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关系: 公平正義,罗纳德·德沃金,韦伯,道德,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自然法,H·L·A·哈特,汉斯·凯尔森,法實證主義,法律,法律哲学。
公平正義
#重定向 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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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纳德·德沃金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纽约大学和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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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
韦伯可以指:.
道德
道德,指衡量行為正當的觀念標準,准許刺激人類。 不同的對錯標準是特定生產能力、生產關係和生活形態下自然形成的。一個社會一般有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只涉及個人、個人之間、家庭等的私人關係的道德,稱為私德;涉及社會公共部分的道德,稱為社會公德。 道德為非正式公共機制,非正式即指無法律或權威能判定正確與否,而公共機制指所有場合都能套用的準則。 道德相对主义者认为,道德和文化有密切關係:虽然人類的道德在某些方面有共通性,但是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往往有一些不同的道德觀念;不同的文化中,所重視的道德元素及其優先性、所持的道德標準也常常有所差異;同樣一種道德,在不同文化社會背景中的外在表現形式、風俗習慣往往也相去甚遠。.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
路德维希‧約瑟夫‧約翰‧维特根斯坦(Ludwig Josef Johann Wittgenstein,又譯维特根施泰因、維根斯坦;)是一名奧地利哲學家。他生于奥地利,后入英国籍。维特根斯坦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其研究领域主要在语言哲学、心靈哲学和数学哲学等方面。1939年至1947年,任教於剑桥大学三一學院。Dennett,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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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历史上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根据自然法的道德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则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自然法”的语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overlap thesis)”。自然法的学派可谓百花齐放,其主要差异在于,在法律规范的确定方面,道德究竟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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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A·哈特
H·L·A·哈特(H.,1907年-1992年)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是《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一书的作者,切爾滕納姆學院畢業後,入牛津大學新學院學習古典學,並在1929年以優異成績結業。曾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二战期间曾在英军情报部门工作。哈特在分析哲学框架内发展了一套精深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曾先后和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富勒、德富林、德沃金展开过著名的辩论。哈特的贡献在于以语言分析哲学为基础,重新挽救了在二战后饱受批评的分析实证法学,其两位学生拉兹与麦考米克亦是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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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凯尔森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是20世纪著名奥地利裔犹太人法学家,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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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實證主義
#重定向 法律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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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法律哲学
法律哲學(Philosophy of law),又稱法哲學,是哲學在法律領域中的一個分支。正如科學哲學、政治哲學等哲學分支一樣,法律哲學是一門對法律現象、法學的基礎信念乃至對法學本身進行反思的學問。隨著法學在世界各地的發展,在不同的場合或學術脈絡之下,法律哲學又被稱為法理學(Jurisprudence)、法律理論(Legal theory),有時更會被歸入基礎法學(Fundamental legal studies)當中。儘管這些名詞所代表的學術領域並不完全相同,英國、美國等普通法系國家的學者仍普遍習慣將法理學作為法律哲學的代名詞;而在德國等歐陸法系的國家,即使學者們為以上各個名詞的內容和概念作出了相對嚴格的劃分,但在應如何區分法律哲學和法律理論的問題上,仍然存在著一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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