公使,是一國元首向駐在國元首派遣的次高外交代表,級別僅次於特命全權大使,但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 特命全權公使原為君主制國家的元首向共和制國家的政府派出的全權代表,後演變為大國向小國派出的外交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联合国所有國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則,各國開始向所有建交國家派遣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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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中華民國)
轄市是中華民國之第一級行政區劃,與省平級,行政院直轄;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置之。目前共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俗稱「六都」。 直轄市之下設區,屬於第三等級(鄉級)行政區劃,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等級(縣級)的行政區劃;這是沿用民國19年(1930年)頒布的《市組織法》之規定,但臺北市曾管轄的陽明山管理局為唯一的例外。區之下設里,里之下再設有鄰。.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中央健保署、健保署),是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所屬國營保險事業機關,負責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改善醫療品質,署徽即全民健康保險標誌。.
领事
领事是指一国政府派驻另一国,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外交官员,驻外领事馆是其工作机构。领事官员是一国政府同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重要联系枢纽。驻外大使馆通常设有領事處,并指派外交官员负责领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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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簡稱彰化地檢署或彰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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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簡稱高檢署、高檢,是中華民國兩個二級檢察機關之一,負責指揮督導臺灣省與直轄市的地方檢察署,同時也受最高檢察署指揮督導,辦理轄區提起上訴之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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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簡稱高等法院、臺高院、高本院或高院,位於臺灣臺北市中正區,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普通法院之一,組織上直屬司法院,審級上則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此4分院與20所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上受本院管轄,惟僅位於臺灣北部的7所地方法院以本院為上訴法院。司法院曾於2011年規畫將本院之4所分院獨立設置高等法院,以提升行政及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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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是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起訴檢察機關,一般被簡稱為臺北地檢署、或北檢,與同在大臺北地區的新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合稱北三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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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
汉朝(前202年-220年)是中国历史上继秦朝后出现的朝代,在中國歷史上極具有代表性,扮演承先啟後的重要關鍵地位。漢朝分为两个历史时期,西汉(前202年-9年)與东汉(25年-220年),中間王莽篡漢建立新朝(9年-23年)與西漢更始帝時期(23年-25年),西漢與東漢合称兩汉,還有蜀漢;亦有以东汉与西汉的首都代指,合称两京。西汉为汉高帝刘邦所建立,建都长安;东汉为汉光武帝刘秀所建立,建都雒陽。 汉朝是中國歷史上空前强大的帝国,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文明,與公元前一世紀興起於歐洲的羅馬帝國東、西遙相並立。後世多將汉朝和約略同时期在歐洲的羅馬帝國並列为当时世界上最先进及文明的強大帝國罗兹·墨菲(黄磷 译),《亚洲史》(第四版),海南出版社,三环出版社,2004年10月,141-154 ISBN 978-7-80700-092-1。在汉武帝期间,汉朝陸續地收復秦朝时失去的今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及宁夏地區,又開疆拓土,在河西走廊,即今甘肃處建立郡县。西汉后期,其疆域除了西藏、東四盟、吉林、黑龍江、青海大部分及蒙古國外,基本上包含現今长城以南、包括遼寧在內的中国疆域。 漢疆域最鼎盛时期,正北至五原郡、朔方郡(今內蒙古包头及巴彦淖尔一带),南至日南郡(今越南广平省),东至临屯郡(今朝鲜江原道一带),西至葱岭(今帕米尔高原),面积廣达600万平方公里。在统治期间,从前58年起的呼韓邪單于至10年的烏珠留若鞮單于,匈奴一度成为汉朝内藩。至公元元年,全国人口约6000万,佔当时世界人口28%,此时印度次大陆人口为4600万,欧洲人口为3500万,北非人口为1400万。 汉朝進一步奠定了汉民族(华夏族)的民族文化,西汉所尊崇的儒家文化成為当时和日后的中原王朝以及東亞地區的社會主流文化。在后世,漢人成为中國人的自稱,而華夏族逐漸被稱為汉族,華夏文字亦被定名為汉字。汉朝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最强盛的朝代之一,其文治武功空前,影响巨大,至西晋时依旧有义阳蛮张昌,匈奴人刘渊,刘芒荡以汉朝名号造反,直至唐代, “卯金刀”、“刘举”、“刘氏当王”、“刘氏主吉”、“伐武者刘”等一系列宣扬刘氏复兴的金刀之谶都络绎不绝。人们经常把汉朝和之后的唐朝并称汉唐,并以之为中国朝代的代表。 汉朝最早使用年号,建元为首個年号,但实际使用的第一个年号是元鼎,之前的年号系追认。汉初根据五德終始說,定正朔为水德,汉武帝时,又改正朔为土德,直到王莽簒政建立新朝,方--采用劉向和刘歆父子的说法,认为汉属于火德。汉光武帝光复汉室之后,正式承认这一说法,从此确立东汉正朔为火德,东汉及以后的史书如《汉书》及《三國志》等皆采用这种说法,因此汉代亦被称为「炎汉」。又因汉朝皇帝姓刘而称「刘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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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
法務部廉政署(簡稱廉政署)是2011年7月20日由法務部政風司改制轉編的肅貪廉政機關,構想源於香港廉政公署及新加坡貪汙調查局,目的在防貪和反貪,在陳水扁與馬英九兩位中華民國總統的競選政見都有提出。廉政署也是全國中央和地方機關政風機構的業務監督及指導機關,並基於「一條鞭」體系掌握全國政風機構人員之派免、調動、陞遷、獎懲及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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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
法務部調查局(簡稱調查局、MJIB),是中華民國政府的犯罪偵查與情報機構,隸屬於法務部。總部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於省及直轄市設有調查處與航業調查處,於各縣市設立調查站。 負責執行維護國家安全與偵辦重大犯罪之工作;另於北部、中部、南部、東部等4個地區設立機動工作站,作為專責辦案單位。肅貪工作領域,職責類似香港廉政公署或新加坡貪污調查局;防制毒品業務,職責相近美國緝毒署(DEA)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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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
最高檢察署,簡稱最高檢,是中華民國最高檢察機關,辦理最終審之檢察事務,另設特別偵查組辦理政府高階官員涉嫌特定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最高檢察署的首長為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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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是現代社會最高級的司法機構,通常有對訴訟的最終審判權(即不可推翻的)和對法律(包括憲法)的最終解釋權,但實際權力各地不同,實際名稱各地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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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
文官是負責軍事以外範疇的官吏之統稱。東亞傳統政治以文治為主,因此負責政治方面的官員一般為文官,相對為負責軍事的武官。 於現代,「文官」一詞常被用來代指民選公職或是官派公職,例如公务员等。在一些区别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国家,“文官”可能仅指事务官,例如英国文官队伍。 Category: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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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
教育部體育署(簡稱體育署)是中華民國有關體育與運動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最早創立於1932年,1997年改制為部會級的「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13年降編為教育部附屬機關。其以激發國內體育風氣之養成與選手培育為目標,培育國內年輕選手,以提升國內之運動競爭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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