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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放領

指数 公地放領

公地放領係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其旨在扶植自耕農,實現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1951年6月,政府開始實施公地放領,放領耕地由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銀行征收,使無地之農民取得所有權。李守孔著,《中國現代史》,台北,三民書局,1973年9月,第184頁,ISBN 9571406635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於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公地放領,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藷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 簡而言之,就是政府將公有土地准由承租之農民依照法令規定之要件及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地價後,承領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公地放領之目的,在於扶植自耕農。 自民國四十年起,政府將公有耕地優先由承租公地的現耕農承領。放領面積,每戶不超過水田二甲或旱田四甲。公地承領人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地價後,就取得土地所有權。.

目录

  1. 11 关系: 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憲法三民書局土地改革紀念館自耕农臺灣土地銀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耕者有其田水田旱田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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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是中華民國的治權機構,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於武昌的中華民國軍政府,之後歷經南京臨時政府、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等多次政權替換。現今在臺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基於1947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以及1991年首次制定的憲法增修條文,分為中央、地方兩大層級。 中華民國施行「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組織,別稱「中樞」:「一府」是指總統、副總統、以及總統之幕僚單位(總統府、國安會等),「五院」則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下屬各政府機構,此乃依照孫中山自創之五權憲法理論,將國家治權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種,並分別設置一個「院」來執行。地方政府架構則分為省╱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等三級,但省的功能於1998年起虛級化,故一般均將省級剔除;原本屬於省轄下的縣、市,在省虛級化後實際上與直轄市同屬中央政府直轄。現今所稱的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有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 中華民國政府也是迄今唯一曾經同時統治臺海兩岸的行憲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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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制定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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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書局

三民書局(英語:San Min Book),是一家總部位於臺灣的出版社與書店,由劉振強、柯君欽、范守仁等三人集資創立於1953年,宗旨為「傳播學術思想,延續文化發展」,早期出版法政(法律類及政治類)大學用書、《三民文庫》、《古籍今注新譯叢書》、《大辭典》,後亦出版字典及兒童、青少年讀物,轉型成為綜合型出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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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紀念館

土地改革紀念館是一棟位於臺灣臺北市的多功能大樓,樓層共11層(地上10樓、地下1樓),是為了紀念1950年代台灣土地改革而創建的紀念館。目前結合展示、研究、教育訓練、場地出租等多功能。 土地改革紀念館由曾經留學德國的地政學者蕭錚號召各界捐款成立。1967年3月11日,土地改革紀念館大樓落成,命名為敦化樓,由蕭錚題字、中華民國副總統嚴家淦主持剪綵、臺灣省政府主席黃杰主持揭幕儀式。 此外,1965年9月,臺灣省政府撥款於今桃園市興建完成「臺灣省土地改革資料陳列館」並同時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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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耕农

自耕农,是一个经济学和历史学概念,指自己(家庭)拥有小块的土地,并在上面亲自耕种为生的人。自耕农也称小农,其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称为小农经济。自耕农是中世纪农业社会的基础。 在中世纪农业社会,一些自耕农因各种原因破产,变成无地之人,要么当佃农替地主耕种,要么当工人替雇主做工。如果无工可做,就成为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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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土地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土地銀行、土銀,是中華民國一家成立於1946年的大型銀行,為傳統八大行庫之一,資產在中華民國本國銀行排名第五。 總行位於台北市館前路上,係改組日治時代原日本勸業銀行在臺北市、新竹、臺中、臺南、高雄五支店而成立。截至2018年全球分行共有162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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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耕地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在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的建議下,臺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公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1949年8月15日,臺灣全省三七五減租政策「研擬完成」。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正式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條例規定,租期一律改為六年,在租期中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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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是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實施的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之一。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實行三七五減租,於1951年實行公地放領,於1953年實行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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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水田,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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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田

旱田,不用蓄水且無灌溉設施的耕地,多用於種植不需要大量水分的農作物,例如花生、棉花、小麥等。相對於旱田的是水田,多用於種植稻米或其他半水生農作物。 旱田多見於氣候較為乾燥的地區,例如中國東北、黄土高原等地。在氣候濕潤的地區,若地勢較高或離水源較遠而且缺乏灌溉設施,亦多採用這種耕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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