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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上訴法官
常任上訴法官(),簡稱上院法官(),是指根據《1876年上訴司法權法令》任命,負責在英國上議院行使其司法職能的法官,對本土絕大部份案件扮演終審法院法官的角色。一眾常任上訴法官之中,地位最高的一位稱作首席常任上訴法官,地位相當於後來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院長。 隨著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在2009年10月1日設立,上議院已不再擁有司法職能,常任上訴法官一職也隨之廢除。最後一批的常任上訴法官大部份均過渡成為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他們從最高法院退休以前,均暫時喪失原有在上議院投票和發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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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伯基特男爵諾曼·伯基特
一代伯基特男爵威廉·諾曼·伯基特,PC,QC(,),英國大律師、法官、政治家和循道宗傳道人,1941年至1956年歷任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法官,1945年至1946年兼任紐倫堡審判英方替任法官,後於1958年至1961年奉委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早年他曾於1923年至1924年和1929年至1931年兩度代表自由黨當選下議院議員。 伯基特早年有志於從事教會事工,1907年考入劍橋大學伊曼紐爾學院研讀神學,但後來透過參與大學的辯論活動而對法律產生興趣。1913年,已經滿30歲的他取得執業大律師資格,起初於伯明翰一帶執業,其後轉到倫敦拓展事業,1924年奉委御用大律師。他專長於刑事案件,參與過的知名訴訟包括1925年的「單身男案」、1931年的「燒車謀殺案」以及1934年的「布萊頓行李箱藏屍案」等。他在庭上善於運用自己的辯才左右陪審團的看法,往往使他成功協助客戶贏得官司。任職於下議院期間,執政工黨看中他的法律經驗,多次有意邀請他出任法律政策專員一職,惟他堅持自己不會轉投工黨而婉拒邀請。 伯基特在任法官前後長達15年,但他並不喜愛法院的工作,再加上身體健康欠佳,更使他多次陷入抑鬱,質疑自己的工作能力。雖然如此,他的工作表現卻是頗獲稱許,尤其是在紐倫堡審判擔任英方替任法官期間,儘管他無權在審判中與其他正任法官參與表決,但他的意見卻是具一定份量,不少判辭的重要部份更是出自他的手筆。然而,對於自己完成紐倫堡的工作後未獲英廷犒賞,他一度感到十分鬱悶。事實上,他早於1941年獲封下級勳位爵士、1947年奉委樞密院顧問官,從法院退休後更於1958年獲冊封世襲男爵,晉身上議院。 伯基特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處理過多宗重大的刑案,被視為當時最有名氣的刑事法大律師之一,因此有「20世紀前半期最知名的自由黨大律師之一」和英國「錯失了的大法官」等美譽。晚年的伯基特持續參與上議院的辯論,又曾接受英國廣播公司的邀請主持電台節目,到1962年因急病逝世,終年78歲。.
紐倫堡審判
#重定向 纽伦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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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上議院
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 of the United Kingdom),直譯為貴族院,是英國國會的上議會。英國國會同時也由英國君主與下議院組成。上議院有大約700多名非選舉產生之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靈職議員)以及600多名貴族(即俗職議員,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 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1544年始用「上議院」(House of Lords)之名。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英格蘭聯邦廢止,復於1660年恢復。上議院之權力曾一度凌駕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然而,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之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由選舉產生之下議院。據1911年至1949年間通過的多條國會法令規定,除包括預算案在內之各種撥款案外,所有由下議院通過的法令最多可於上議院擱置十二個月,但不可駁回。這項權力於政治學中稱為延宕性否決(suspensive veto)。據由《1999年上議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進行的革新,世襲貴族的席位予以廢除,僅保留兩席給國務重臣,以及另外90席由選舉產生之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現今的聯合王國政府正審慎考慮作進一步革新,但尚未通過成為法律。 除了立法功能以外,上議院昔日尚擁有司法權,對聯合王國內所有民事案件及除蘇格蘭以外的刑事案件擁有終審權。歷史上,上議院的司法職能並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內具法律經驗的議員們,即人稱「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至於對於英聯邦地區案件的終審權,則基本上由聯合王國樞密院行使之。不過,按《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規定,於2009年10月成立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已接收上議院司法職能。 上議院之官式全稱為「與會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之受尊崇的靈職與俗職們」(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議院與下議院皆在西敏宮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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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
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系统中除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外第二高级的法院。在1875年成立,现在共有37名法官审理刑事和民事的上诉案件,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别由各自的庭长领导。刑事法庭审理来自治安法院和王室法院的上诉案件;民事法庭则审理来自郡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案件。案件要上诉到上诉法院,需要得到下级法院或上诉法院的许可。上诉法院的判决在獲得上訴許可後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
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縮寫為EWHC),又名高等司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簡稱高等法院(High Court)或高院,又因位於倫敦,常被稱為倫敦高等法院(High Court in London或London High Court),簡稱倫敦高院,與皇室法院和上訴法院合稱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級法院。高等法院位於倫敦中心河岸街上的皇家司法院內,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各地均設有地方登記處。高等法院負責審理所有具重要性和具法律價值的原訟案件,其權力凌駕於所有下級法院和絕大部份審裁處,高等法院由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擔任首長。 高等法院分別由皇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和家事法庭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