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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權

指数 直接民權

接民權即為人民直接參與表達國家意志的民權。通常政府會以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種公民投票,讓人民清楚表達民意後,作為政府施政的依據,而另一種,就是讓人民選舉代表人後,由代表人代表選舉民眾行使民權,這種以代表代替人民行使民權者,即稱為「間接民權」。 以行使間接民權為主的政治,也稱為議會政治,此種政治流弊甚多,故又引發「直接民權」的改革。最早由瑞士實施直接民權,後流行至美國多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舉辦公民投票行使直接民權的國家越來越多,中華民國憲法總綱第一條三民主義,即主張直接民權為建國基礎民權。惜因內戰以及民代議員等政治利害關係,直接民權在中華民國建國近百年時,才開始啟蒙舉辦,遠遠落後於憲法凝定之時,也落後於其他歐美民主國家。.

11 关系: 中華民國憲法三民主義代議民主制公民投票創制罢免选举美國瑞士直接民主制選舉複決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制定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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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義

三民主義(Three Principles of the People、Three People's Principles),又被稱為“孫學”(Sunology)、“國父思想”、“總理遺教”,是由中華民國及中國國民黨的创始人孫中山所提出,為中國國民黨的基本理論,在中華民國憲法前言以「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稱呼,並被納入《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內容。孫中山提出的民主革命的綱領,即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和民生主義。 基本原理來自中國文化傳統、西方政治學與民主主義、資本主義、民族主義、國際主義,再加上孫中山個人的理解與想像。孫中山表示:「余之謀中國革命,其所持主義,有因襲吾國固有之思想者,有規撫歐洲之學說事蹟者,有吾所獨見而創獲者。」此綱領在歷年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多次對三民主義所作的表述,皆有所改變和發展。而中國國民黨領導人與黨員、學者,對三民主義也有不同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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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議民主制

代議民主制(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又稱間接民主制,是由公民以選舉形式選出立法機關的成員(議員),並代表其在議會中行使權力(稱為代議),並與直接民主制相反。 除了在選舉中外,選民和被選者並無約束關係,即被選者在議會中的行為未必真正反映選民的意願,但其表現卻直接影響下次選舉中選民的投票取向。 民主政治可以有許多種分類方式,沒有任何一種分類法具有絕對性,赫爾德()曾順著歷史發展的先後,將民主政治分成九種類型,分別是古典(城邦式)民主、共和主義民主、自由主義民主、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民主、競爭式精英民主、多元主義民主、法治民主、參與式民主及自主式(世界主義)民主等。而最常見的分類方式就是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現代大部分國家均並非直接民主制。 代議民主制是現代國家普遍實行的制度,但是在實踐中,形式上的控制機構和實際的控制機構不符,人民形式上擁有的權力與實際有限的權力不符,議員的承諾與實際表現也常常不相一致,甚至還有民主倒退的可能,因而饱受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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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referendum),簡稱公投,又稱複決、全民公決,由整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全体人民投票决定某些问题,例如选择一个统治者或政府,是否与他国组成联邦或合成一个国家,决定国家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或废除等等。在公民投票中,主要是通过投票去确定某种政府形式或者某种行动的合法性,而不是去要求投票人在几个供选择的政权或者建议中去任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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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

創制權,政治理論,由孫逸仙所提出,為三民主義的一部份。概念來自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議,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在三民主義中,並沒有解釋創制權實際上應該怎麼運作,在中華民國法律中也尚沒有以創制權而產生的條文。 孫逸仙所著的三民主義中提到:人民應有選舉、罷免、創--、複決的權利。其中選舉與罷免是由人民來決定是否要任用與撤換一位政府公職人員,而創--與複決是由人民來決定一項政策法令是否該成立及推行,還是該廢除或修訂。在這裡,「創--」所指的是制度的提案、草擬、議定及頒布實施,即是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類似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議」。 中華民國憲法中所稱的創制權,源自三民主義。但是它的內涵在制憲過程中,已經經過討論與折衷,與西方所謂的倡議較為接近,與三民主義中的創制不盡相同。因此台灣政治學者,許多都認為創制權與倡議權是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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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选举

罢免选举是指为免去一位当选官员职务而进行的特别投票选举。同創制權和复决权一样,罢免选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进步运动提倡的一种主要的选举改革。罷免選舉與彈劾不同的是,被彈劾的官員是涉及干犯嚴重的罪行,並由議會投票罢免,而罢免投票則是選民通過投票,提前結束民选官员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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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重定向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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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士联邦(Schweizerische Eidgenossenschaft;Confédération suisse;Confederazione Svizzera;Confederaziun svizra;正式称呼采用Confœderatio Helvetica,因此瑞士的ISO 3166双拉丁字母国家代号是“CH”)通稱瑞士(Schweiz;Suisse;Svizzera;Svizra),為中欧或者西歐國家之一,劃分為26個州。瑞士為聯邦制國家,伯爾尼是联邦政府所在地。瑞士北靠德国,西邻法国,南接意大利,东临奥地利和列支敦士登。 瑞士屬内陆山地國家,地理上分為阿爾卑斯山、瑞士高原及侏羅山脈三部分,面积41,285平方公里,阿爾卑斯山佔國土大部分面積,而800萬人口中,大多分布於瑞士高原,瑞士高原也是瑞士主要城市如經濟中心蘇黎世及日內瓦的所在地。瑞士因自然風光及氣候條件而有「世界公園」的美譽。 瑞士一開始有僱傭兵制度,後來才改採武裝中立,自1815年維也納會議後從未捲入过國際战争,瑞士自2002年起才成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但瑞士實行積極外交政策且頻繁參與世界各地的重建和平活動;瑞士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發源地且為许多国际性组织总部所在地,如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在歐洲區域組織方面,瑞士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創始國及申根区成員國,但並非欧盟及歐洲經濟區成員國。 依照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瑞士是世界最富裕的国家之一,同時瑞士人均財富也居(除摩纳哥之外的)世界首位。依國際匯率計算,瑞士為世界第19大經濟體;以购买力平价計算則為世界第39大經濟體;出口額及進口額分別居世界第20位及第18位。瑞士由3個主要語言及文化區所組成,分別為德语區、法语區及意大利语區,而後加入了罗曼什语區。雖然瑞士人中德語人口居多數,但瑞士並未形成單一民族及語言的國家,而且其國民中外國出生的比例相當高。對國家強烈的歸屬感則來自於共同的歷史背景及價值觀,如联邦主义及直接民主制等。傳統上以瑞士永久同盟於1291年8月初締結為建國之初始,而8月1日是瑞士國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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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主制

接民主制是一種自古存在的民主體制,常被認為首見於原始社會。在这种体制中,每一個公民直接參與所有政策的制訂,而方法是全體投票來決定,例如公民投票便是其中一種實踐直接民主的方式。完全的直接民主體制指的是所有公民為政策做決定,例如,古希腊的公民大会制。 工业时代,大多數民主國家是代議民主制。马达加斯加的乡村社区Betafo,是一个共识主动性直接民主的社会,那里不管达成什么决定都必须由当地10000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执行。一般認為現代的直接民主,以瑞士州民大會為代表,但瑞士州民大會亦因為執行上的原因由原來的8個州減少至現有的兩個州仍然使用。直接民主制的效率會隨著人數、議案數目及議案的複雜性增加而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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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選舉是一種正式的決策過程,由人們投票選出某個職位的出任人選、或適用於整個組織的過程。因此,选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选择方法,如比赛筛选、随机决定或市场决定。选举通常被定义为被管治者意愿的一种正式表达方式,这些表达的意愿会集合并转化为一种集体决策,用来决定谁可以管治,包括谁可以继续执政、谁应该下台、和谁应该取而代之。雖然沒有一套關於選舉之單一普世之國際標準,但確已形成一些共識,包括通過舉行自由、平等且定期之選舉來保證成人之普選權,不記名投票且免於脅迫之原則,一人一票之原則。選舉是一種民主過程,合資格選民擁有投票及選擇的權利,稱為選舉權。 奉行代议民主制的國家或地區,會通過選舉選出議會成員、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如總統、總理、首相)等,也會以此選出地方政府的行政官員。依照功能的不同,代議民主制的選舉可分為國政選舉、地方選舉等兩大種類,前者指國家元首、國會議員等全國或中央政府層級的選舉,後者則指地方政府首長及民意代表的選舉。 除此之外,選舉也被广泛应用于許多私人組織或商業机构,由民间团体、學校以至公司,也会采用选举作为制定人事决策的手段。選舉是人民行使政治權力的重要方式,但如果投票難以操作、或者投票結果對國家或所屬團體之治理方式無法產生影響,那麽對民眾而言,選舉也就沒有多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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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決

複決,由孫文在三民主義中提出,他認為這是人民的四權之一。政權機關國民大會的複決通常與治權機關立法院的創制(包含創法廢法)相對應,是防杜代議政治之弊端,對於某法施行通過或廢除的權力。 孫中山所說的複決權,並不完全是指公民投票,而是由人民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三民主義主張,只有縣級的事務,可以行使創制、複決,至於全國性的事務,創制、複決的權利被交給最高政權機關國民大會,由每縣的國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政權,使祇盡其能,不竊其權。 中華民國憲法所說的複決,由國民大會議決,國大廢除後交由公民公民投票表決。因此台灣的政治學者,許多都以複決為公民投票的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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