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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

指数 加拿大政府

加拿大政府(Government of Canada;),正式名稱為女王陛下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是管理加拿大的联邦政府,並透過共同機關對普通貨物徵收稅款。在加拿大英語中,「Government of Canada」這個詞可能意味著集體機構,或者專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這兩種機構在通過《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且加拿大聯邦化後正式成立,其中採行聯邦制和君主立憲制。由加拿大君主作為政治基礎核心,並且引進西敏式的議會民主制度。加拿大政府治理的相關內容大致在加拿大憲法提及,其他還有幾個世紀來的成文法令、法院裁決以及不成文風俗等。當前加拿大政府架構,分成採取加拿大樞密院轄下的加拿大內閣作為行政機構、加拿大國會作為立法機構和各個作為司法機構。.

17 关系: 加拿大加拿大君主加拿大國會加拿大內閣加拿大總理加拿大枢密院加拿大政治司法機構君主立宪制立法机构聯邦政府联邦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風俗西敏制議會制民主

加拿大

加拿大(英语、法语:Canada,IPA读音:(英)(法))为北美洲国家,西抵太平洋,东至大西洋,北滨北冰洋,东北方与丹麦领地格陵兰相望,东部与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相望,南方及西北方与美国接壤。加拿大的领土面积达998万平方公里,为全球面积第二大国家。加拿大素有「枫叶之国」的美誉,渥太华为该国首都。 加拿大在1400年前即有原住民在此生活。15世纪末,英国和法国殖民者开始探索北美洲的东岸,并在此建立殖民地。1763年,当七年战争结束后,法国被迫将其几乎所有的北美殖民地割让予英国。在随后的几十年中,英国殖民者向西探索至太平洋地区,并建立了数个新的殖民地。1867年7月1日,1867年宪法法案通过,加拿大省、新不伦瑞克、新斯科舍三个英属北美殖民地组成加拿大联邦,其中加拿大省分裂为安大略和魁北克。在随后100多年里,其它英属北美殖民地陆续加入联邦,组成现代加拿大。 加拿大是实行聯邦制、君主立憲制及議會制的國家,由十个省和三个地区组成,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為國家元首及加拿大君主,而加拿大總督為其及政府的代表。加拿大是双语国家,英语和法语为官方语言,原住民的語言被認定為第一語言。由於位於高緯度地廣人稀,该国是世界上擁有多元化種族及文化的國家,也是移民為主的国家,约五分之一的国民出生于境外,近年來移民大部分來自亞洲。 得益於豐富的自然資源和高度發達的科技,加拿大是富裕、经济发达的国家。以国际汇率计算,加拿大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全世界排名第十六,人类发展指数排名第十。它在教育、政府的透明度、自由度、生活品质及经济自由的都名列前茅。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是联合国、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北美空防司令部、七大工業國組織、二十国集团、英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及太平洋岛国论坛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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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君主

加拿大君主是立憲君主,是西敏制議會民主制度在加拿大的體現,為加拿大國家元首。現任君主是伊莉莎白女王二世,於1952年2月6日即位。 加拿大君主除了統治加拿大外,也是另外15個英聯邦王國的君主。加拿大從前是英國殖民地,現為英聯邦成員之一。由於君主長期居住於英國,加拿大總督代表君主在加拿大履行禮儀職務,而各省督在各省代表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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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國會

加拿大國會(Parliament of Canada;Parlement du Canada),也译作加拿大议会,是加拿大政府的立法機構。加拿大國會位於首都渥太華的建築又被稱為「國會山莊」。根據《1867年憲法法案》第17條,加拿大國會包括君主、上議院和下議院。現在上議院的105位議員全部都是由總理提名後由總督委任。下議院的議員是由全國選舉直接產生,目前下議院共有338位議員。 下議院是國會權力的主要核心。君主的角色只是象徵式,而上議院通常不會駁回下議院已過的法案。而且,加拿大總理和內閣的任職需要下議院的信任(即是有下議院一半成員或以上的支持),但並不需要上議院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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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內閣

加拿大内閣(英語:Cabinet of Canada;法語:Cabinet du Canada 或 Conseil des ministres)是屬於國家行政機關的委員會,成員由作為主席的加拿大總理提名,總督委任。內閣的責任為向總理及總督提供有關國家不同事務的意見,以及作為政府和該部門的中間人。雖然總理有權提名任何人(包括在野政黨及國會以外人士)成為內閣成員,他們通常都會來自與總理同一個政黨的下議院議員,令內閣更有問責性。雖然如此,內閣通常都會包括「上議院執政黨首席議員」一職來協調上下兩院的議程。另外,如果執政黨在大城市或重要地區沒有議席,總理可能會提名來自該地方的上議員為內閣成員來提高內閣的全國代表性。 作為內閣的主席,總理可以於任何時間要求總督解散現任內閣及組成新的內閣。一般來說,於新總理上任或聯邦大選後,內閣通常都會重組。內閣的大小完全為總理的決定,所以每任內閣的大小都會不同。總理組成內閣時都需要考慮不同的因素,包括當選人的才能、性別、種族,以及全國代表性等等。 嚴格來說,內閣是樞密院的一個委員會,因此所有內閣大臣在上任時必然獲任命樞密院顧問官。由於樞密院顧問官是終身任命(一旦君主駕崩,樞密院將自動解散,所有成員的會籍亦會因此告終。但按慣例,繼位的君主會重新任命他們,所以樞密院的會籍實際上是終身制),所有內閣大臣卸任後仍可享用「閣下」的稱呼。 雖然內閣一般會以總理的名稱命名,但是從1867年立國後,所有的內閣正式上都會以數字而名。現任的內閣為「賈斯汀·杜魯多內閣」,是加拿大第29任內閣。 各在野黨都會組成「影子內閣」,當中包括黨領袖、下議院首席議員及各內閣部門的「評論員」。影子內閣的職責為監察政府,令內閣向下議院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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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總理

加拿大總理(Prime Minister of Canada,Premier ministre du Canada)是加拿大的政府首腦。雖然加拿大君主(由總督代表)是加拿大的國家元首,依照憲政慣例和傳統,總理才是握有實權的人。加拿大總理由加拿大君主透過他在加拿大的代表加拿大總督任命一個能得到國會支持的人選。這個人選在慣例上是加拿大國會下議院多數黨派的領袖,但兩位上議院議員也曾經擔任過臨時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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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枢密院

加拿大樞密院(Queen's Privy Council for Canada),又稱女王陛下加拿大樞密院(Her Majesty's Privy Council for Canada),一個由加拿大君主的顧問組成的機構。 樞密院向君主提供有關國務和憲制事務的建議。樞密院顧問官由總督在總理的建議下任命。顧問官既可以在自己的姓名前冠上閣下(The Honourable)頭銜,又可以在自己的姓名後綴上PC字樣,更會名列排位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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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治

加拿大的政治體系是根據議會民主制以及聯邦制所設立的框架之内運作,具有深厚的民主傳統。加拿大奉行君主立憲制,加拿大君主为國家元首。加拿大是個多黨制國家,當中不少立法程序源自英國國會定下的先例和不成文慣例。然而,經過歷年演變後加拿大的議會政治亦衍生了一些特色,如黨内紀律就較英國政黨嚴格,而議會表決的議題中具備信任動議地位的也比英國為多。這些特色令沒有内閣職務的議員在議會中扮演較次要的角色,但執政黨議員中的非内閣成員以及在野黨較為低調或資歷較淺的議員(亦即「後座議員」)亦可透過參與公共預算委員會或國防委員會等議會委員會來發揮影響力。 加拿大聯邦於1867年成立後,聯邦政治一直由加拿大保守黨和加拿大自由黨(或該兩政黨的前身)主導,但2011年聯邦大選後傾向社會民主主義的加拿大新民主黨取代自由黨成為國内第二大黨。國會下議院内其他政黨則包括支持魁北克主權運動的魁人政團,以及關注環保議題的加拿大綠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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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

司法机构是政府机构之一,它的工作就是維護法律、確保法律正確執行、解決爭議;但“司法”的具體定義和司法部門的權力在不同法制裏有些不同。 大陸法認為,司法是指法院或特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聆訊和审判。 普通法認為,司法就是審判、裁決。在普通法體制裡,只有司法部門具有對法律(包括憲法)的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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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雖然是國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與產生的方式,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利範圍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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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构

立法机构,又稱立法部門或立法機關,是現代社會中負責議定法律的機構,屬於一種合議性團體,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組成。除了制定、修改與廢除法律外,通常亦負責各式法案(如審批政府的公共預算要求)、監督政府運作(如聽取施政報告與質詢、召開公聽會或聽證會)等功能。如為國家層級的立法機構,還會負責執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緊急狀態、选举與罷黜政府高級官員、甚至立廢国家元首等國家權力。而部分政府間國際組織也設有立法機構。立法機構通常稱為「議會」或「議院」,但亦有使用不同名稱。 在議會制之下,行政部門首長由立法部門產生,向立法部門負責。而在總統制之下,行政部門首長不由立法部門產生,而是分開選舉。但不論在何種制度中,由於立法部門掌握了公共財政的大權,可以說是最根本的權力來源。 立法機構通常由一個或多個單位組成(中文多稱呼為「院」,英文則稱為「chamber」或「house」),主流形式則為一院制與兩院制。多院形式的立法機構,各單位往往有著不同的職責、權力、以及產生成員的方法。立法机构的决策方式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决策,为此各国都设有一套自己的架構和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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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政府

聯邦政府指联邦制国家的「中央政府」,在此一政府體制中,由數邦組成聯邦,但在處理內部事務上各邦則維持獨立。聯邦政府通常出現於中央政府對地方掌控力較低的國家,或出現在地方意識強的國家。和中央集權制相對,聯邦制為一種地方分權制,邦讓渡部分权力予以聯邦,彼此無上下隸屬關係,邦政府自己就是自己的中央政府,邦內部也設行省(例如. 1918年以前的德意志帝國的普魯士王國、黑森大公國等),其憲法將絕大多數的政府權力分配給邦,而聯邦政府只能負責有限的事務,但是聯邦中央通常都保留有對於軍事、外交和財政的權力。聯邦政府的通常是聯邦制國家成員權力自下而上授權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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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

联邦制(federation)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視國家領導人為君主或民選領導人,聯邦制可分為聯邦共和制和聯邦君主制。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国民享有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双重国籍。 联邦宪法明确界定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的参与。联邦成员有自己的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和联邦国家的最高司法、行政、立法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联邦国家的主权由联邦和各成员单位分享,联邦政府对外代表国家主权。但是各联邦成员也在联邦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外交独立性,可以与其他外交主体签订一些协议,部份联邦成员单位也可以以聯邦成員身份参與各個国际组织。 聯邦憲法未指明屬聯邦政府(或上級行政區憲制文件未指明屬上級行政區政府)之權力,即屬地方(或下級行政區)所有,稱為「剩餘權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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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Chief Executive-in-Council)是香港法律的一種概念,香港法律規定某些及重要行政決策必須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例如批出香港免費電視及香港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及批准某學校升格為大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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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

習俗是指在地區社会文化中长期形成之风尚、礼节、习惯以及禁忌等的总和,民間的風俗又稱作民間習俗。風俗的涵括範圍很廣,可以包括食、衣、住、行、娛樂、社交、戀愛、性愛、生育、婚嫁、丧葬、宗教、歲時及藝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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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敏制

西敏制(Westminster system,也译为--制),是指沿循英國國會體制,奉行議会至上原则的議會民主制,以其所在西敏宮為名。荷蘭學者李帕特(Arend Lijphart)歸類為「西敏模式」(Westminster model)。 西敏制是当代民主宪政体制的一种,是沿循英国议会西敏宫所用之体制的议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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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制

議會制又稱內閣制、議會民主制,是一種民主政治制度,特點是「」,政府首脑(總理或首相)權力來自議會,授權有兩種途徑:第一是議會改選後的多數議席支持,第二是政府首腦贏得議會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屬政党未能贏得議會大選的政府首腦連同其內閣必須提出辭職,而未能通過議會信任投票的政府首腦,連同其內閣也必須辭職,由議會席位居多數的黨派中協商選舉產生新的首腦與內閣。議會制下政府的行政權與立法權不完全分離,確保其所領導的政府具民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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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民主(dìmokratía),其本义是“人民的统治”,即“主权在民”,是一种现代的国家制度,国家权力由公民直接或间接行使。民主有时被称为“多数的统治”,与極權統治、独裁统治或寡头政治相对立。狭义的民主一词经常被使用于描述国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有着统治行为存在的领域。平常所说的民主作风、民主原则、言論自由等民主权利,都从民主之含义派生而来。广义的民主应该是人民当家做主,既在一个完整的民主的社会里人们从一出生就平等,人们对社会负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建立起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政权控制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 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指出,民主包括四个关键要素:(1)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产生政府; (2)作为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和公民生活; (3)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4)法律和程序同样适用于所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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