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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指数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以下有簡稱刑訴法)是規範刑事案件之偵查行為、審理行為、判決行為、執行行為及其偵查組織、審理組織、判決組織、執行組織之規範。此為廣義的刑事訴訟法,也就是現行的法規範。目的為藉由程序之進行,確認國家對被告的刑罰權存在與否,並藉程序的進行,確保國家行政訴追、司法審判之正當性、合適性。.

目录

  1. 3 关系: 刑法糾問式訴訟民事訴訟法

  2. 刑事訴訟法學

刑法

刑法(criminal law、strafrecht)是與犯罪有關聯的法律,其目的在於保護生命、身體、財產、等相關法益,並懲罰違反規範且破壞或威脅這些法益的行為。不同於重視私人間損害賠償的民法 ,刑法是判斷何為犯罪,懲罰犯罪行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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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問式訴訟

糾問式訴訟(Inquisitorial System),或稱糾問制度,是歐洲各國在中世紀、亞洲各國則一直到19世紀末、甚至中國到20世紀初都還使用的刑事訴訟制度。其特色是法官兼檢察官,亦即法官同時是負責提出證據、試圖證明被告有罪的人。例如中國民間傳奇的包公故事,明鏡高懸的包公一方面要上窮碧落下黃泉,用盡一切辦法找出證據,另一方面也要坐在開封府衙門的審判席上,宣判被告有罪、該論以何等刑罰。 在現代的刑事訴訟中,糾問制度被對抗制取代,亦即司法官員的角色被拆成法官和檢察官兩個不同的職務,由不同人擔當,檢察官負責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法官負責根據法庭上辯論結果來論罪、科刑(這是歐陸法系的法官任務。在英美法體系中,對於較重的罪名,論罪是陪審團的任務,法官處理科刑的部分)。此外,並為被告加上了辯護人這個工具,以達到與檢察官與被告之間的武器平等,亦即使被告能在法律知識上與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檢察官平起平坐。於是現代刑事訴訟中,包公與嫌犯之間的兩方關係,變成「審、檢、辯」的三方關係。 糾問式訴訟的最大問題在於:由於球員(檢察官)兼裁判(法官),自然就難以公平對待「另一隊的球員」(被告)。畢竟檢察官的任務主要是證明被告有罪,因此在蒐證、推理時就算再怎麼--,仍難免犯有罪推定、較重視不利被告的證據、甚至朝有罪方向曲解證據的種種偏誤。相較之下,對抗制的法官比較能客觀中立看待證據。因此,對抗制的採行,是現代國家最基本的司法人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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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Civil procedure)乃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並加以處罰;行政訴訟則重在救濟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而須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規範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開始(起訴)、進行(審理)、終結(判決)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而就訴訟終結後的執行問題則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的問題。.

查看 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

另见

刑事訴訟法學

亦称为 刑事訴訟,刑訴,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