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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理由

指数 相當理由

美國的刑事程序法中,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指的是警察有權逮捕、作出個人或財產的搜索,或是可以取得逮捕的令狀(warrant)的標準。此也經常指的是大陪審團(grand jury)相信被告有罪的一種標準。此字的涵義可從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條文觀之: 任何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查封,沒有相當理由,不得簽發令狀,令狀必須具體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點、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體文件和物品,以及具體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

5 关系: 合理懷疑傳聞證據排除法則美國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警察

合理懷疑

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是源於18世紀英國的法律術語What Are the Origins of Reasonable Doubt?,, February 2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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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排除法則

傳聞證據排除法則,是刑事訴訟法上,判斷是否應排除傳聞證據的理論,即不採「傳聞證據」之法則。應與之區別者,為「傳聞法則」。傳聞法則是指「規範傳聞證據資料使用與否之法則」,其中以排除為原則,使用為例外,因為「法則」當中,一定包含「原則」與「例外」。因此,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其實是「傳聞法則」的一部分,也就是傳聞法則的「原則」而已。所謂傳聞證據,原指「傳聞供述證據」,即內容為證人之陳述,供述者僅轉述證人之陳述,現泛指「證人之書面傳聞」與「證人之證人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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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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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當理由的支持。美国建国前,大英帝国政府曾下发通用搜捕状,让北美殖民地的治安警察可以任意进入任何人的私有领地进行搜查,这样的做法导致新大陆居民的普遍不满,是美國革命爆发前紧张局势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条修正案就是针对这种搜捕状所作的回应。修正案与权利法案中的其他条款一起于1789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先由联邦众议院于1789年8月21日通过,再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最初提出这些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对向新宪法提出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国会于1789年9月28日将提出的修正案递交各州,到了1791年12月15日终于获得宪法第五条中规定的四分之三多数州的批准。1792年3月1日,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 由于权利法案起初对各州没有约束力,同时联邦刑事调查在美国历史上的前一个多世纪里都很罕见,所以第四条修正案对于20世纪以前的判例法没有产生多大影响。1961年,最高法院通过将这条修正案的规定应用到了各州。 根据第四条修正案,搜查令通常在执法人员宣誓保证后由法院发出,对应的搜查和扣押(包括逮捕)也必须限制在搜查令所规定的有限范围内。第四条修正案的判例法主要涉及三个核心问题:什么样的政府行为属于“搜查”和“扣押”?这些行为的合理理由又是什么?对违反第四条修正案权利的问题应该如何加以解决?早期的法院判决将修正案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执法人员对私有财产的实际侵扰上,但在1967年的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其保护也需同样延伸到个人隐私上。执法人员执行大部分搜查和扣押工作时都需要搜查令,不过法院也已经定义了一系列的例外情况,如同意搜查、车辆搜查、紧急情况、边防搜查等。 第四条修正案也是1914年通过确立的證據排除法則的基础,这一法则强制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用于刑事审判(毒樹果實理論),除非是在合法手段下这些证据仍然不可避免地会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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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警察(英文:Police),為一種職業,主要職責為執法、維持公共安全、保護性命及保障財產。各國警察體系一般都分為巡邏警察和刑事警察兩大系統,然後再細分為多種崗位及工作類別。英國倫敦警察廳是世界首個以現代警察制度以維持治安的城市警察部門,香港警務處為全亞洲首個以現代警察制度以維持治安的警察部門。 絕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警察與軍隊分立,互不隸屬,各有其專業性。在法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除了警察外,隸屬軍隊或单独的國家憲兵也會負責處理或协理治安事務。在少數地區,警察機關成為軍隊的輔助武裝力量。在無軍隊或无軍隊指揮權的国家中,警察成為當地政府或者政權唯一可以直接調度的武裝力量,例如冰岛和巴拿马。而在獨裁政體及極權國家中,亦可能存在秘密警察及宗教警察等警察系統。 至於憲兵,亦即軍事警察,為在軍營和軍區中負責維持軍隊秩序的警察,在設有憲兵的國家及地區中,憲兵可以依據軍法維護軍隊秩序,糾舉軍人,以及協助軍事檢察官辦理軍法案件。部份國家及地區另外設立有國家憲兵,駐守於要塞、邊界、重要機關,持有步兵等級的重型武裝,對民眾亦具備執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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