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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

指数 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

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縮寫為EWHC),又名高等司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簡稱高等法院(High Court)或高院,又因位於倫敦,常被稱為倫敦高等法院(High Court in London或London High Court),簡稱倫敦高院,與皇室法院和上訴法院合稱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級法院。高等法院位於倫敦中心河岸街上的皇家司法院內,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各地均設有地方登記處。高等法院負責審理所有具重要性和具法律價值的原訟案件,其權力凌駕於所有下級法院和絕大部份審裁處,高等法院由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擔任首長。 高等法院分別由皇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和家事法庭組成。.

11 关系: 伦敦皇室法院皇家司法院皇座法庭英国君主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英格蘭和威爾斯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河岸街1873年最高司法院法令

伦敦

伦敦(London;)是英国的首都,也是英國和欧洲最大的城市。位于泰晤士河流域,于公元50年由罗马人建立,取名为伦蒂尼恩,在此后两个世纪内为这一地区最重要的定居点之一。伦敦的历史核心区伦敦城仍旧维持其中世纪的界限,面积,2011年人口为8,072,为全英格兰最小的城市。自19世纪起,“伦敦”一称亦用于指稱围绕这一核心区开发的周围地带。这一城区集合构成大伦敦行政区(与伦敦区覆盖区域相同) ,由伦敦市长及伦敦议会管辖伦敦市长与伦敦市市长非同一概念;后者为伦敦市法团领导者,即伦敦城的管辖者。。 伦敦亦是一个全球城市,名列紐倫港世界三大國際都會之一。在文艺、商业、教育、娱乐、时尚、金融、健康、媒体、专业服务、研究与发展、旅游和交通方面都具有显著的地位,同时还是全球主要金融中心之一,根据计算方式不同,为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第五或第六大的都市区由于对城市界限的定义、人口的规模、汇率的变化及产出的计算方式不同,城市都市区GDP的排名可能有一定的差别。伦敦和巴黎在总经济产出方面大致规模相近,由此第三方的不同估计对于第五和第六大城市GDP的排列可能不同。麦肯锡全球研究所2012年的报告估计伦敦全市2010年的GDP为US$7,518亿,巴黎则为$7,642亿,由此两市分别为第六和第五。普华永道2009年11月发布的报告称,根据购买力平价计算,2008年伦敦的GDP为US$5,650亿,巴黎则为US$5,640亿,分别为第五和第六。麦肯锡的研究中伦敦人口为1,490万,巴黎则为1,180万,而普华永道的研究中伦敦人口为859万,巴黎992万。伦敦亦是全球文化首都之一,还是全球国际访客数量最多的城市,根据客流量计算则拥有全球最为繁忙的城市机场系统。伦敦拥有43所大学,其高等教育机构密集度在全欧洲最高。2012年,伦敦成为史上首座三次举办现代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城市。 伦敦的人口和文化十分多样,在大伦敦地区内使用的语言就超过300种。这一区域2015年的官方统计人口为8,673,713,为欧盟中最大城市,人口占全英国的12.5%。伦敦的城市区为欧盟第二大,根据2011年普查其人口达到9,787,426,仅次于巴黎。其都市区为欧洲最大,人口达13,614,409,而大伦敦政府则称伦敦都市区的总人口为2,100万。1831年至1925年间,伦敦为世界最大的城市。 有四项世界遗产位于伦敦,分别为:伦敦塔;邱园;威斯敏斯特宫、威斯敏斯特教堂和圣玛格丽特教堂;以及格林尼治历史区(其中的皇家天文台为本初子午线、0°经线和格林尼治标准时间所经之地)。其他著名景点包括白金汉宫、伦敦眼、皮卡迪利圆环、圣保罗座堂、伦敦塔桥、特拉法加广场和碎片大厦。伦敦亦是诸多博物馆、画廊、图书馆、体育运动及其他文化机构的所在地,包括大英博物馆、国家美术馆、泰特现代艺术馆、大英图书馆以及40家西区剧院。伦敦地铁是全球最古老的地下铁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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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法院

皇室法院(),中文又作刑事法院,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中與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合稱英格蘭及威爾斯上級法院。這類法院專審刑事案件,在架構上從屬於高等法院及其分庭,但也算是較高級的原訟法院。 皇室法院最初於1972年根據《1971年法院法令》設立,目前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共設有約92所皇室法院,其日常行政運作由女皇陛下法院服務署負責。昔日,法院服務署劃分為六個巡迴裁判區,分別為密德蘭、北部、東北、南部、威爾斯及切斯特和西部,但現時已改劃為七個區域,分別是密德蘭、東北、西北、東南、西南、倫敦、以及威爾斯。鑑於威爾斯議會政府獲下放部份立法權力,因此威爾斯區域與另外六個區域在歸類上作分開處理。位於倫敦市的皇室法院稱作中央刑事法院(Central Criminal Court),該院位於奧卑利,是根據專屬的國會法令設立。作為一所主要的皇室法院,不少案程嚴重的刑事案件都會安排於中央刑事法院審理。 皇室法院基本上具有四大職能,分別是審理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向部份被裁判法院定罪的人士課以刑罰、為不欲在裁判法院開審的案件舉行陪審團審訊、以及針對皇室法院本身審理的案件,向被定罪或主動認罪的人士課以刑罰。平均而言,被還押監房的人士要等待約13星期又三天才獲安排於皇室法院開審;獲准保釋外出的人士,則要等待大約15星期又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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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司法院

皇家司法院(Royal Courts of Justice),俗稱法院大樓(Law Courts),位於英國倫敦西敏市內的河岸街,是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及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的所在地。司法院開放予公眾入內,但部份案件開審時,會限制公眾入庭聽審。 由喬治·埃德蒙·斯特里特(George Edmund Street)設計的皇家司法院始建於1870年代,是一座規模龐大的建築物,外部富維多利亞哥德式色彩,1882年12月由維多利亞女皇正式揭幕。皇家司法院毗鄰倫敦市(聖殿關附近)和倫敦卡姆登自治市,並由四所律師學院和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所環繞。司法院最就近的地鐵站分別是大法官里車站和聖殿車站。 任何沒有法律代表的人士,可於皇家司法院大堂內的公民諮詢處()取得協助,於司法院內進行訴訟的人事,可透過預約向諮詢處取得免費、保密和公正的諮詢服務。司法院內還有一個由慈善組織營辦的個人支援組(Personal Support Unit),可親身向與訟人提供情緒支援及其他基本資訊。 俗稱老贝利(Old Bailey)的中央刑事法庭位於皇家司法院以東約半英里的地方,但兩者沒有直接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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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座法庭

皇座法庭(Queen's Bench,男性君主在位時作King's Bench)是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與北愛爾蘭分別設置的上級法庭。皇座法庭具悠久歷史,其歷史可上溯至1215年創立的皇座法院,經過歷年演化,皇座法庭現在是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其中一個部門。在部份英聯邦王國,現時亦各自設有同類機構,稱作皇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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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

英国君主(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国及其海外领地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君主的头衔为“国王”(King)或“女王”(Queen)。现任君主和国家元首为伊丽莎白二世,1952年继承其父乔治六世登基为英国女王。 君主及其近亲具有一系列的官方、礼仪、外交和代表性权力。在君主立宪体系之下,君主的职责仅限于授勋及嘉奖和任命首相。根据传统,君主亦为。现今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名义上仍旧通过君主的皇家特权来行使,但事实上这一权力仅能根据国会立定的法律行使,并且受到传统与先例的限制。 英国的君主政体可以追溯至及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诸多。这些政权至公元10世纪已统一为英格兰和苏格兰两个王国。1066年在诺曼征服英格兰的过程中,最后一位加冕盎格鲁-撒克逊君主哈罗德二世于黑斯廷斯战役中战败并战死,英格兰王权由此转移至胜者威廉及其后裔手中。 13世纪,威尔士公国成为英格兰的从属国。同一时期,《大宪章》开始对英格兰君主的政治权力进行限制。 1603年,苏格兰君主詹姆斯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称詹姆斯一世,由此英格兰与苏格兰开始为同一君主统治。1649年至1660年,英国君主制传统为共和制的英格兰联邦所打断。1701年的《》(现今仍旧有效)将信仰罗马天主教或与天主教徒结合者排除于王位继承顺位之外。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王国合并成为大不列颠王国。1801年,爱尔兰王国加入联邦,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由此成立。英国君主成为大英帝国的名义元首,这一帝国于1921年达到其领土最大范围,囊括了全球近四分之一的领土。 1920年代,爱尔兰六分之五的领土宣布脱离联邦,成立爱尔兰自由邦。1926年的《》承认帝国各自治领将各自发展为独立自治国家,但仍旧为英联邦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多数的英国殖民地和领地独立,基本宣告了帝国时代的终结。乔治六世及其继承者伊丽莎白二世使用了英联邦元首这一称号,象征其独立成员国的自由联合。 英国和十五个英联邦国家共享一个君主,称英联邦王国。“英国君主”一词仍旧用于形容这一体系下的君主和政体,但事实上每个国家都为独立主权国家,在不同国家君主的官方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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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

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系统中除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外第二高级的法院。在1875年成立,现在共有37名法官审理刑事和民事的上诉案件,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别由各自的庭长领导。刑事法庭审理来自治安法院和王室法院的上诉案件;民事法庭则审理来自郡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案件。案件要上诉到上诉法院,需要得到下级法院或上诉法院的许可。上诉法院的判决在獲得上訴許可後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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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

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是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兩地司法機構和各級法院的首長,對兩地各級法官作出監督。傳統上,在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法院當中,首席法官地位僅次於大法官,但自從《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在2006年4月3日生效後,大法官的司法職能遭到移除,才使首席法官取而代之。 首席法官也身兼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刑事法庭庭長,在《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生效以前更身兼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皇座法庭庭長,隨後因落實改革才改由新設立的皇座法庭分庭庭長行使有關職權。根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首席法官人選是由司法任命委員會轄下一個特別委任的委員會推薦和挑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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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和威爾斯

英格蘭和威爾斯是英國的一個政治和法律用語。它包含英格蘭和威爾斯,英國四個構成國家中的兩個。不同于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威爾士採用英格蘭法律,和英格蘭一起是英格蘭王國的憲制繼承者,因此在國際私法中英格蘭和威爾士被視為同一實體。在聯合王國的演化過程中,威爾士被視為一個公國(或親王國,Principality)威爾斯公國,威爾士親王為其元首,而非一個被合併的國家,儘管威爾士有異于英格蘭的種族和文化。1999年,威爾斯國民議會根據《1998年威爾斯地方政府法案》,由英國國會下放權力成立,使威爾士開始了一定程度的自治,包括更改國會所訂英格蘭法律的權力。這些權力在《2006年威爾斯地方政府法案》通過後獲進一步擴展,現在威爾斯議會政府已經可以就區內事務自行立法。 英格蘭和威爾斯是首先在古罗马時期被合併管治,當時是作為羅馬帝國的一個省。威爾斯法律是起初由當時統治威爾士大部分地區的國王豪厄尔达(Hywel Dda,942年-950年在位)轉錄為成文法,然而1284年的《罗德兰法令》將威爾士的刑事法律以英格蘭法律取代。民事法律則繼續使用威爾士本身的法律,直至16世紀併入英格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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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是英國的一個司法機構,是英國的終審法庭之一,亦是英國海外領地、皇家屬地和部份獨立英聯邦國家的終審法庭。雖然人們常常說要上訴到樞密院,但實則是上訴至「女皇陛下會同樞密院」(Her Majesty in Council),再由女皇向司法委員會徵詢「意見」。至於對英聯邦國家而言,上訴案件則直接由司法委員會處理。就汶萊而言,上訴案件則會送到蘇丹,再由司法委員會向蘇丹提供「意見」。在以前,司法委員會只會提交一份意見,但自1960年代開始,委員會內若有其他異議也可以提出。 由於英國的司法制度沒有一個單一的全國性終審法院,所以其法制是異於一些其他國家的。大抵而言,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對某些上訴案件享有終審權,但英國最高法院卻對其餘大部份的上訴案件享有終審權。至於在蘇格蘭,其高等法院對刑事案件擁有終審權,但民事案件方面,英國最高法院對絕大多數的案件有終審權,包括(自2009年以來)蘇格蘭自治的案件終審權。現在由英國最高法院行使的終審權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最高法院依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第三章成立之前分別由上議院司法委員會和樞密院行使(後者轉交最高法院的僅限於因權力下放而衍生的案件)。 香港在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亦以它為最高的上訴法院,在主權移交後則改為於本地成立的香港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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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岸街

河岸街(官方Strand,民间the Strand,音译斯特兰德)或名河岸,是伦敦西敏市一条街道的名称。河岸街西起特拉法加广场,东至圣殿关处与弗利特街汇合。今天的河岸街比历史上短,长度刚刚超过3/4英里(3/4英里约合1,207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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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3年最高司法院法令

《1873年最高司法院法令》是指1873年於英格蘭國會立法的司法體系法案。該法律除了更加確定司法上訴制度外,也制定了皇座法庭、大法官法庭、民事法庭、財政法庭與遺囑婚姻海事法庭。此一組織法為現代司法法庭設置的濫觴。 Category:英國法律 Category:1873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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