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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

指数 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 Rechtspositivismus,為與德國之法律實證主義(Gesetzespositivismus)區分,嚴格上稱為法實證主義),或称法实证论、实证法学、概念法學派,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法律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问世之后,英美的法律实证主义与牛津语言哲学紧密结合;其所依赖之“描述社会学”的方法,被认为源自奥斯汀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并与韦伯的社会学方法有耦合之处。在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发表之后,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法律原则说”的过程中,分裂为以哈特、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的法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与以拉兹(Joseph Raz)为代表的「排他的法实证主义」(hard legal positivism):前者主张法律与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联系,后者则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欧陆方面,凯尔森亦被认为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其纯粹法学理论被认为法律作为“规范”,是与事实及道德相分的第三领域。 實質上實證法學與法實證主義仍有一段差距,凱爾森創立法律位階最高階為基本規範,雖未真正闡述基本規範的內涵,但一般認為基本規範即為公平正義。而法實證主義則忽視法律文字以外的社會、文化、價值等因素,強調法律的規範。因此,難以認為實證法學等同於法實證主義。 法实证主义乃当今英美法律理论的主流理论,上述两派皆为有力说。不过,法实证主义理论亦有诸多弱点,比如,无法完备解释法律之合法性-正统性来源,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皆是如此。.

目录

  1. 18 关系: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尤里乌斯·宾德主义罗斯科·庞德舊金山和約自然法H·L·A·哈特杰里米·边沁汉斯·凯尔森法實證主義法律法律形式主义法治洞穴奇案派翠克·德富林,德富林男爵朗·L·富勒日内瓦高级国际关系及发展学院拉德布鲁赫公式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生於普魯士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省吕贝克,德國法學家與政治人物,被認為是20世紀最具影響力的法律哲學家之一。在威瑪共和時期,曾擔任德國聯邦司法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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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里乌斯·宾德

尤里乌斯·宾德(Julius Binder,)出生于维尔茨堡,死于哥廷根。德国新黑格尔主义法律哲学家和法学家,在哥廷根大学担任教授。 他主要被称为法律实证主义的反对者,并且在20世纪30年代在德国纳粹时期一直是活跃的学者,他并没有反对当时盛行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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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

主义(principle;常用后缀“–ism”表示),代表理念或有完整體系的思想和信念,也可视为实现不同目标的不同方法。若於政治理論中,冠以「主義」此一後綴,往往具有「思想、運動、體制」三種互為相關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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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科·庞德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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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

《對日和平條約》,簡稱《對日和約》,通稱舊金山和平條約或舊金山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大部份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起草人為日後擔任美國國務卿的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英語書寫,另有法語、西班牙語、日語等3種語言之正式譯本。 舊金山和約的目的是解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投降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之主權。和約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島嶼交付聯合國託管。這些規定造成後來南千島群島、以及臺灣法律歸屬的主權爭議。 日本在和約前言的部分,請求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隨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日本結束長達七年的盟軍佔領時期,並恢復正常國家地位。1956年12月1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為聯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旧金山和约》是身为战败国的日本确立战后再次崛起和确立国家走向的决定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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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历史上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根据自然法的道德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则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自然法”的语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overlap thesis)”。自然法的学派可谓百花齐放,其主要差异在于,在法律规范的确定方面,道德究竟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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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A·哈特

H·L·A·哈特(H.,1907年-1992年)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是《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一书的作者,切爾滕納姆學院畢業後,入牛津大學新學院學習古典學,並在1929年以優異成績結業。曾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二战期间曾在英军情报部门工作。哈特在分析哲学框架内发展了一套精深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曾先后和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富勒、德富林、德沃金展开过著名的辩论。哈特的贡献在于以语言分析哲学为基础,重新挽救了在二战后饱受批评的分析实证法学,其两位学生拉兹与麦考米克亦是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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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里米·边沁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和社会改革家。他是最早支持效益主義和动物权利的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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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凯尔森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是20世纪著名奥地利裔犹太人法学家,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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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實證主義

#重定向 法律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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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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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主义

法律形式主义(Legal Formalism)属于法律实证主义的法理学和法哲学。边沁的实证主义可以被看作针对的是立法机关,而法律形式主义则针对的是法官,即法律形式主义并不像实证主义那样认为法律的实质公正是无关的,而是认为,在民主社会中,那是一个立法者——而非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形式主义认为,法官和其他公共官员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应当限于其直白的意思,如果法官有权造法,而非局限于释法,那就将违反三权分立。在法律形式主义看来,法律是一系列独立于其他政治和社会制度的规则和原则。 法律形式主义和实证主义密切相关。实证主义把注意力集中在法律产生之后,而对法律如何制定、立法者向何处努力都并不关注。如果实证主义可以说是在解释“法律是什么”,那么形式主义就可以说是从实证的角度来解释法和法律体系如何运作。 与法律形式主义之相对的是法律工具主义,即一种和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相关的理论。工具主义认为,为了实现好的公共政策和社会利益,可以在对法律的文本解释中进行创新,尽管法律工具论也会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推动公正或保障人权。法律工具主义反对法官有权出于其对好政策的个人看法而改变法律,认为那样将破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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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法治(rule of law)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个概念。法治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意味着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包括立法者、行政官员和法官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has defined "rule of law" this way: The authority and influence of law in society, e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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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是著名法學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虛擬案例,是一宗同類相食案,並牽涉陷入絕境、抽籤、公眾同情、政治因素、緊急避險抗辯及赦免等事實,他以五位法官的判詞反映五種不同的法哲學流派(下稱洞穴奇案一)。其後薩伯(Peter Suber)再次引用此案,以九個法官提出九種額外的法哲學觀點(下稱洞穴奇案二)(),此案曾被達瑪竇(Anthony D'Amato)稱為法理學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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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翠克·德富林,德富林男爵

派翠克·亞瑟·德富林,德富林男爵,PC(Patrick Arthur Devlin, Baron Devlin,),英国法学家,曾担任英国上院大法官。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张法律可以强制执行道德,曾与实证法学派的哈特展开过著名的辩论。 D 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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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L·富勒

朗·L·富勒(Lon L. Fuller,)是著名的法哲学家,写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1964),探讨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他和H·L·A·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著名的辩论,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对抗意义深远。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生,深受富勒影响。 富勒认为法律的形式标准包括八个方面的准则:一般性;公之于众;适用于将来而非溯及既往;明确性;避免内在矛盾;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稳定性;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 Category:美国法律学者 Category:哈佛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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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高级国际关系及发展学院

日内瓦高级国际关系及发展学院(Institut de hautes études internationales et du développement,IHEID)一般简称日内瓦高级国际关系学院 ,是一所位于瑞士日内瓦的高等教育机构(Institut Universitaire),90%的课程由英文授课,另有10%的课程由法语授课。该校在国际事务学界享有盛名,其前身《日内瓦高级国际关系学院》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国际问题研究院。 该校规模极小,却有充沛的学术,财力资源,催生出了1位联合国秘书长,其学生,学者团体内至今共出了7位诺贝尔奖得主,1位普利策奖得主与无数个国家领袖与外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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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公式

拉德布鲁赫公式(Radbruchsche Formel)是由德国法学教授与政治人物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1946年的论文中第一次提出的公式。根据这一理论,法官遭遇正义与法律有效性之间的冲突时只有在法规背后的法律内容看上去有“难以容忍的裁决”或者在法律面前对人权的“刻意忽视”的问题的法律内容时要决定反对应用法规。 拉德布鲁赫公式根植于民法法系的形式。被认为是对拉德布鲁赫在纳粹德国司法体系中的经历的反击,并被联邦德国多次用于法院审判。根据一些作者,第一次包含这一理论的拉德布鲁赫论文《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之法)被认为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哲学著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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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为 实证法学,概念法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