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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指数 法学院

法学院(Law school)是以學習和研究法律的理論和實務為主要任務的院系。 法学院一般是由“法律学系”独立称为学院而形成的,比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于1999年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升级为院,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于1996年由法律系升级而来,也有诸如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延续英国学制建立“法律系”(Faculty of Law)但是在中文中将其称为法律学院的。.

目录

  1. 11 关系: 学习伊斯蘭學校北京大学法学院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美国的法学院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院系LSAT法学法律

  2. 大学类型
  3. 法学教育

学习

学习是透過外界教授或从自身經驗提高能力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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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學校

伊斯蘭學校(阿拉伯語:;英語:Madrasah)指伊斯蘭世界所有類型的學校,包括世俗及宗教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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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PKU LAW、PKULS),原為北京大学法律系,前身是京師大學堂於1904年成立的法律學科,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正規法律教育機構(其後為1909年創立的清華學堂法律學科、1912年創立的朝陽大學法律系及1915年創立的東吳大學法學院)。早年由於社會條件及國策方向所限,1948年中國的205所大學中僅有29所設有法學教育單位,學生人數最多的依次為朝陽大學、東吳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武漢大學、中山大學等,位於北京的北京大學與朝陽大學法律系、清華學校(前)法律學科同為京派法學的重要代表。北京大學法學院實力雄厚,在法學界聲名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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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為國立臺灣大學的學院之一,前身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1999年法律學系正式獨立升格為院,原法學院則更名為社會科學院。台大法律學院獲國泰集團和富邦集團的捐款,興建「霖澤館」與「萬才館」。目前台大法律學院位於台大校總區第二校門(辛亥路與復興南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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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是用主動和系統方式的過程,是為了發現、解釋或校正事實、事件、行為、或理論,或把這樣事實、法則或理論作出實際應用。「研究」一詞常用來描述關於某一特殊主題的資訊收集。 英文「研究(research)」源自中古法語,意思是徹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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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学院

在美国,法学院是学生接受法学教育、取得法律专业学位的地方。在美国想要进入法学院必须先拥有大学本科学位。 美国的法学院主要授予法律博士学位 (J.D.),这是一个专业博士学位。 Under "Data notes" this article mentions that the 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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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

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Faculty of Law,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成立於2005年,是香港第三所大學法學院。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學院被香港政府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2014研究報告評審為全港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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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重定向 學院 (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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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AT

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即法学院入学考试。它是由位于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的法学院入学委员会(Law School Admission Council)负责主办的法学院人学资格考试。几乎所有的美国、加拿大法学院、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都要求申请人参加LSAT考试。LSAT考试共有五个部分(包含一个不记分的供入学委员会评估用的评测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每部分时间为35分钟,另加30分钟的写作。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阅读理解、逻辑推理及分析推理,主要测试考生下列几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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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法學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學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規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例如自然規律、倫常、邏輯法則或美學,而法學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則。雖然許多法學家,例如、,認定法學沒有學術性質,然而法學演進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學、法律史學以及法律科學等三大部門。此外,又因為研究對象都是社會上的現象,因此法學與政治學、經濟學、財政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等社會科學有相當程度的密切關連。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東周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如管子主張:「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在歐美地區的傳統中,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法學一詞的定義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認為法學是人類研究遵從正義而生活的學科。文藝復興時期,法學於大學中備受重視,為當時學術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與醫學及神學三足鼎立。在歷史演進過程中先有習俗,然後由倫理分離出法律,最後才有道德,但是相對於習俗與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強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現實可行的權力,企圖解釋理想世界的應然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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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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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

大学类型

法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