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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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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日治時期
臺灣日治時期()是指臺灣在1895年至1945年間由大日本帝國統治的時期,於臺灣歷史上又稱為日本時代、日治時代、日據時代或日本統治時期。 日本統治時期臺灣經濟置於日本帝國主義支配之下,身為最後一個躋身新帝國主義的日本,其帝國主義型態具有後進性,和西方由資本主義引導國家海外殖民政策不同,日本國內的資本主義尚不發達,無力在臺灣從事大規模資本活動,因此日治初期,是由臺灣總督府主導殖民地的開拓規劃。原則上,由官方為日本資本家量身定做各種規則,迫使臺灣提供資源、物產及勞力,為其服務。在殖民國家發展定位上,日本將臺灣做為支持本國工業的後盾,同時是日本向南洋發展的基地。日本在臺灣實行特別法,以警察政治控制社會,臺灣人沒有平等的參政權,在日治初期的現代化教育程度也遠低於在臺灣的日本人,日後逐年普及,但教育制度上與日本人相比仍不平等矢內原忠雄著,周憲文譯,《日本帝國主義下之臺灣》,頁189-201,1999年,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自大正時期後,日本對臺灣統治已漸趨穩固以及大正民主化的政治風氣改變,於日治中後期日方改取較為柔和的內地延長主義統治方針以及改派任文官總督,臺灣亦在短時期內發展蓬勃的本土政治運動及社會運動,同時也其許多臺人出國前往中國東北的滿州國或到日本本土留學,如鍾理和等,甚至赴中國與國共合作抵抗日本統治。中日戰爭爆發後日方因應戰爭需要更進一步推行全面性的皇民化政策,以期將臺灣人同化於日本,不過儘管高砂族有志士、民間日籍台裔的志願兵力,仍有漢人赴中參戰抗日,日本政府在民族認同問題下,改派臺灣兵赴南洋即可看出官方與日籍臺灣人的煎熬,詳見臺灣抗日運動、高砂義勇隊。 基於日本殖民統治的需求,臺灣在日治時期於基礎設施、教育設施、公共衛生、農業以及工業等各方面得到相當程度的現代化,但在對外經濟關係上則被日本化。而因為日本統治末期推行皇民化運動造成的低中國性,與戰後初期「陳儀政府」治理失政集負面中國性大成,並視當時臺灣人為「日本奴化教育下的劣等國民」,在臺灣本地人與戰後來臺大陸人之間形成族群隔閡。許多臺灣人因而感到過去日本統治下的臺灣情況比較良善。部份臺灣史學者認為,此情結不僅影響許多在日治時期出生的臺灣人,也相當程度地影響了戰後臺灣對本土認同、臺灣主體性、族群意識觀念乃至臺灣獨立運動的興起。儘管戰後國民黨政府在臺灣推行中國導向的民族主義教育,強調日本殖民臺灣的負面影響,把日治時期臺灣的抗日運動與中國抗日戰爭做連結,並將日本領臺視為等同日本侵華歷史的一部分,但臺灣民間對日本大多仍抱持好感,不過也有其他不同於上述調查結果之民調。日本留在臺灣的基礎建設、文化政策所造成的影響亦於近年來不斷被各界重新檢視或評價。為東亞乃至於世界殖民史上少見的情形,時常引起學術界的興趣及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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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日治時期日本移民村
台灣日據時期日本移民村依照移民性質分類,約可分為私營移民與官營移民,而兩類型移民都是以解決日本內地人口過剩問題為最主要目的。若只論及有計劃的大型移民村,應始自1899年,賀田組主導,位於台灣東部的花蓮平原移民村為首座的日人移民村。不過,並沒有造成明顯的日式聚落。 1909年-1918年,台灣總督府開始積極介入移民措施。仍以台灣東部為主要目標的移民計劃,共引進了約1700餘人的移民。之後,東部平原的移民再轉為私營,並轉以臺東為主。到了1932年,台灣總督府再於台灣西部的濁水溪、虎尾溪、高屏溪等河床大量設置移民村。而此大規模的移民村計劃直至太平洋戰爭轉熾的1942年才緩和;至1945年10月,台灣日治時期結束,總移民人數達數萬人的全部日本移民村隨即撤離。 因為水土不服、衛生條件太差、耕種作物選擇、移民無法取得所有權等因素,移民村設置並不成功。實際的農村轉移人口,比遷往各大都市的日籍移民人數有著懸殊的差距。.
九州
九州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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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賀
佐賀可能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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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彰化縣(Tsiang-huà-kuān;Chông-fa-yen)中華民國臺灣省的縣,有「臺灣米倉」之稱,位於臺灣本島中部,東邊以八卦山脈與南投縣接壤,西邊濱臨臺灣海峽,南邊以濁水溪與雲林縣為界,北邊以烏溪與臺中市為界。彰化縣古稱「半線」,地形上以平原為主,北邊屬於彰化平原,南邊則是濁水溪扇狀平原。彰化縣是臺灣本島面積最小的縣,是臺灣人口第一大縣,也是臺灣設籍人口唯一超過百萬人的縣市。本縣常與臺中市及南投縣合稱中彰投地區,或與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等三縣市合稱彰雲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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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放領
公地放領係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其旨在扶植自耕農,實現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1951年6月,政府開始實施公地放領,放領耕地由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銀行征收,使無地之農民取得所有權。李守孔著,《中國現代史》,台北,三民書局,1973年9月,第184頁,ISBN 9571406635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於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公地放領,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藷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 簡而言之,就是政府將公有土地准由承租之農民依照法令規定之要件及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地價後,承領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公地放領之目的,在於扶植自耕農。 自民國四十年起,政府將公有耕地優先由承租公地的現耕農承領。放領面積,每戶不超過水田二甲或旱田四甲。公地承領人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地價後,就取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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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
公顷(hectare)为面积的公制单位(国际单位),為國際單位制並用單位之一。國際上,縮寫為ha;在中国大陆的法定缩写为h㎡。一塊面積一公頃的土地,大約與標準足球場近似,此外,公頃也稱為(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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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本
本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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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苑鄉
芳苑鄉位於臺灣彰化縣西南隅,西濱台灣海峽,屬濁水溪沖積扇下--平原一部分,地勢低平。氣候屬副熱帶季風氣候,年雨量僅約1,000~1,200公釐,炎熱乾燥。芳苑鄉亦是全縣面積次大的區域(僅次於二林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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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儿岛
鹿兒島,為位於日本九州南部的地名及行政區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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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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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为 八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