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在努力恢复Google Play商店上的Unionpedia应用程序
传出传入
🌟我们简化了设计以优化导航!
Instagram Facebook X LinkedIn

信賴保護原則

指数 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Legitimate expectation,香港譯為合法期望),是起源自英國行政法的法律概念。法院在進行違憲審查時,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政府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不溯及既往」,此是源於法治國家內涵之信賴保護原則思想。行政法亦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基於此原則,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以衡量公益與利益保護之結果,會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的溯及既往;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即應遵守該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例外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維持法律生活之安定。.

目录

  1. 15 关系: 司法院大法官不溯及既往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憲法国家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行政法违宪审查英国权利法律法院溯及既往政府

  2. 行政法

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相当于憲法法院。同時,在一般口語的用法中,司法院大法官亦有可能是指該機關的「成員」。 在指稱該機關的成員時,司法院大法官也是屬於憲法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原則上受到該法之規範,僅於例外情況下排除該法之適用。.

查看 信賴保護原則和司法院大法官

不溯及既往

#重定向 不溯及既往原則.

查看 信賴保護原則和不溯及既往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位於東亞的民主共和國,自1912年成立至1971年退出聯合國期間是中國的代表政權,之後則因主要國土位置與國際政治現狀而在國際上通稱「臺灣」。建政之初繼承原清朝統治的中國領土,至今未放棄主張自己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1945年二戰結束後從日本接收臺灣。1949年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去大部分中國領土的治權,現今實際管轄的領土(即自由地區)總面積36,197平方公里,包括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北方三島,蘭嶼,綠島等)、澎湖群島、福建沿海附屬島嶼(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烏坵列島)與部分南海諸島(東沙群島,太平島,中洲島等),首都為臺北市.

查看 信賴保護原則和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制定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及經濟發展。.

查看 信賴保護原則和中華民國憲法

国家

国或国家,有時又作邦。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权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參見主權國家。 一般国家行政管理当局是国家的象徵,它是一種擁有治理一個社會的權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內擁有外部和內部的主權。.

查看 信賴保護原則和国家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之一,公佈於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全文共計一百七十五條,是台灣第一部通則性的行政法典。 「行政法」是一個法學名詞,「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則性的「行政基本法」。本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本法所稱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條規定,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與陳情處理等。 除上述外,本法尚有行政程序上聽證程序規定。所規範行政程序種類之多、範圍之龐雜,是本法在比較立法例的一大特色。 此外,除程序性規範外,本法更包括若干實體性規範,諸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均在此法中加以明訂,更彰顯本法不僅是一部「程序法」,而更是「通則性法律」的特色。.

查看 信賴保護原則和行政程序法

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由公共行政實體依據其行政法所賦予的權力,並針對一單獨個別的情況,作出一個對外產生積極或消極法律效果的決定或命令。.

查看 信賴保護原則和行政行為

行政法

行政法是法律中,有關國家行政權運作的國內公法總稱。行政法涉及到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所適用之各項法律,在各法律部門中相較於民法、刑法、甚至於憲法,行政法的發展是較晚進的一門學科。雖然行政法並無具體的法典,但是德國法學家曾說「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Verfassungsrecht vergeht, Verwaltungsrecht besteht),表達對行政法的重視與肯定。.

查看 信賴保護原則和行政法

违宪审查

違憲審查(Constitutional review),或稱合憲性審查,是指基於權力制衡原則,由釋憲機關判斷命令、法律或者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憲法。对于个人行为的司法审查属于传统司法权,而违宪审查则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後,普遍发展為維護宪法机制的司法權力,是司法獨立的象徵。.

查看 信賴保護原則和违宪审查

英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简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缩写作 UK)或不列颠(Britain),中文通称英国(中文世界早期亦称英联王国),是本土位於西歐並具有海外領地的主權國家,英國為世界七大國之一,位于欧洲大陆西北面,由大不列颠岛、爱尔兰岛东北部分及一系列较小岛屿共同组成。英国和另一国家唯一的陆上国境线位于北爱尔兰,和爱尔兰共和国相邻。英国由大西洋所环绕,东为北海,南为英吉利海峡,西南偏南为凯尔特海,同爱尔兰隔爱尔兰海相望。该国总面积达,为世界面积第80大的主权国家及欧洲面积第11大的主权国家,人口6510万,为全球第21名及歐洲第3名。 英国为君主立宪国家,采用议会制进行管辖。其首都伦敦为全球城市A++级别和国际金融中心,大都会区人口达1380万,为欧洲第三大和欧盟第一大。现在位英国君主为女王伊丽莎白二世,1952年2月6日即位。英国由四个构成国组成,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其中后三者在权力下放体系之下各自拥有一定的权力。三地首府分别为爱丁堡、加的夫和贝尔法斯特。附近的马恩岛、根西行政区及泽西行政区并非联合王国的一部分,而为王冠属地,英国政府负责其国防及外交事务。 英国的构成国之间的关系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英格兰王国通过1535年和1542年的《联合法令》将威尔士纳入其领土范围。1707年的条约使英格兰和苏格兰王国联合成为大不列颠王国,而1801年后者则进一步同爱尔兰王国联合成为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1922年,爱尔兰的六分之五脱离联邦,由此便有了今日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亦有14块海外领地,为往日帝国的遗留部分。大英帝国在1921年达到其巅峰,拥有全球22%的领土,是有史以来面积最大的帝国。英国在语言、文化和法律体系上对其前殖民地保留了一定的影响力,因而吸引許多以前英聯邦的移民前來居住。 英国为发达国家,以名义GDP为量度为世界第五大经济体,以购买力平价为量度为世界第九大经济体。英国同时还是世界首个工业化国家,在1815年-1914年为世界第一强国,现今仍是強國之一,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文化、军事、科技和政治上有显著影响力。英国为国际公认的有核国家,其军事开支位列全球第五 (IISS)。自1946年以来,英国即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而自1973年以来即为欧洲联盟(EU)及其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的成员国,同时还为英联邦、欧洲委员会、七国财长峰会、七国集团、二十国集团、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2016年英國脫離歐盟公投中,英国民众决定脱离欧盟,但因間接影響全球經濟,所以並未得到多數國家支持。.

查看 信賴保護原則和英国

权利

權利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法律概念,在现代漢語中经常被解釋為「權力和利益」。「權利」常簡称為「權」,容易造成權利和權力兩詞混淆,而這兩個詞卻很少有含義上的關聯。權利原本僅指人權,.

查看 信賴保護原則和权利

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查看 信賴保護原則和法律

法院

法院是在現代國家中職掌審判、解決爭議、解釋法律、執行司法權的機關。負責審理人與人、人民與政府或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爭議,並作出判決。隨各國採取法律制度的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架構。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指定的法律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称为违宪审查权或司法审查权。法院的概念,以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义,广义的法院,指一切审判机关,包括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等;狭义的法院,则特指普通法院。.

查看 信賴保護原則和法院

溯及既往

#重定向 追溯法令.

查看 信賴保護原則和溯及既往

政府

政府是一个政治体系,於某个區域訂立、執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机构。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在内阁制国家,“政府”一词也用來指代表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核心,即“内阁”。 政府也是一种权力分配的格局。不仅是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甚至也包括了政府各部门单位之间以及公务员之间的权力分配。 政府是组成国家整体的一个幫派,政府隶属于国家。因此执政政府的倒台或政权的更替并不意味着国家的灭亡,而如果国家灭亡了,政府也就不可能存在。公民对于国家的合法性存在认同性高于对政府的认同性。 政府也是一种组织,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政府权力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同时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权力只为权力来源负责,政府也不例外。如果政府的权力来源恰好是国民或公民,政府就对国民公民负责,为公共利益服务。 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执法权,如果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就是“滥用职权”;如果没有完全行使执法权,就是“不作为”。两者都是政府的错误。.

查看 信賴保護原則和政府

另见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