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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

指数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缩写作 GDPR;欧盟法规编号:(EU) 2016/679),是在欧盟法律中對所有歐盟個人關於数据保護和隱私的規範,涉及了歐洲境外的個人資料出口。GDPR 主要目標為取回公民以及住民對於個人資料的控制,以及為了國際商務而簡化在歐盟內的統一規範。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取代了歐盟在1995年推出的歐盟個人資料《数据保护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95/46/EC,該條例包含有關處理歐盟內部數據主體的個人可識別資訊的條款和要求,適用於與歐洲做生意的所有企業,無論位置如何。處理個人數據的業務流程必須在設計和默認情況下構建數據保護,這意味著個人數據必須使用假名(pseudonymization)或完全匿名(data anonymization)進行存儲,並且默認使用盡可能最高的隱私設置,以避免公開數據未經明確同意,並且不能用於識別沒有單獨存儲附加信息的主題。任何個人數據除非在法規規定的合法基礎上完成,否則數據控制者或處理者已經從數據所有者那裡獲得明確的選擇同意。數據所有者有權隨時撤銷此權限。 個人數據處理者必須清楚地披露任何數據收集,聲明數據處理的合法基礎和目的,保留數據的時間以及是否與任何第三方或歐盟以外的國家共享數據。用戶有權以通用格式請求處理器收集的數據的便攜式副本,並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刪除其數據。 公共主管部門和以核心活動為中心定期或系統地處理個人數據的企業需要雇用數據保護官員(DPO)負責管理GDPR的合規性。如果對用戶隱私產生不利影響,企業必須在72小時內報告任何。 本法案在2016年4月27日通過,兩年的緩衝期後,在2018年5月25日強制執行。 GDPR取代了1995年的《數據保護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 因為GDPR属于(英:regulation;德:Verorderung),不是指令(英:directive;德:Richtlinie),所以不需經過歐盟成員國立法轉換成各國法律,而可直接適用(參見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288條第2項)。隨著英國在2019年脫離歐盟,它於2018年5月23日御准批准了(Data Protection Act 2018),該法案包含了相應的法規和保護措施。.

目录

  1. 10 关系: 御准個人個人可識別資訊英國脫離歐盟英国欧盟理事会欧盟法律欧洲议会歐洲聯盟指令数据保护指令

  2. 2016年歐洲建立
  3. 2018年歐洲
  4. 信息隐私
  5. 隱私權法

御准

御准又稱王室同意(Royal Assent),是指立憲君主正式批准並頒布其國家議會法案,由此建立法律的程序。對絕大多數的現代君主政體而言,御准僅是一項例行程序;但即使在統治者仍有權拒絕授予御准的國家(例如英國、挪威和列支敦斯登),統治者也甚少動用此權,而是遵從其政府的決策,以免陷國家於可怕的政治危機中(參見保留權)。歐洲君主政體對否決權的行使曾實為頻繁;但自18世紀發展出現代民主政治氛圍後,拒授御准的情形已極為少見。 御准通常是以英皇制誥等較為書面的方式進行授予,有時也會伴隨著詳盡儀式。例如在英國,上議院專員在經君主任命後,負責在西敏宮的典禮上宣布批予御准。在其他國家,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僅由總督簽署法案。然而,無論是御准方式為何,議會在事後必須獲知御准;此可以由兩種途徑:上議院專員或君主的代表在各議院在場時公開授予御准;或者個別通知議院,對象通常是該議院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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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個人(person)指的是單獨的人類個體,相對應的是由多數人類個體組成的人民。 在西方哲學上,個人可以被用來影射任何有意識或有較高層次的個體。 6世紀時候的意大利哲學家波伊提烏則為個人做出如此的定義:個人是一個有理性的單獨個體(Naturæ rationalis individua substan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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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識別資訊

個人可識別資訊(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PII;sensitive personal information,SPI),為可以用來辨識、聯絡、定位單一人士,或加上一些輔助資訊後達成前述目的的資訊,常用於信息安全及隱私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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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脫離歐盟

英國脱离歐盟(Brexit)是指英国現時的政策目標用以推動英國脫離欧洲联盟,使英國不再受歐盟法律、歐洲單一市場及若干自由貿易協議約束,並可取回對移民政策的控制權。英語中“Brexit”意指英國脫歐,由英國「Britain」的前兩個字母和離去「exit」結合而成。 在2016年6月23日的全民公投中,有51.9%的英国选民投票支持离开欧盟,大部分支持离开欧盟的來自英格蘭及威爾斯的郊區選民(大倫敦及其他英国大城市以外的地區)。 2017年3月29日,文翠珊領導的英国政府正式触发“欧洲联盟基本条约”第五十条,不論是否與歐盟達成協議,英国将于2019年3月29日正式离开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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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简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缩写作 UK)或不列颠(Britain),中文通称英国(中文世界早期亦称英联王国),是本土位於西歐並具有海外領地的主權國家,英國為世界七大國之一,位于欧洲大陆西北面,由大不列颠岛、爱尔兰岛东北部分及一系列较小岛屿共同组成。英国和另一国家唯一的陆上国境线位于北爱尔兰,和爱尔兰共和国相邻。英国由大西洋所环绕,东为北海,南为英吉利海峡,西南偏南为凯尔特海,同爱尔兰隔爱尔兰海相望。该国总面积达,为世界面积第80大的主权国家及欧洲面积第11大的主权国家,人口6510万,为全球第21名及歐洲第3名。 英国为君主立宪国家,采用议会制进行管辖。其首都伦敦为全球城市A++级别和国际金融中心,大都会区人口达1380万,为欧洲第三大和欧盟第一大。现在位英国君主为女王伊丽莎白二世,1952年2月6日即位。英国由四个构成国组成,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其中后三者在权力下放体系之下各自拥有一定的权力。三地首府分别为爱丁堡、加的夫和贝尔法斯特。附近的马恩岛、根西行政区及泽西行政区并非联合王国的一部分,而为王冠属地,英国政府负责其国防及外交事务。 英国的构成国之间的关系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英格兰王国通过1535年和1542年的《联合法令》将威尔士纳入其领土范围。1707年的条约使英格兰和苏格兰王国联合成为大不列颠王国,而1801年后者则进一步同爱尔兰王国联合成为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1922年,爱尔兰的六分之五脱离联邦,由此便有了今日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亦有14块海外领地,为往日帝国的遗留部分。大英帝国在1921年达到其巅峰,拥有全球22%的领土,是有史以来面积最大的帝国。英国在语言、文化和法律体系上对其前殖民地保留了一定的影响力,因而吸引許多以前英聯邦的移民前來居住。 英国为发达国家,以名义GDP为量度为世界第五大经济体,以购买力平价为量度为世界第九大经济体。英国同时还是世界首个工业化国家,在1815年-1914年为世界第一强国,现今仍是強國之一,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文化、军事、科技和政治上有显著影响力。英国为国际公认的有核国家,其军事开支位列全球第五 (IISS)。自1946年以来,英国即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而自1973年以来即为欧洲联盟(EU)及其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的成员国,同时还为英联邦、欧洲委员会、七国财长峰会、七国集团、二十国集团、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2016年英國脫離歐盟公投中,英国民众决定脱离欧盟,但因間接影響全球經濟,所以並未得到多數國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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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

#重定向 欧洲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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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

欧盟法律(EU Law)是与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法律平行执行的独立法律系统,是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运作的规则体系。欧盟法律在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系统有直接效力,在很多领域高于国内法,特别是单一市场所涵盖的领域(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方面)。根据欧洲法院的确认,欧盟不是一个联邦政府而是构成国际法中一个全新法律秩序的联合体。欧盟法律有时候被归类为超国家法,目前在27个成员国中大约有5亿欧盟公民受欧盟法律支配,这使其称为世界上适用最广泛的现代法律系统之一。 就像欧盟本身一样,欧盟法律也可以分为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欧洲各共同体,涵盖欧盟制定的大部分法律,欧洲法院具有最高权威。欧盟同时还根据第二支柱-对外政策和第三大支柱,此时欧洲法院的权威被削减并不适用直接效力。 欧盟委员会负责立法,欧盟理事会代表成员国政府,欧洲议会由欧洲公民选举产生,欧洲法院是维护法治和人权的保障。 正如欧洲法院所言,欧盟“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联盟”,而是旨在“确保社会进步,谋求不断改善其人民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组织。欧盟类似与联邦制国家,法律制度是为了保证各成员国的政治成果,因为政治制度具有分散性。欧盟制定的决议,各成员国必须绝对执行。相比而言,各成员国国内的决议制定和执行通常由各成员国自己进行。欧盟以“促进其人民的和平、价值和福祉”为宗旨。欧盟的政治机构、社会和经济政策有以超越民族国家、以合作和人类发展为目。根据其法院的规定,欧盟代表“国际法的新法律秩序”。欧盟的法律基础是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这两项条约得到了28个成员国政府的一致同意。新成员国如果同意遵照执行欧盟组织的规则,可以申请加入欧盟;现有成员国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宪法要求”退出欧盟。人们有权通过欧洲议会及其国家政府参与欧盟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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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洲联盟事实上的兩院制立法機關的下議院,唯一的一个直选议会机构;與歐盟理事會同為歐盟的主要決策機構。与一般意义上的议会相比,欧洲议会創設之初拥有的职能少了很多。它會考察欧盟成员国的人权状况、监狱虐待与酷刑事件等,並會讨论人权问题和派遣人权观察委员会,如对被揭露的警署或监狱虐待和酷刑事件进行调查,或者提醒一个国家和公众舆论对种族主义或排外思潮提高警惕。在超國家的歐洲聯盟中,欧洲议会的特别之处在于:自从1979年以来,它是唯一成员是由欧盟成员国人民直选产生的機構。 因為不民主的批評,歐盟在簽定的各個條約中,一步步的增加了歐洲議會的權力。里斯本條約通過後,在很多的政策領域上,歐洲議會要和歐盟理事會經由共同決定的程序立法,即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是平等的立法機構。欧盟三分之二的法律法规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 虽然欧盟的两个行政机关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都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条约》却规定欧洲议会每月必须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一次会议。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立法准备工作和议会委员会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议会每月只在斯特拉斯堡开4天会,举行常规会议和最终的投票工作,其他所有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虽然欧洲议会多次表示希望自行决定开会地点,之后的多个欧盟条约都规定,欧洲议会的开会地点需由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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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指令

指令(Directive)是歐洲聯盟的一種成文法(歐盟法律)。和(Regulation)不同,指令只要求歐洲聯盟成員國達成訂明的目標,但並不限制成員國達成目標的方法(所以譯為「準則」會更貼切,事實上, "directive" 在歐盟官方的德文用語裡叫做 "Richtlinie" ,就是準則之意)。而規章立法後則立即成為每個成員國的法律一部分,各國必需照其內容執行。指令通常在規則以外留有酌情權,好讓成員國有彈性地執行。指令按照情況,由各種歐盟的立法程序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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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指令

《数据保护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正式名称:《第95/46/EC号保护个人在数据处理和自动移动中权利的指令》(Directive 95/46/EC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是一项于1995年通过的欧洲联盟指令,用于规范欧盟范围内处理个人数据的行为,是欧盟隐私法和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据保护指令》會被《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替代。后者于2016年4月通过,在2018年5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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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

2016年歐洲建立

2018年歐洲

信息隐私

隱私權法

亦称为 GDPR,一般資料保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