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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中華民國)

指数 土地法 (中華民國)

《土地法》是管理土地的根本大法,狹義的土地法指的是土地法本身。廣義的土地法則是指任何與土地的管理,分配,利用有關的法律。土地是生產要素之一,各個國家對於土地的分配無不投注心力於上。台灣的土地法立法精神源自於孫文的民生主義平均地權學說,主張平均地權,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等觀念。整部土地法的存在皆在彰顯這三個精神。 土地法共五編,分別為總則,地籍,土地使用,土地稅,土地徵收。.

目录

  1. 21 关系: 台灣台灣戰後時期大眾捷運法孫中山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憲法平均地權平均地權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國民政府公地放領公告地價胡漢民都市更新條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耕者有其田林森澳門文化資產保存法日本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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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戰後時期

#重定向 臺灣戰後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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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大眾捷運法》頒定公佈於1988年7月1日,為中華民國政府因應都市捷運所制定的相關法律。大眾捷運法與台灣約百萬捷運使用者相關,舉凡台灣捷運系統之規劃、建設、營運、監督及安全均依該法規定。另台灣行政與立法機關根據此法,也衍生訂定許多子法。例如:2004年10月13日核定的《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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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

孫中山(),名文,幼名帝象,譜名德明,字載之,號逸仙、日新。流亡日本時,曾化名中山樵,故通稱孫中山。生於大清帝國廣東省廣州府香山縣翠亨村,祖籍广东省东莞。清末民初醫師、政治家、革命家、哲学家,是中華民國奠基人,亦是中國國民黨之創黨人。1905年,在日本東京組成中國同盟會,被推為總理;確定「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建立民國,平均地權」政綱,提出三民主義學說。在日本東京由黑龍會領袖內田良平的号召下與華興會以及光復會等組織籌備成立中國同盟會,後於東京黑龍會總部組成中國同盟會,孫中山主張使用狀似日本軍旗「旭日旗」的「青天白日旗」,反對使用黃興所提出的井字旗作為革命旗幟,並在黑龍會等組織的支持下被推為總理。1911年12月29日,被十七省代表在南京推选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1912年1月1日在南京宣布就职,建立中华民国臨时政府。1919年,将中华革命党改组为中国国民党1940年4月,國民政府明令尊稱孫中山先生為中華民國國父。中國共產黨尊其為「中國近代民主革命的偉大先行者」。 孫中山童年曾受太平天国的影响,就有革命思想。但到了青年時期,他依舊未有行動,28岁上書清朝重臣李鴻章,建言改革,卻遭遇李的冷落。日本命令將兵遣師,侵入中國。1894年11月24日,孙中山在檀香山成立兴中会(中國國民黨前身)。1895年,兴中会发动乙未广州起义。原本,孫中山提倡以武裝革命推翻滿清統治以建立中華民國,但民國建立以後,他得不到北洋軍人的信任、支持,所以他又提倡武力推翻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於是遭受許多非議。他提出三民主義等政治綱領,影響中國政治至深,中国国民党尊其為唯一總理。 孙中山著有《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三民主義》等。其著述在逝世后多次被结集出版,有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的十一卷本《孙中山全集》,台北1969、1973、1985年出版的《国父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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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是中華民國的治權機構,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於武昌的中華民國軍政府,之後歷經南京臨時政府、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等多次政權替換。現今在臺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基於1947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以及1991年首次制定的憲法增修條文,分為中央、地方兩大層級。 中華民國施行「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組織,別稱「中樞」:「一府」是指總統、副總統、以及總統之幕僚單位(總統府、國安會等),「五院」則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下屬各政府機構,此乃依照孫中山自創之五權憲法理論,將國家治權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種,並分別設置一個「院」來執行。地方政府架構則分為省╱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等三級,但省的功能於1998年起虛級化,故一般均將省級剔除;原本屬於省轄下的縣、市,在省虛級化後實際上與直轄市同屬中央政府直轄。現今所稱的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有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 中華民國政府也是迄今唯一曾經同時統治臺海兩岸的行憲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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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制定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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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

平均地權是中華民國國父孫文所倡民生主義中的最早具體成形的重要思想。就是由國家規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和地價稅法;私人所有的土地,由地主估價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稅,並於必要時依所報價收買之。自報價後,土地所增加的價值,歸諸公有(「漲價歸公」)。目的在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數人的身上。 孫文曾在演講中解釋平均地權以及漲價歸公的概念,「比方地主有地價值一千元,或多至兩千;就算那地將來因交通發達價漲至一萬,地主應得兩千,已屬有益無損;營利八千,當歸國家。這於國計民生皆有大益。少數富人把持壟斷的弊端自然永絕,這是最簡便易行之法。」孫文更進一步主張地價稅應為國家唯一之稅收來源,對私人徵收的苛稅全面廢止:「中國行了社會革命之後,私人永遠不用納稅,但收地租一項,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國。」 1954年8月,政府公佈「實施都市平均地权條例」,指定台灣為實行區域。李守孔著,《中國現代史》,台北,三民書局,1973年9月,第185頁,ISBN 9571406635由人民自動申報地價,政府照價徵稅,漲價歸公,皆用作興辦擴大社會福利事業及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之用。 1964年1月,立法院通過「都市平均地權條例」。陳-布-雷等編著,《蔣介石先生年表》,台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78年6月1日,第106頁7月台灣省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公告地價;並決定以增收之地價稅,作為推行民生主義社會福利政府之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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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為推行平均地權政策,在民國43年8月26日發佈的條例,中間曾有多次修正。內容有關地價的規定及相關土地的課稅、收買及歸公等內容。 Category:中華民國土地法規 Category:台湾土地改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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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是中華民國為了能夠促進臺灣產業升級並且健全經濟發展而制定的特別法,其立法精神則延續先前的《獎勵投資條例》所制定。其中自1979年開始,中華民國政府在受到第二次石油危機影響後,決定將臺灣地區的經濟發展轉向耗能和污染較少的高附加價值產業。同時自1980年代中期開始,臺灣經濟也開始面臨新臺幣升值、基本工資上漲以及土地成本等問題,這使得過去所強調發展的勞力密集工業已經逐漸喪失與國際競爭的優勢,更使得政府認為加速產業升級、提高產品附加價值等因應方式有其必要性。 其中中華民國先是在1980年設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藉此優惠並且鼓勵外商投資高科技產業。並且在1984年與1990年推動十四項建設以及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希望藉由公共投資更進一步加速產業發展。而在1989年3月時,中華民國經濟部則提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以取代原有的《獎勵投資條例》。其中《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強調發展通訊、資訊等十大新興產業,在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便於1991年1月1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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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頒定公佈於2000年2月2日,為中華民國政府因應土地徵收所制定的相關法律,是土地法的特別法,並與憲法及土地法第五編「土地徵收」之相關規定共同架構成為中華民國的土地徵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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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

國民政府,簡稱國府,是中華民國在訓政時期的中央政府與最高行政機關,成立於1925年7月1日,由廣州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改組而來,故早期稱「廣東革命政府」,但隨著革命由南方往北推展,行政中心曾遷移至武漢、南京等地,結束於1948年5月20日。 1925年3月12日孫中山逝世後,7月1日廣州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改組為國民政府。在1925年成立後至1928年之間,其與北京的北洋政府相互對峙。 隨着北伐戰爭開始,1927年1月國民政府遷至武漢,稱「武漢國民政府」。同年4月12日蔣介石於上海發動清黨,4月18日在南京另立國民政府,稱「南京國民政府」;7月15日汪精衛武漢政府宣布反共,與南京國民政府合併。1928年北伐統一全國後,成為唯一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造就黃金十年。 1937年,因七七事變(盧溝橋事變)全面爆發中日戰爭,中國進入為期8年(1937~1945年)的抗日戰爭,史稱「八年抗戰」,而美國於1941年珍珠港事件之後開始與同盟國共同對抗軸心國。1948年5月20日,依循《中華民國憲法》選出的第一任總統蔣介石、副總統李宗仁正式就職,國民政府即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共設一府五院),國民政府主席一職也改為總統,與訓政時期一起走入歷史。現今的中華民國總統府為其機關法人的延續。 國民政府是中國國民黨依據孫文所著《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建立之政府機構,由中國國民黨一黨專政,主要職位均由中國國民黨黨員擔任,但亦接納中國國民黨以外之人士參與。其存在期間,中國國民黨內部發生多次衝突與分裂,導致部分出走黨員自行成立不同的「國民政府」。此外在行憲後,中國國民黨執政的中華民國政府,也經常在眾多場合稱為「國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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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放領

公地放領係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其旨在扶植自耕農,實現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1951年6月,政府開始實施公地放領,放領耕地由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銀行征收,使無地之農民取得所有權。李守孔著,《中國現代史》,台北,三民書局,1973年9月,第184頁,ISBN 9571406635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於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公地放領,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藷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 簡而言之,就是政府將公有土地准由承租之農民依照法令規定之要件及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地價後,承領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公地放領之目的,在於扶植自耕農。 自民國四十年起,政府將公有耕地優先由承租公地的現耕農承領。放領面積,每戶不超過水田二甲或旱田四甲。公地承領人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地價後,就取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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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價

公告地價為台灣的一種土地政策,官方公告一個地價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政府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課徵地價稅,公告地價每2年公告1次,必要時會延長。 另有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例如官司糾紛時)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 此一措施理論在於孫中山所提出的「漲價歸公」:「土地持有人如果以多報少,他一定怕政府要照價收買,吃地價的虧;如果以少報多,他又怕政府要照價抽稅,吃重稅的虧。在利害兩方面互相比較,他一定不情願多報,也不情願少報,要定一個折中的價值,把實在的市價報告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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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漢民

胡漢民(),原名衍鸿,字展堂,号不匮室主,清末民初廣東省廣州府番禺縣(今廣州市區)人。自稱汉民,意为不做滿清臣民,做大汉之民。中國國民黨元老和早期主要领导人之一,也是国民黨前期的右派代表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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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為中華民國(臺灣)有關都市更新的條例子法,簡稱《都更條例》,其母法為《都市計畫法》等母法法規。依據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的統計,2002年起,即有以該條例為適用條例的建案送交主管機關核准,到2011年年底為止,全臺灣以該條例為基準送出的都市更新案共有912件,核定可重建者279件,其中核發建照者則有12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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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耕地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在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的建議下,臺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公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1949年8月15日,臺灣全省三七五減租政策「研擬完成」。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正式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條例規定,租期一律改為六年,在租期中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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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是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實施的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之一。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實行三七五減租,於1951年實行公地放領,於1953年實行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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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

林森(),字子超,號長仁,中華民國政治家。福建閩縣(閩侯縣、林森縣)人。1932年起接替蔣中正擔任國民政府主席一職。1943年逝世後繼續由蔣中正擔任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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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

澳門(Macau;Macao),簡稱澳,古稱濠鏡澳,或稱濠江、海鏡、鏡海、媽港、梳打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特别行政区之一,位於南海北岸、以及珠江口西側,北接廣東省珠海市,東面與鄰近的香港相距63公里,其餘兩面與南海鄰接。 澳門全境由澳門半島、氹仔以及路環三個區域所組成,2000年後氹仔與路環之間開發出以賭業為主的路氹城區域:澳門半島是澳門發展的核心,其東北面一小部份陸地與中国大陸連接,氹仔和路環原本分別為兩座離島,後來連陸而成為了路氹城。 澳門是歐洲國家在東亞的第一塊、也是最後一塊屬地。澳門自秦始皇三征嶺南後屬中國版圖,從明朝中葉的1557年開始被葡萄牙人租借,但明朝设置官府管理。直至1887年,葡萄牙與清朝簽訂有效期為40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至1928年期滿失效)後,澳門成為葡萄牙殖民地。1980年代,葡萄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探討澳門前途問題,其後於1987年簽署《中葡聯合聲明》,葡萄牙根据声明於1999年12月20日將澳門主權移交中國,實行一國兩制,享有「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權利。 澳門為獨立之經濟體,其中旅遊業與博彩業為重要產業,尤其主權移交後開放賭權,現在發展為「世界上第一大賭城」。澳門為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區,每平方公里人口超過2萬。2015年澳門的人均本地生產總值依國際匯率爲78,586美元,名列世界第三。澳門2015年人均国民总收入依购买力平价爲102,480美元,名列世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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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是中華民國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而立之法,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均依此法規定,該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該法最早於1982年制定,於2005年進行整體性與結構性的修法,2016年進行全文修正,現時共有11章、113條。 根據最新該法,文化資產為具有各種價值經指定或登錄而成的事物,有形文化資產分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國寶、重要古物、一般古物)與自然地景等九類,無形文化資產則分為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歷史、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等五類;除自然地景由農委會主管外,其餘各類均由文化部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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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國(),是位於東亞的島嶼國家,由日本列島、琉球群島和伊豆-小笠原群島等6,852個島嶼組成,面積約37.8万平方公里。國土全境被太平洋及其緣海環抱,西鄰朝鮮半島及俄罗斯,北面堪察加半島,西南為臺灣及中國東部。人口達1.26億,居於世界各國第11位,當中逾3,500萬以上的人口居住於東京都與周邊數縣構成的首都圈,為世界最大的都市圈。政體施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天皇為日本國家與國民的象徵,實際的政治權力則由國會(參眾兩院)、以及內閣總理大臣(首相)所領導的內閣掌理,最高法院為最高裁判所。 傳說日本於公元前660年2月11日,由天照大神之孫下凡所生之後代磐余彥尊所建,在公元4世紀出現首個統一政權,並於大化改新中確立了天皇的中央集权體制。至平安時代結束前,日本透過文字、宗教、藝術、政治制度等從漢文化引進的事物,開始衍生出今日為人所知的文化基礎。12世紀後的六百年間,日本由武家階級建立的幕府實際掌權。17世纪起江户幕府頒布锁国令,至1854年被迫開港才結束。此後,日本在西方列強進逼的時局下,首先天皇從幕府手中收回統治權,接著在19世紀中期的明治维新進行大規模政治與經濟改革,實現工業化及現代化;而自19世纪末起,日本首先兼併琉球,再拿下台灣、朝鮮、樺太等地為屬地。進入20世紀時,日本已成為當時世界的帝國主義強權之一,也是當時東方世界唯一的大國。日本後來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軸心國之一,對中國與南洋發動全面侵略,但最终於1945年戰敗投降。日本投降至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前,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並監督日本制定新憲法、建立今日所見的政治架構,日本轉型為以國會為中心的民主政體,天皇地位虛位化,並依照憲法第九條放棄維持武装以及宣戰權。而日本雖在法律上實施非武裝化,出於自我防衛上的需要,仍擁有功能等同於其他國家軍隊的自衛隊。 日本是世界第三大經濟體,亦為七大工業國組織成員,是世界先進國家之一,主要奠基於日本經濟在二戰後的巨幅增長。現時日本的科研能力、工業基礎和製造業技術均位居世界前茅,並是世界第四大出口國和進口國。2015年,日本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依國際匯率可兌換成為三萬二千,人均國民收入則在三萬七千美元左右,人類發展指數亦一直維持在極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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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为 中華民國土地法,台灣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