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台灣
#重定向 臺灣.
查看 公地放領和台灣
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是中華民國的治權機構,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於武昌的中華民國軍政府,之後歷經南京臨時政府、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等多次政權替換。現今在臺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基於1947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以及1991年首次制定的憲法增修條文,分為中央、地方兩大層級。 中華民國施行「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組織,別稱「中樞」:「一府」是指總統、副總統、以及總統之幕僚單位(總統府、國安會等),「五院」則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下屬各政府機構,此乃依照孫中山自創之五權憲法理論,將國家治權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種,並分別設置一個「院」來執行。地方政府架構則分為省╱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等三級,但省的功能於1998年起虛級化,故一般均將省級剔除;原本屬於省轄下的縣、市,在省虛級化後實際上與直轄市同屬中央政府直轄。現今所稱的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有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 中華民國政府也是迄今唯一曾經同時統治臺海兩岸的行憲政府。.
查看 公地放領和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制定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及經濟發展。.
查看 公地放領和中華民國憲法
三民書局
三民書局(英語:San Min Book),是一家總部位於臺灣的出版社與書店,由劉振強、柯君欽、范守仁等三人集資創立於1953年,宗旨為「傳播學術思想,延續文化發展」,早期出版法政(法律類及政治類)大學用書、《三民文庫》、《古籍今注新譯叢書》、《大辭典》,後亦出版字典及兒童、青少年讀物,轉型成為綜合型出版機構。.
查看 公地放領和三民書局
土地改革紀念館
土地改革紀念館是一棟位於臺灣臺北市的多功能大樓,樓層共11層(地上10樓、地下1樓),是為了紀念1950年代台灣土地改革而創建的紀念館。目前結合展示、研究、教育訓練、場地出租等多功能。 土地改革紀念館由曾經留學德國的地政學者蕭錚號召各界捐款成立。1967年3月11日,土地改革紀念館大樓落成,命名為敦化樓,由蕭錚題字、中華民國副總統嚴家淦主持剪綵、臺灣省政府主席黃杰主持揭幕儀式。 此外,1965年9月,臺灣省政府撥款於今桃園市興建完成「臺灣省土地改革資料陳列館」並同時對外開放。.
查看 公地放領和土地改革紀念館
自耕农
自耕农,是一个经济学和历史学概念,指自己(家庭)拥有小块的土地,并在上面亲自耕种为生的人。自耕农也称小农,其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称为小农经济。自耕农是中世纪农业社会的基础。 在中世纪农业社会,一些自耕农因各种原因破产,变成无地之人,要么当佃农替地主耕种,要么当工人替雇主做工。如果无工可做,就成为流民。.
查看 公地放領和自耕农
臺灣土地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土地銀行、土銀,是中華民國一家成立於1946年的大型銀行,為傳統八大行庫之一,資產在中華民國本國銀行排名第五。 總行位於台北市館前路上,係改組日治時代原日本勸業銀行在臺北市、新竹、臺中、臺南、高雄五支店而成立。截至2018年全球分行共有162間。.
查看 公地放領和臺灣土地銀行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耕地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在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的建議下,臺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公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1949年8月15日,臺灣全省三七五減租政策「研擬完成」。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正式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條例規定,租期一律改為六年,在租期中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
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是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實施的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之一。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實行三七五減租,於1951年實行公地放領,於1953年實行耕者有其田。.
查看 公地放領和耕者有其田
水田
水田,可以指:.
查看 公地放領和水田
旱田
旱田,不用蓄水且無灌溉設施的耕地,多用於種植不需要大量水分的農作物,例如花生、棉花、小麥等。相對於旱田的是水田,多用於種植稻米或其他半水生農作物。 旱田多見於氣候較為乾燥的地區,例如中國東北、黄土高原等地。在氣候濕潤的地區,若地勢較高或離水源較遠而且缺乏灌溉設施,亦多採用這種耕作方式。.
查看 公地放領和旱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