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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可分 (民事訴訟)

指数 上訴不可分 (民事訴訟)

上訴不可分係指在法院為全部判決、當事人就一部提起上訴之情形,未經上訴之部分仍不先行確定,亦隨同移審至上訴審之效力。簡言之,即未經上訴之部分亦生「阻斷確定」及「移審」之效力。 由於「判決之確定」與「判決得以上訴之方式救濟」為一體兩面之概念,若仍得以上訴救濟,則判決自不確定。而於中華民國之民事訴訟法中,於第二審中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得提起附帶上訴,因此未經上訴之部分自處於仍得以上訴救濟之狀態,故生此種阻斷確定以及移審之效力。而可擴張上訴聲明及提起附帶上訴,則成為上訴不可分效力之根據,若當事人不被允許擴張上訴聲明或提起附帶上訴(例如於第三審之情形),自無此效力。 Category:民事訴訟法學.

目录

  1. 5 关系: 上訴中華民國裁判 (法律)民事訴訟法法院

上訴

上訴(appeal)指的是不服法院判決而要求重新審理案件並撤銷、變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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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位於東亞的民主共和國,自1912年成立至1971年退出聯合國期間是中國的代表政權,之後則因主要國土位置與國際政治現狀而在國際上通稱「臺灣」。建政之初繼承原清朝統治的中國領土,至今未放棄主張自己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1945年二戰結束後從日本接收臺灣。1949年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去大部分中國領土的治權,現今實際管轄的領土(即自由地區)總面積36,197平方公里,包括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北方三島,蘭嶼,綠島等)、澎湖群島、福建沿海附屬島嶼(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烏坵列島)與部分南海諸島(東沙群島,太平島,中洲島等),首都為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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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法律)

裁判係指裁定和判決二者,為法院對外所為之意思表達(並非意思表示,蓋意思表示之用語,指發生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達,裁判並非如此)。其中裁定是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判决是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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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Civil procedure)乃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並加以處罰;行政訴訟則重在救濟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而須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規範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開始(起訴)、進行(審理)、終結(判決)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而就訴訟終結後的執行問題則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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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法院是在現代國家中職掌審判、解決爭議、解釋法律、執行司法權的機關。負責審理人與人、人民與政府或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爭議,並作出判決。隨各國採取法律制度的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架構。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指定的法律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称为违宪审查权或司法审查权。法院的概念,以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义,广义的法院,指一切审判机关,包括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等;狭义的法院,则特指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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