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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L·赫姆和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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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L·赫姆和美国宪法之间的区别

约翰·L·赫姆 vs. 美国宪法

约翰·拉鲁·赫姆(John LaRue Helm,)是美国肯塔基州的第18任和第24任州长,不过他的实际在职时间一共还不到14个月。他还先后当选为哈丁县在肯塔基州议会两院中的代表,并四度获选担任肯塔基州众议院议长。1838年,他参选联邦众议员,但最终不敌对手威利斯·格林(Willis Green)。 赫姆于1826年首度当选肯塔基州众议员,该议席每届任期仅有一年,但从1826到1843年间,他一共任职了11年。1844年,赫姆当选为州参议员,然后一直担任这一职务直至获选成为辉格党的副州长候选人,是州长候选人约翰·J·克里滕登的竞选搭档。辉格党在这场选举中获胜后,克里滕登于1850年7月底接受美国总统米勒德·菲尔莫尔的指派出任美国总检察长,赫姆也因此继任成为州长。州长任期结束后,赫姆成为当时已深陷运营困境的路易斯维尔和纳什维尔铁路公司总裁。他自掏腰包,投入了数万美元,并努力说服铁道主干线沿途居民出资购买公司股票。1859年铁路建成,但次年他就因与董事会就是否应该把铁路延长至孟菲斯存在分歧而辞职。 南北战争期间,赫姆曾公开反对分裂,但北军还是认为他对联盟抱有同情。1862年9月,他因同情南方邦联的罪名被捕,幸而在转送路易维尔监狱时由州长詹姆斯·F·罗宾逊(James F. Robinson)认了出来并将他释放。内战结束后,赫姆成为民主党人,并于1865年再度获得哈丁县选民支持重返州参议院。1867年,赫姆成为该州民主党的州长候选人,虽然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但他还是在全州进行了积极的竞选演说并赢得普选。由于身体太过虚弱,他已无法前往法兰克福举行就职典礼,因此州政府官员安排他于1867年9月3日在自己家中宣誓就职,仅仅五天后,约翰·拉鲁·赫姆就在任上与世长辞,享年65岁。.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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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憲法,又稱宪章、根本法或憲制文件,是一个主權国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区、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漢朝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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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亚州

維吉尼亞州(),正式名称为維珍尼亞聯邦,是美国东部的一个州,美国开国时十三州之一。 維吉尼亚州域范围位于北纬36°31'至39°37',西经75°13'至83°37'之间,其北部地区与美国政治中心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相邻。该州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发源地之一,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美国2012年人口估算显示,全州总人口818.6万,实现GDP总量397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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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为 United States、America、The States,縮寫为 U.S.A.、U.S.),通稱美國,是由其下轄50个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五个自治领土及外岛共同組成的聯邦共和国。美國本土48州和联邦特区位於北美洲中部,東臨大西洋,西臨太平洋,北面是加拿大,南部和墨西哥及墨西哥灣接壤,本土位於溫帶、副熱帶地區。阿拉斯加州位於北美大陸西北方,東部為加拿大,西隔白令海峽和俄羅斯相望;夏威夷州則是太平洋中部的群島。美國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還擁有多處境外領土和島嶼地區。此外,美國还在全球14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着374個海外軍事基地。 美国拥有982萬平方公里国土面积,位居世界第三(依陆地面積定義为第四大国);同时拥有接近超过3.3億人口,為世界第三人口大国。因为有着來自世界各地的大量移民,它是世界上民族和文化最多元的國家之一Adams, J.Q.; Strother-Adams, Pearlie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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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

美国国会(United States Congress)是《美国宪法》规定的立法机構,位於國會大廈。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其中立法权力归国会;行政权力归美国总统;司法权力归美国联邦法院。国会由經直接選舉產生的參議院议员與眾議院议员组成,每个议员代表其选区内的选民,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国会议员代表整个国家的选民,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與人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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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缩写为POTUS;中文簡稱美國總統)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裝最高總司令,根据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而设立,行使宪法赋予的行政权,首任总统乔治·华盛顿于1789年4月30日就职,之后至1933的历任总统均为3月4日就职,而其後則於1月20日就職。1951年开始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规定总统每届任期4年,连选连任不得多于2次,也不能担任总统或执行总统职责超过2年后再當选为总统多于1次。 身为当今世界上最强大国家的元首,美国总统亦号称“自由世界”的領導者及“世界上最有權力的人”。美国总统的妻子称为“第一夫人”,家庭称为“第一家庭”。美国建国以来,43位总统均为白人男性(主要为英格兰裔,爱尔兰裔6人、荷兰裔3人、德裔3人),第44任总统巴拉克·奥巴马是首位非裔男性。 美国总统官邸为位于哥伦比亚特区的白宫。总统专用客机称为“空军一号”,专用直升机称为“海军陆战队一号”,官方的进行曲是《向统帅致敬》。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须年滿35岁,在美国居住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或者是在宪法通过时為美国公民(参见:美国宪法)。美国公职只有总统、副总统必须“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 現任總統為共和黨籍的唐納·川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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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選舉是一種正式的決策過程,由人們投票選出某個職位的出任人選、或適用於整個組織的過程。因此,选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选择方法,如比赛筛选、随机决定或市场决定。选举通常被定义为被管治者意愿的一种正式表达方式,这些表达的意愿会集合并转化为一种集体决策,用来决定谁可以管治,包括谁可以继续执政、谁应该下台、和谁应该取而代之。雖然沒有一套關於選舉之單一普世之國際標準,但確已形成一些共識,包括通過舉行自由、平等且定期之選舉來保證成人之普選權,不記名投票且免於脅迫之原則,一人一票之原則。選舉是一種民主過程,合資格選民擁有投票及選擇的權利,稱為選舉權。 奉行代议民主制的國家或地區,會通過選舉選出議會成員、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如總統、總理、首相)等,也會以此選出地方政府的行政官員。依照功能的不同,代議民主制的選舉可分為國政選舉、地方選舉等兩大種類,前者指國家元首、國會議員等全國或中央政府層級的選舉,後者則指地方政府首長及民意代表的選舉。 除此之外,選舉也被广泛应用于許多私人組織或商業机构,由民间团体、學校以至公司,也会采用选举作为制定人事决策的手段。選舉是人民行使政治權力的重要方式,但如果投票難以操作、或者投票結果對國家或所屬團體之治理方式無法產生影響,那麽對民眾而言,選舉也就沒有多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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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修正案

重建修正案是美國憲法的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在1865到1870年之間通過,即美國內戰結束之後的五年。 這些修正案的實施是戰爭結束後美國南部重建的重要元素。其支持者將之視為把美國從一個(引用亞伯拉罕·林肯的話)「半奴隸半自由」的國家改造成將憲法保障的「自由的祝福(blessings of liberty)」擴展至全體男性民眾,包括以前的奴隸和他們的後裔的國家。 第十三修正案(於1865年提出並批准)廢除了奴隸制,第十四修正案(於1866年提出,並於1868年批准)包括、正當程序與平等保護條款。第十五修正案(於1869年提出,並於1870年總統尤利西斯·辛普森·格蘭特的主導之下批准)授予無論「種族、膚色,或以前曾受勞役」的人投票權。這個修正案並不包括女性。要等到另一個修正案——第十九,於1920年批准——女性才被授予投票權。 這些修正案皆是為了保障非裔美國人的自由與公民權。這些修正案的承諾被州法律和聯邦法院的判決所削弱。有些州通過吉姆·克勞法以限制非裔美國人的權利。最高法院在(1873)的重要判決削弱了這些修正案,它防止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特權與豁免權條款擴展成州法律的權利,以及普萊西訴弗格森案(1896),其給予吉姆·克勞法聯邦政府的批准。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修正案的全部好處直到最高法院作出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1954)的判決以及制定1964年民權法案和1965年投票權法案之后才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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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

選舉權(Suffrage,源自suffragium,意即投票),在民主過程中,意指公民權中與選舉相關之權利,或對該權利之行使,又稱公權(political franchise,the franchise,也譯為參政權)。在民主社會中,選舉權除了選舉時的投票權之外,也包括成為候選人的權利。成為選舉候選人的權利,有時也被稱為被選舉權(candidate eligibility,候選人資格),同時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稱為完全選舉權(full suffrage)。 此詞可追溯至法國人之先祖法蘭克人為自由民之時。在歷史上,曾有多群的人民,因隸屬於封建領主或其他原因不具備自由民的身份,而不獲選舉權。這種排斥性的作法有時在選罷法中有明文規定;有時以表面上無涉於排除選舉權的施行細則行之(例如,美國南方在權利法案制訂之前,曾以人頭稅與識字要求排除被解放的黑奴的選舉權)。有時某些群體是有選舉權,但因選舉制度或政府體制上的因素使其選票與其他群體並不等值。 民主政府的法統通常須由普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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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L·赫姆和美国宪法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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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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