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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害通過
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國際法專有名詞,指他國船舶通過地主國領海之權。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有專門規範。 具體而言,外國船隻依照海洋法公約,有權在某國領海進行無害通過。無害通過係指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過。反面而言,只要外國船舶於經過領海時,沒有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發生,即為非無害。而當中所謂「通過」,是指為橫渡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為駛入內水或自內水駛往公海而通過領海。這種航行應繼續不停地迅速進行。非經許可不得停泊和下錨。但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停泊和下錨,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難目的的停泊和下錨,則是容許的。 針對領海內的“無害通過”,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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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首字母縮略字:UNCLOS)指聯合國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LOS)。由於英語中的“Convention”同指「會議」與「公約」,所以此一詞彙可以同指該公約本文,以及總稱三次會議的內容。不過在中文語境中,「海洋法公約」一般是指1982年的決議條文。 海洋法公約與相關會議的行政管理為其秘書處,設置於聯合國海洋事務與海洋法總署(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關於海洋法公約的重要性,可以參考韓國與日本關於獨島及竹島的爭議;中国大陸與韓國關於蘇岩及離於島的爭議;中國與日本關於釣魚島的爭議、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日本關於沖之鳥礁海域爭議、以及南中國海東南亞國家聯盟多個國家與中國及東盟內部對多個小島歸屬的爭議,多國均無視該海洋公約,或對內部之定義充滿意見。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虽然签署了该公约(並非正式的公約整體,指美國政府認為應遵守公約),但并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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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
领土,亦稱疆域,是指主权国家所管辖的地区範圍,通常包括一个该国国界(邊境)内的陆地(即领陆)、內水(包括河流、湖泊、内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有时亦会包括领海。 領土與國家存亡有密切關係,因為領土是国家的一部份,形成國家的必要條件,國家行使主權的地域及顯示出國家獨有的主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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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
领海又称领水,是一个从领海基线,即沿岸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或者群岛国群岛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但各國視實際狀況可能另有規定。一国主权及于领海及其上空和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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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测量沿海国领海的起点。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这些点称为领海基点),划定基线。群岛国则可以按照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环礁的最外缘各点的方式划定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划定的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基线的长度也不应超过一百海里,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但是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此外,直线基线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也不得将另一国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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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灣
海灣是一片三面環陸的海洋。三面環海的海岬。海灣灣為大。在英語中,還可根據海灣的大小而分為gulf和地球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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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里
海里(Nautical mile),或浬(双音节字,读作“海里”),是用於航海或航空的長度單位,通常等於1.852公里。沒有統一符號,通常是M、NM、Nm、nmi、nm(nm亦為纳米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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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
国际法小作品
- 1954年公約旅行證
- 1958年海员身份证书公约
- 不受歧視的自由
- 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
- 內水
- 共同市场法律评论
- 印度驻华大使馆
- 國內法
- 新加坡条约
- 欧洲民航会议
- 法律源于事实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管轄權
- 超國界法與政策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