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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

指数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La Charte canadienne des droits et libertés,也被簡稱為權利與自由憲章或憲章)是由加拿大憲法確立的一個權利法案。它的第一部分成形於《1982年憲法法案》。憲章保證了加拿大公民的政治權利以及在加拿大內每個人的民權,包括各個方面和各級政府的政策和行為。它的設計旨在通過一系列體現這些權利的原則來團結加拿大人。憲章於1982年4月17日由加拿大女王伊麗莎白二世簽署成為法律。 在憲章之前,有1960年制定的《加拿大人權法案》。然而,人權法案只是一個聯邦法規,而不是一個憲法性文件。作為聯邦法規,它範圍有限,很容易被議會修改,也不能適用到省級的法律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對此法案的解釋也十分狹義 。《加拿大人權利法案》的相對低效性促使很多人行動起來以增加加拿大對權利保護的力度。此外,二戰後出現的人權和自由運動也試圖鞏固世界人權宣言中所闡述的人權原則。經過總理皮埃爾·特魯多的努力,1982年,作為對加拿大國會請求的回應,英國議會正式將憲章頒布為《1982年加拿大法案》的一部分。 加拿大除魁北克以外,皆承认此宪章。.

19 关系: 加拿大國籍法加拿大總理加拿大政府加拿大政治基本權 (憲法學)多元文化宗教自由世界人权宣言伊麗莎白二世皮埃尔·特鲁多美国权利法案結社自由言論自由英語集會自由歧視法语新闻自由思想自由

加拿大國籍法

加拿大國籍通常是藉著出生於加拿大境內自动获得,或父母至少其中一方是加拿大公民來取得,或者被一位或多位加拿大人收养而得到。此外,在過去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至少三年的永久居民也可获取加拿大國籍。下面会具体说明这些情况的例子和例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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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總理

加拿大總理(Prime Minister of Canada,Premier ministre du Canada)是加拿大的政府首腦。雖然加拿大君主(由總督代表)是加拿大的國家元首,依照憲政慣例和傳統,總理才是握有實權的人。加拿大總理由加拿大君主透過他在加拿大的代表加拿大總督任命一個能得到國會支持的人選。這個人選在慣例上是加拿大國會下議院多數黨派的領袖,但兩位上議院議員也曾經擔任過臨時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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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

加拿大政府(Government of Canada;),正式名稱為女王陛下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是管理加拿大的联邦政府,並透過共同機關對普通貨物徵收稅款。在加拿大英語中,「Government of Canada」這個詞可能意味著集體機構,或者專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這兩種機構在通過《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且加拿大聯邦化後正式成立,其中採行聯邦制和君主立憲制。由加拿大君主作為政治基礎核心,並且引進西敏式的議會民主制度。加拿大政府治理的相關內容大致在加拿大憲法提及,其他還有幾個世紀來的成文法令、法院裁決以及不成文風俗等。當前加拿大政府架構,分成採取加拿大樞密院轄下的加拿大內閣作為行政機構、加拿大國會作為立法機構和各個作為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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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治

加拿大的政治體系是根據議會民主制以及聯邦制所設立的框架之内運作,具有深厚的民主傳統。加拿大奉行君主立憲制,加拿大君主为國家元首。加拿大是個多黨制國家,當中不少立法程序源自英國國會定下的先例和不成文慣例。然而,經過歷年演變後加拿大的議會政治亦衍生了一些特色,如黨内紀律就較英國政黨嚴格,而議會表決的議題中具備信任動議地位的也比英國為多。這些特色令沒有内閣職務的議員在議會中扮演較次要的角色,但執政黨議員中的非内閣成員以及在野黨較為低調或資歷較淺的議員(亦即「後座議員」)亦可透過參與公共預算委員會或國防委員會等議會委員會來發揮影響力。 加拿大聯邦於1867年成立後,聯邦政治一直由加拿大保守黨和加拿大自由黨(或該兩政黨的前身)主導,但2011年聯邦大選後傾向社會民主主義的加拿大新民主黨取代自由黨成為國内第二大黨。國會下議院内其他政黨則包括支持魁北克主權運動的魁人政團,以及關注環保議題的加拿大綠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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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 (憲法學)

#重定向 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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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

多元文化是由不同信念、行為、膚色、語言的文化組成,彼此關係是相互支持且均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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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这个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和传统,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社会的迫害或歧视。 宗教自由也包括根据自己的判断放弃或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自由的范围更广,还包含獨自或與他人一道、公開或私下敬拜的權利,以及參加宗教儀式、宗教活動和宗教傳道而無需擔心遭受政府或社會其他團體迫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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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國巴黎夏樂宮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共有30條。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的文件。其由联合国出版在其自己網站上。 《世界人權宣言》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和其他兩個可選協約一起包含在國際人權法案中,兩個公約都是在1966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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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麗莎白二世

#重定向 伊丽莎白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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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埃尔·特鲁多

约瑟夫·菲利普·皮埃尔·伊夫斯·爱略特·特鲁多,CC,CH,PC,QC,FSRC(Joseph Philippe Pierre Yves Elliott Trudeau,),加拿大政治家,曾兩度出任加拿大总理,執政近十六年,是加拿大歷史上在位最久的總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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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权利法案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统称。这些修正案的提出是为了缓解那些反对批准宪法的的担忧,其中保障了多项个人自由,限制了政府的司法和其他方面权力,并将一些权力保留给各州和公众。起初这些修正案仅针对联邦政府有效,不过在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后,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统称合併原則的进程将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条款应用到了各州。 这些修正案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先由联邦众议院于1789年8月21日通过,再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1791年12月15日获得了足够数量州的批准而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并生效。国会一共提出了十二条修正案,但这次通过的只有其中十条,另外两条中一条于203年后获得足够数量的州批准成为第二十七条修正案,另一条从程序上来说仍在等待各州批准。 权利法案列举了宪法正文中没有明确表明的自由和权利,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保留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个人财物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合理颁发的搜查令和扣押状的权利,只有大陪审团才能对任何人发出死刑或其它“不名誉罪行”的起诉书,保证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禁止等。此外,权利法案还规定宪法中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行使。这些条款受到了喬治·梅森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英国的1689年權利法令和诸如1215年大憲章在内英国早期政治文献的影响。 权利法案诞生后的150年里几乎没有对美国司法构成什么影响,但在进入20世纪后情况有所改观,成为许多联邦最高法院重要判决的基石。文件最初有14份副本,其中一份长期存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向公众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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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社自由

结社被現代社會認為是人與生俱有的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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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一種基本人權,指一國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政府「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受到政府報復。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van Mill, Davi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2 Edition), Edward N. Zalta(ed.)。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發放傳遞資訊或者思想的行為。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發表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等言論或者資訊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权的行為都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 一些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国家政权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逾越了人权法案的红线。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確認言論自由的基石重要性,也一方面突顯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人權法》中亦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第19條亦指出,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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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

#重定向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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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自由

集會自由是自由權的一種。除了指可以和平參與任何集會的權利以外,很多時都用來指稱在特定課題與政府對立之時,反對者有權就這一課題集會反對。集會自由是自由主義及民主主義提倡者的一種重要權利。 非法集會指未經所在地政府的許可而進行的集會活動,參與者可能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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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

歧視,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特質,給予不同且較差的對待。歧視總是以某少数族群的利益為代價,提高及维護多数族群的利益。 「歧視」則是基於這種態度或信念所產生的行為。當個人或組織基於汙名而不正當奪取他人的權利和生存機會時,就是歧視。歧視可能會導致排擠或邊緣化,被剝奪權利,如獲得公平的居住條件、工作機會、教育及充分參與公民生活。但歧視本身可以使信任者之間,做最有效率的媒合,而與不被信任者做最有效率的分離。关于歧视定义充滿爭議,而是否视为歧視言论及差別对待则牽涉言论自由的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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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

法語(le français 或 la langue française)属于印欧语系罗曼语族,法語是除英語、西班牙語和阿拉伯語之外最多國家的官方語言也是聯合國工作語言之一,法語也是聯合國、歐盟、北約、奧運會、世貿和國際紅十字會等的官方語言及正式行政語言。法語在11世纪曾是除了中古漢語以外,當時世界上使用人口最多的语言。現時全世界有約一億人将法语作为母语,另有2.8億人使用法语(包括把它作为第二语言的人);这些数字目前仍在增長中,尤其是在非洲大陸。法語被广泛使用,其程度位居世界第二,僅次於英語。法国法语和魁北克法语是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法语分支,尽管它们從同一法语方言分化而成,但以两者互相溝通时则会有障礙,这是因為兩者在發音以及少数语法上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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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或稱新聞自由權,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權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各国新闻自由度排名请参见新闻自由指数词条) 至于官方的信息,政府则有责任和义务根据信息的相关程度和重要性对其进行详细的分类,以决定哪些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哪些信息涉及到了国家的机密而必须受到保护,以此来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许多政府服从所谓的《阳光法案》或《信息合法化自由公约》来定义国家利益的概念范围。 新聞自由源起於歐美等國對於出版自由的爭取,隨著社會演進,新聞自由理論基礎從傳統到新穎,新聞與出版的自由在漫長的演進過程中逐漸發展出完整的權利體系。目前許多民主國家均承認新聞自由的重要性,許多非政府組織(如無國界記者)每年針對世界各國作出新聞自由程度評鑑。隨著科技進步,新聞媒體逐漸突破來自政府的壓力,但也有更多大企業給予新聞業帶來新的挑戰。 在现代的集权国家裏,新闻自由是一个被高度质疑的争议性概念。这些政权将新闻自由视为对政府权威以及社会安全的威胁。因此,大多数集权制国家都会设立全国性的宣传机构,用来维持集权政府的统治,对所谓任何试图挑战政权权威性的媒体或记者的活动进行压制。有的时候,这种对言论的镇压达到了野蛮的程度,甚至会动用警察和军队等具有武力的單位。在这些国家裏,新闻从业人员往往需要在新闻理念和意识形态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否则就会受到专制政权的威胁。威胁的方式包括解雇、被列入黑名单、人身攻击、绑架、刑讯,甚至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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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自由

思想自由(),亦稱為“良心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或“理念自由”(Freedom of Idea),是個人擁有或思考獨立於他人之外的觀點、事實、思想之自由。它與言論自由或表達自由的概念不同,不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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