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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指数 宪法

憲法,又稱宪章、根本法或憲制文件,是一个主權国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区、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漢朝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83 关系: 基本權基本法十二铜表法印度宪法印度英語古罗马台灣日治時期司法覆核大憲章天賦人權威廉一世 (英格兰)孫中山宪法学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宪政主义家督宗座憲令左丘明上海辞书出版社不成文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中華民國憲法中英聯合聲明主权国家主權依法行政原則德國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律政司地区國語 (書)凯尔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民六三法国家国际组织约法三章美國美国宪法特别行政区聯省自治聯邦州...联合国宪章联邦制行憲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马来西亚宪法诺曼王朝辞海违宪审查钦定宪法大纲自治里斯本条约英國權利法案英国英国宪法英美法系梁愛詩欧盟宪法欧陆法系欧洲联盟法律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哲学法国法治春秋时期海洋法系日本国宪法政體政权憲法法院拉丁语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扩展索引 (33 更多) »

基本權

基本權即為一般所理解的人權,由於此種權力於憲法學上有其特殊的運作模式,故另外以憲法學上基本權之詮釋為內容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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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基本法是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宪法相同。「基本法」一詞所意味的是不永久並權宜之計,在沒有實施憲法的情況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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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Leges Duodecim Tabularum 或 Duodecim Tabulae),是古罗马在约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为刻在12块铜牌(也有说是着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十二銅表法被認為是現今「成文法」的始祖,也是歐陸法系中的「羅馬法」的源頭之一 Crawford, M. H. 'Twelve Tables' in Simon Hornblower, Antony Spawforth, and Esther Eidinow (eds.)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 (4th ed.) 。 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罗马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十人委員會。按照蒂托·李维所說,十人委員會隨後派人赴希腊考察雅典的梭倫憲法以及其他城邦法律 。不過,後世的一些學者否認羅馬是從希腊人那裏學習法律的 ,至少他們去的不是希臘而是意大利南部的大希臘 。至公元前450年前十表制完,第二年又补充二表。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在羅馬共和國治下,十二銅表法漸漸失去效用 。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该法典对于贵族的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法典明文规定了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和维护私有制,保护罗马公民的私有财产。此外法典还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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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宪法

印度宪法为印度最高法律,是世界上所有主权国家中最长的成文宪法。其主要建构者是阿姆倍伽尔。 宪法于1949年11月26日由制宪会议通过,1950年1月26日生效。自此印度自治领成为当代的印度共和国,1月26日乃成为印度的“共和国日”。宪法制定者以宪法第395条废除了英国议会的旧法令。 宪法宣称印度是一个享有主权的社会主义世俗民主共和国,保障公民的正义、平等和自由,并促进人们之间的博爱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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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英語

印度英語是以英語組成的方言、或地區的語言品種,或稱Hinglish,主要使用地區及位於印度次大陸、或印度裔社群。 在19世紀30年代,東印度公司統治時期在印度展開英語公共教育(當時的印度、乃至於今天,都有這個世界上最豐富且不同語言的地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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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

古羅馬文明通常是指從公元前9世紀初在意大利半島中部興起的文明,罗马共和国与罗马帝国的正式名称为“元老院与罗马人民”(Senātus Populus Que Rōmānus),缩写为SPQR。傳說在公元前754年-753年,羅穆盧斯在台伯河畔建羅馬城,開創了王政時代。公元前509年或前510年,古羅馬王政時代(羅馬王國)結束,選舉兩名執政官,建立起由羅馬貴族掌權的羅馬共和國。百人隊會議從貴族中選出兩名執政官行使最高行政權力,為期1年;管理國家的主要機構為元老院、高級長官及公民大會,而掌握國家實權的則是元老院。隨著貴族與平民之間對立的加深,貴族承認了平民所選的「保民官」,負責保護平民的權力不受貴族侵犯。前451年,頒佈了十二銅表法,明定了平民與貴族不能通婚的限制,這也標誌著羅馬法的誕生。 自公元前5世紀初開始,先後戰勝拉丁同盟中的一些城市和伊特拉斯坎人等近鄰,又征服了意大利半島南部的土著和希臘人的城邦,成為地中海西部的大國。羅馬又發動了3次布匿克戰爭,在前146年征服了迦太基並使之成為羅馬的一個行省。前215年-前168年發動3次馬其頓戰爭,征服大部分伊利里亚、馬其頓並控制了整個希臘。又通過羅馬-敘利亞戰爭和外交手段,控制了西亞的部分地區。於1世紀前後擴張成為橫跨歐洲、非洲稱霸地中海的龐大羅馬帝國。 到395年,羅馬帝國分裂為東西兩部。西羅馬帝國亡於476年。而東羅馬帝國(即拜占庭帝國)則在1453年被鄂圖曼帝國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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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日治時期

臺灣日治時期()是指臺灣在1895年至1945年間由大日本帝國統治的時期,於臺灣歷史上又稱為日本時代、日治時代、日據時代或日本統治時期。 日本統治時期臺灣經濟置於日本帝國主義支配之下,身為最後一個躋身新帝國主義的日本,其帝國主義型態具有後進性,和西方由資本主義引導國家海外殖民政策不同,日本國內的資本主義尚不發達,無力在臺灣從事大規模資本活動,因此日治初期,是由臺灣總督府主導殖民地的開拓規劃。原則上,由官方為日本資本家量身定做各種規則,迫使臺灣提供資源、物產及勞力,為其服務。在殖民國家發展定位上,日本將臺灣做為支持本國工業的後盾,同時是日本向南洋發展的基地。日本在臺灣實行特別法,以警察政治控制社會,臺灣人沒有平等的參政權,在日治初期的現代化教育程度也遠低於在臺灣的日本人,日後逐年普及,但教育制度上與日本人相比仍不平等矢內原忠雄著,周憲文譯,《日本帝國主義下之臺灣》,頁189-201,1999年,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自大正時期後,日本對臺灣統治已漸趨穩固以及大正民主化的政治風氣改變,於日治中後期日方改取較為柔和的內地延長主義統治方針以及改派任文官總督,臺灣亦在短時期內發展蓬勃的本土政治運動及社會運動,同時也其許多臺人出國前往中國東北的滿州國或到日本本土留學,如鍾理和等,甚至赴中國與國共合作抵抗日本統治。中日戰爭爆發後日方因應戰爭需要更進一步推行全面性的皇民化政策,以期將臺灣人同化於日本,不過儘管高砂族有志士、民間日籍台裔的志願兵力,仍有漢人赴中參戰抗日,日本政府在民族認同問題下,改派臺灣兵赴南洋即可看出官方與日籍臺灣人的煎熬,詳見臺灣抗日運動、高砂義勇隊。 基於日本殖民統治的需求,臺灣在日治時期於基礎設施、教育設施、公共衛生、農業以及工業等各方面得到相當程度的現代化,但在對外經濟關係上則被日本化。而因為日本統治末期推行皇民化運動造成的低中國性,與戰後初期「陳儀政府」治理失政集負面中國性大成,並視當時臺灣人為「日本奴化教育下的劣等國民」,在臺灣本地人與戰後來臺大陸人之間形成族群隔閡。許多臺灣人因而感到過去日本統治下的臺灣情況比較良善。部份臺灣史學者認為,此情結不僅影響許多在日治時期出生的臺灣人,也相當程度地影響了戰後臺灣對本土認同、臺灣主體性、族群意識觀念乃至臺灣獨立運動的興起。儘管戰後國民黨政府在臺灣推行中國導向的民族主義教育,強調日本殖民臺灣的負面影響,把日治時期臺灣的抗日運動與中國抗日戰爭做連結,並將日本領臺視為等同日本侵華歷史的一部分,但臺灣民間對日本大多仍抱持好感,不過也有其他不同於上述調查結果之民調。日本留在臺灣的基礎建設、文化政策所造成的影響亦於近年來不斷被各界重新檢視或評價。為東亞乃至於世界殖民史上少見的情形,時常引起學術界的興趣及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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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又称司法审查,是司法機關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公共機構行为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通常情况下,英美法系国家以普通法院行使司法,而大陆法系国家多设立行政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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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

大憲章(Magna Carta,The Great Charter)又称作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 Libertatum,The Great Charter of the Liberties),是英格兰国王約翰最初於1215年6月15日在温莎附近的訂立的拉丁文政治性授权文件;但在随后的版本中將大部分对英國王室絕對權力直接挑战的条目删除;1225年首次成为法律;1297年的英文版本至今仍然是英格兰威尔士的有效法律。 这份由坎特伯里大主教史蒂芬·朗顿起草的大憲章乃封建貴族用來對抗英國國王(主要是針對當時的約翰)權力的封建權利保障協議。訂立大憲章的主因是教宗、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王室權力出現意見分歧。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保护教会的权力,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大憲章是英格蘭議會接收國王行政及立法權的端點。 约翰死后,亨利三世的摄政政府为了争取支持,在删除了一些比较极端的条款后,于1216年重新颁布了“大宪章”。到1217年第一次诸侯战争结束时,亨利三世颁布的大宪章成为了停战协议的一部分。由于资金匮乏,1225年,亨利再次颁布了“大宪章”,以此换取征收新税的权力。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爱德华一世确认了大宪章是英格兰成文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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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賦人權

#重定向 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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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一世 (英格兰)

威廉一世(古诺曼语: Williame I;英语:William I;法語:Guillaume Ier;),通常被称为征服者威廉(英语:William the Conqueror),有时被称为杂种威廉(英语:William the Bastard),是第一位诺曼英格兰国王,他从1066年开始统治英格兰,直到1087年去世为止。他是维京掠夺者的后裔,从1087年起为诺曼底公爵威廉二世(英语:William II)。威廉经过长期的努力而确立自己的权力,到了11世纪60年代,他稳固在诺曼底的统治,1066年,诺曼征服英格兰。他的余生则是巩固在英格兰的统治,以及解决其长子罗贝尔二世给他带来的麻烦。 威廉是终身未婚的诺曼底公爵罗贝尔一世和情妇之子。1066年,威廉要求成为英格兰国王。他率领一支由诺曼人、布列塔尼人、佛兰芒人和法国人(来自巴黎和法兰西岛)组成的军队入侵英格兰,在黑斯廷斯战役中战胜哈罗德二世的英国军队,随后镇压英国人的反抗,这就是著名的诺曼征服,他也得名“征服者威廉”。 他将诺曼-法兰西文化带到英格兰,对后来的英格兰中世纪时期产生影响。影响包括统治者的改变,对英语的改变,社会和教会的上层等级的变化,并且采用一些大陆上教会改革的观点。影响的详细情况和程度多年来被学者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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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

孫中山(),名文,幼名帝象,譜名德明,字載之,號逸仙、日新。流亡日本時,曾化名中山樵,故通稱孫中山。生於大清帝國廣東省廣州府香山縣翠亨村,祖籍广东省东莞。清末民初醫師、政治家、革命家、哲学家,是中華民國奠基人,亦是中國國民黨之創黨人。1905年,在日本東京組成中國同盟會,被推為總理;確定「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建立民國,平均地權」政綱,提出三民主義學說。在日本東京由黑龍會領袖內田良平的号召下與華興會以及光復會等組織籌備成立中國同盟會,後於東京黑龍會總部組成中國同盟會,孫中山主張使用狀似日本軍旗「旭日旗」的「青天白日旗」,反對使用黃興所提出的井字旗作為革命旗幟,並在黑龍會等組織的支持下被推為總理。1911年12月29日,被十七省代表在南京推选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1912年1月1日在南京宣布就职,建立中华民国臨时政府。1919年,将中华革命党改组为中国国民党1940年4月,國民政府明令尊稱孫中山先生為中華民國國父。中國共產黨尊其為「中國近代民主革命的偉大先行者」。 孫中山童年曾受太平天国的影响,就有革命思想。但到了青年時期,他依舊未有行動,28岁上書清朝重臣李鴻章,建言改革,卻遭遇李的冷落。日本命令將兵遣師,侵入中國。1894年11月24日,孙中山在檀香山成立兴中会(中國國民黨前身)。1895年,兴中会发动乙未广州起义。原本,孫中山提倡以武裝革命推翻滿清統治以建立中華民國,但民國建立以後,他得不到北洋軍人的信任、支持,所以他又提倡武力推翻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於是遭受許多非議。他提出三民主義等政治綱領,影響中國政治至深,中国国民党尊其為唯一總理。 孙中山著有《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三民主義》等。其著述在逝世后多次被结集出版,有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的十一卷本《孙中山全集》,台北1969、1973、1985年出版的《国父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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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宪法学是以宪法和与宪法相关的社会关系及其变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部门。宪法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宪政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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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是中国第一部成文宪法,清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辛亥革命时期由清政府公布。 1911年10月10日武昌发生新军武装起义。10月29日,距离北京260公里处的滦州发生新军第二十镇兵谏。统制张绍曾扣留运发南方的军火,并与第三十九协协统伍祥祯、四十协协统潘榘楹、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第三镇第五协协统卢永祥等联名通电,提出“十二条政纲”。 同日,山西太原发生新军起义,宣布山西独立。 滦州兵谏与山西独立,近在咫尺,危机临头。为挽救时局,清政府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让步,3天之内仓促制定《十九信条》,并在宗庙宣誓。《十九信条》以法律条文限制了清朝皇帝权利,皇帝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奠定了议会和总理大臣的政治实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反映出西方民主精神的宪法性文件,但清廷立宪缓慢拖沓,死守专制不放,直至革命爆发才制定《十九信条》,时止于此已然民心尽失,因此清政府的命运没有因为《十九信条》的公布而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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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

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宪法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的政治思想、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也是目前部分民主国家的现状。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宪法强调法律具有凌駕于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的法治的必要性。 憲政是代议制民主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制衡,在宪政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不能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為世界是公部門,相對來說公民的行為世界稱作公民社會。 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權力的濫用(即有限政府),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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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督

家督()是指東亞在傳統父權制度下,家庭各項事項的支配者。此詞在日本較被廣泛使用,漢語則多稱為家主或族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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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座憲令

宗座憲令(constitutio apostolica),又稱宗座憲章、宗座制誥,是天主教會領袖教宗發出最高級的詔書。憲令一詞在拉丁文稱為「constitutio」,原來指羅馬皇帝頒布的一切重要法律,基於教會法源於羅馬法,因而襲用之。 性質上,宗座憲令是公共文件。一般用於教會重大事件,例如頒布法律或者特別的訓導。另有教義憲令、牧民憲令等特殊標題。宗座憲令基於其莊重、公共的性質,以教宗詔書的形式發出。地位次於宗座憲令的文件稱為通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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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丘明

-- 左丘明(生卒年不详),相传为中國春秋末期鲁国史学家,为《左传》和《国语》的作者。《左传》重记事,《国语》重记言。《左传》为解释另一历史著作《春秋》的作品。战国时期,《左传》成为儒家学派的经典之一,著名儒家学者荀子就继承了《左传》之学。 左丘明的记载最早见于《论语》·〈公冶长〉。对左丘明的姓名有很多观点。一说复姓左丘,名明,一说单姓左,名丘明。还有观点认为他姓丘名明,因其世代为左史,所以人们尊其为左丘明。 据说左丘明是春秋时期的盲人史官,与孔子同时代或在其前。司马迁《史记》称其为“鲁君子”,又说他失明或无目,因此许多人认为他是一位瞽矇。 左丘明知识渊博,品德高尚,孔子曰:“巧言、令色、足恭,左丘明--之,丘亦耻之;匿怨而友其人,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 据说山东省肥城是左丘明食邑。《宋祥符二年平阴县令范讽重修左传精舍记》载:“二年春,余承命来莅兹邑。知县之东古肥子国地即左子故里,古庙犹存。”左丘明死后葬于肥城。《魏书·地形志》载:富城有左丘明墓。富城即今肥城一带。 1725年(清雍正三年)为避孔子名讳,奉旨“丘”旁加“阝”改为邱氏,故左丘明之后改丘氏为邱氏,今肥城市石横东衡鱼村邱氏皆为左丘明之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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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辞书出版社

上海辞书出版社是中国大陆的一家以出版工具书(辞书)为主的专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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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憲法

不成文憲法(uncodified constitution)是憲法的一種形態,其中政府的基本準則是採取習慣、習俗、判決先例和各式各樣的規章和法律行為的形式Johari, J.C (2006) New Comparative Government, Lotus Press, New Delhi, p167-169。透過閱讀司法機構、政府委員會或法學者的評論,才得以理解憲法。在這種憲政體制,所有這些元素可透過被法院、民意代表和官僚機構所承認,而對政府具有約束力,並得以限制其權力。 不成文憲法具有彈性大、適應力強和應變能力廣的優點。政府遭遇的新環境與形勢可以透過先例或習慣的方式來解決。不像成文憲法,其不存在一特殊程序來建立,且其天生也不會比其他的立法還要來得優越。具備不成文憲法的國家缺乏一個特定的時機,用來慎重決定其政府的原則。而是得以依據整個歷史洪流中所產生的政治與社會力量來演化Prabir Kumar De (2011) Comparative Politics, Dorling Kindersley, p59。 然而,一個顯著的缺點是,對於習俗或習慣的不同理解,可能會造成對組成政府的基本規定產生爭議。 當視整體為一個系統,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中間的差異其實不大。一段時間之後,任何成文憲法都會被覆蓋以補充立法與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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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称「中国」,是位於东亚的社会主义国家,首都位于北京。中国領土面積約960萬平方公里,是世界上纯陸地面積第二大、陸地面積第三大、總面積第三大或第四大的國家,當中劃分為23個省份、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和2個特別行政區。 中國地势西高东低而呈現三级阶梯分布,大部分地区属于溫帶、副熱帶季风气候,地理景致與氣候型態丰富多樣,有冰川、丹霞、黃土、沙漠、喀斯特等多种地貌杜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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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1954年9月20日,首部宪法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后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又经历了两次修改。现行的八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八二宪法其后又经过了多次修正,形成了宪法现行文本。 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143条,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彰显了民主集中制的理念,明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主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结构,明示了中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并明列其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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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是中華民国三年(1914年)5月1日由大总统袁世凯颁布的憲法,取代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當時又稱作《民國三年約法》,簡稱《民三約法》。中國國民黨也稱之為“袁记约法”。此约法在民国五年袁世凯成立中华帝国时廢除,之后一直未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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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中華民國在訓政時期的憲制性法律,1931年5月由南京国民政府制定,至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實施後自然廢止,但未有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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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共产党主持制定的一个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由序言和七章组成,共60条。这个会议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接受该纲领为施政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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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与中華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等。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經過2年談判後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根据《聲明》第三段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证主權移交前的資本主義制度,維持50年不變。中國大陸所施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香港回歸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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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又名民元約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後,由當時位於南京的臨時參議院所制定的具有「憲法」性的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1912年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4年5月1日因大總統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 中华民国成立後,孙中山与革命党人迫于当时的形势,推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但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遂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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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中華民國第一部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於1911年12月3日議決通過,並由來自10省共22名都督府代表簽字確認。其規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方法、臨時大總統之權力等。该法律授予了总统较大权力。随后为限制袁世凯,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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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制定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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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Question of Hong Kong),簡稱《中英聯合聲明》(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就香港問題共同發表的一份聲明,於1984年12月19日由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與英國首相zh-hans:撒切尔;zh-hk:戴卓爾;-夫人作為兩國政府首腦在中國北京簽訂,當時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中國國家主席李先念、英國外交大臣賀維等也有在場見證。兩國政府在1985年5月27日互相交換批准書,并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中英聯合聲明》正式生效,也象徵歷時14年半之香港過渡時期的開始。 這份聲明指出: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聲明也列出了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中國政府會確保其社會主義制度不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香港本身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維持「五十年不變」。這些基本政策,後來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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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

主權國家,指擁有獨立主權的独立国家,是國際社會的最基本成員,其统治和管理的权力由该国家或組織的人持有,不受他方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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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

主權(sovereignty)是一個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簡言之,即為「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威。是對內立法、司法、行政的權力來源,也是對外交往保持獨立自主的一種力量和意志。主權的法律形式對內常規定於憲法或基本法中,對外則是國際的相互承認。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 當今主權的概念正因為其至高無上的排他性,外交官不斷援引之;跨國組織及企業設法規避之;諸如政治學家、憲法、國際法學家仍爭論之,討論全球化及國際及區域組織對主權概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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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乃支配法治國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首要原則,亦即一切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必要原則。簡而言之,乃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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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基本法

#重定向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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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重定向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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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

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縮寫DOJ)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的司法部門,由律政司司長主管,專門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絕大部分刑事檢控、草擬香港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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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地区在汉语中,常为对一定的区域泛称。可以指狭小区域,如这片地区土壤很肥沃;也可大片区域,如草原地区、滨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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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 (書)

《國語》是中國國別史之祖,在四庫全書之中為史部雜史類。記錄周朝王室和魯國、齊國、晉國、鄭國、楚國、吳國、越國等諸侯國之歷史。上起周穆王西征犬戎(約前947年),下至智伯被滅(前45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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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孙

#重定向 汉斯·凯尔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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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由于採取议行合一制度,其法律地位高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第一届全国人大于1954年召开,现任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18年3月就职。 目前,全国人大的全体会议一般在每年3月召开。全国人大会议闭会时,则由其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立法机关,代为行使其大部分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對外交往上扮演立法機關的角色,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与国家主席共同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并称为“全国两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中国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则由全国人大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均为五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一楼的万人大礼堂和二楼的常委会会议厅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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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公民(英文:Citizen)是在一个政治实体如国家或城市中,拥有公民身份并根据该地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身份或公民權(英文:Citizenship)是一種認同或身份的形式,使個人在政治社群中取得相關的社會權利和義務,和国籍概念不同,擁有國籍如未成年的國民可能沒有行使公民權的權利及義務,在宪法学及政治學則指由法律规范及政治社群中的個人和群體的权利及义务關係。 近代公民權或公民資格的擴張或縮減與封建、專制、民主等制度的關係有不少的政治及學術討論 。 對民主國家及專制國家的公民權教育和保障的跨國比較仍是政策制定及學術研究的重要議題之一。 在各國培養公民素養的學校教育方面,全球規模最大的公民素養及公民教育的研究計劃國際公民及素養調查研究調查各國如何解決下一代公民積極參與社會的挑戰,評估各國青少年對未來公民身分之準備教育,對學生的公民素養的概念知識與能力進行測驗評量,其測驗及調查的範圍包括:公民認知、政治組織、公民概念(如人權)、以及負責任公民的作為及態度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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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

〈六三法〉,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3月31日大日本帝国国会公布法律第六十三號「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的簡稱(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日本新字体「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律令制定權,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中央主管機關呈請天皇裁決而立即發布。 〈六三法〉原定期限是三年,但延期至1907年才經修訂為〈三一法〉,但臺灣總督仍保有「律令制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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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国或国家,有時又作邦。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权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參見主權國家。 一般国家行政管理当局是国家的象徵,它是一種擁有治理一個社會的權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內擁有外部和內部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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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是研究國際機關及其程序之一種學問;國際間為處理國際事務而設立機關,為便利處理事務而制定程序。具有国际性行为特徵的组织,可以解決國與國之間的各項事務,國際組織可分為兩種主要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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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

约法三章原指刘邦攻入秦朝都城咸阳后,一度制定简化秦朝苛法的做法,后来演变成为根本性的法律规定,曾成为“宪法”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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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重定向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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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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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簡稱特区,是指一個國家內为特别的目的或区别于其他,而设立的自治地方或地區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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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省自治

聯省自治,中华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執政時期政治家与地方实力軍人提出的政治制度改革方案。 與聯省自治不同的是,1920年毛澤東發表「由省建國」的分離主義理念,主張建立湖南共和國,中國各省自行獨立建國,他説到:「最好辦法,是索性不謀總建設、索性分裂,去謀各省的分建設,實行『各省人民自決主義』。二十二行省三特區兩藩地(應指西藏及蒙古),合共二十七個地方,最好分為二十七國。」,成為近代分離主義思想的急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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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州

联邦州是一些联邦制国家的第一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这些国家包括德国、奥地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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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建立的基礎條約,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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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

联邦制(federation)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視國家領導人為君主或民選領導人,聯邦制可分為聯邦共和制和聯邦君主制。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国民享有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双重国籍。 联邦宪法明确界定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的参与。联邦成员有自己的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和联邦国家的最高司法、行政、立法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联邦国家的主权由联邦和各成员单位分享,联邦政府对外代表国家主权。但是各联邦成员也在联邦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外交独立性,可以与其他外交主体签订一些协议,部份联邦成员单位也可以以聯邦成員身份参與各個国际组织。 聯邦憲法未指明屬聯邦政府(或上級行政區憲制文件未指明屬上級行政區政府)之權力,即屬地方(或下級行政區)所有,稱為「剩餘權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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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憲

行宪是「施行宪政」的简称。该词在汉语中使用往往指的是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颁布后,在中国开始的一系列施行民主宪政的措施和行动。这个过程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孙中山所著之《建国大纲》。孙中山认为中国应沿着“军政→训政→宪政”道路实现三民主义。而施行宪政是中国民主化最后一步,也是中国国民党的奋斗目标和对国民的承诺。行宪开始之后,国民政府过渡为中华民国政府,国民革命军成为中华民国国军。 《中華民國憲法》生效於1947年12月25日,此后每年的这一天被中华民国政府定为行宪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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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香港(簡稱港,雅稱香江;Hong Kong,縮寫作 HK、HKG)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特別行政區之一,位於南海北岸、珠江口東側,北接廣東省深圳市,西面與鄰近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相距63公里,其餘兩面與南海鄰接。 全境由香港島、九龍和新界組成,其中香港島北為最發達地區;地理環境上則由九龍半島等大陸土地、以及263個島嶼構成「島嶼」以超過500平方米面积為標準,根據地政總署測繪處:,人口約741萬人(2017年底)。 1842年,大清國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永久割讓香港島;後再簽訂《北京條約》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分別割讓九龍和租借新界,這些由英國統治的地區構成現今香港的治理範圍。二戰期間,香港曾被日本佔領約三年零八個月。1997年7月1日,香港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國,並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僅有國防、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 香港開埠前,未計九龍和新界,香港島已經是一個有數千人口的小島。英國人看中維多利亞港是一個水深港闊、四季不結冰,而且不在地震帶的天然良港。1842年,大清國在鴉片戰爭中戰敗後,分階段割讓和租借香港土地予英國,英國人開始統治及發展香港,使香港從一個荒蕪、地瘠山多且天然資源缺乏的小漁村,逐漸發展成一個轉口港,成為歐洲各國商船向中國進行鴉片及其他商品貿易的樞紐,而且不受清朝末年的亂局影響。同時,孫中山在香港先後成立興中會和同盟會,為後來推翻大清打下基礎。 太平洋戰爭期間,日本攻佔香港,佔領持續三年零八個月。1945年,日本投降,香港重光,英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基於殖民地身份和地理環境下,又一次避免受到中國長期戰亂影響;太平天國、軍閥割據、國共內戰、阶级鬥争、大跃进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期間,大量中國難民逃港。香港在1970年代经济起飞,逐步發展成亞太地區之國際大都會及國際金融中心,獲譽為亞洲四小龍和紐倫港之一。根據《中英聯合聲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從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基本國策,《香港基本法》說明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除國防和外交由中國中央政府管理,香港實行高度自治,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以及參與國際事務的權利。然而,近年香港人對特區政府及中國政府的信任度每況愈下,其高壓權威亦令「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及「一國兩制」遭到部份人士質疑。 香港是全球具有重要地位、以工商業為主的現代化國際金融、服務業及航運中心,連續24年蟬聯全球最自由經濟體,並以優良治安、廉潔社會、簡單稅制和健全的普通法制度而聞名於世,香港廉政公署,2016年12月1日,香港政府新聞網,2017年2月16日,因此有「東方之珠」的美譽。「亞洲國際都會」則為官方定位的香港品牌。香港同時為全球其中一個最安全、經濟最發達、生活水平最高、競爭力最高、最適宜居住Gull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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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Secretary of Justice,缩写作 SJ),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三位司長級官員之一,主管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專門負責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檢控,並負有對香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等;亦負責擔任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 香港律政司之職能,如外國之檢察機關,司長亦等同檢察總長一樣。 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律政司司長是三位能於行政長官休假或出缺時署任的政府官員之一,在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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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宪法

《马来西亚宪法》(Perlembagaan Malaysia,Constitution of Malaysia)包含了183條条文,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它的官方名称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Malaysia)。这部宪法的最初原型是来自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和1957年独立宪法。 马来西亚遵循的法律体系为英美法系(普通法),宪法主要有14个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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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曼王朝

#重定向 诺曼底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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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海

《辞海》,最早由私营中华书局創辦人陆费逵於1915年發起,首任主編舒新城,1936年正式出版了兩大冊。1957年9月適逢反右運動之時,毛澤東視察上海時做出修訂《辞海》的決定,仍由舒新城做主編。歷經文化大革命出版修訂工作有停頓。《辞海》歷經南京遷到杭州及國共內戰而有不同版本的發展。 《辞海》是一套兼收语言条目和百科条目的大型综合性辞书,1915年由中华书局开始策划,1936年成书,之后历经多次重大修订。《辞海》目前由上海辞书出版社负责编纂出版,在台灣也出版正體中文版。1999年版《辭海》收錄汉字共19,485個(含繁體字和異體字)。 《辞海》以其专业的队伍、严谨编纂作风著称,其知识性和准确性极高,是中国最权威的工具书之一。 《大辞海》是在《辞海》基础上扩展成的特大型综合性辞典,自1998年正式启动,2003年起陆续出版,2015年底出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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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

違憲審查(Constitutional review),或稱合憲性審查,是指基於權力制衡原則,由釋憲機關判斷命令、法律或者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憲法。对于个人行为的司法审查属于传统司法权,而违宪审查则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後,普遍发展為維護宪法机制的司法權力,是司法獨立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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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晚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一部法律文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确认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时对君权进行了一些限制。《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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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

自治或自主治理(Self-governance或Autonomy)是一个抽象概念,可以从多方面理解。 自治指自己治理自己。自治可能指个人行为,但通常指较大规模的行为,即以一个行业、行业团体、宗教、政府等为单位的行为。例如一些国家在原住民聚居区设立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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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条约

里斯本條約(Traité de Lisbonne;Tratado de Lisboa),又稱改革條約,是歐盟用以取代《歐盟憲法條約》的條約。里斯本條約已經在2007年12月13日為所有歐盟成員國簽署,並於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里斯本條約旨在調整當前極需變革的歐盟在全球的角色、人權保障、歐盟決策機構效率,並針對全球氣候暖化、天然能源等政策,以提高歐盟全球競爭力和影響力。 前法國總統季斯卡和歐盟委員會前主席德洛爾等多位歐洲聯邦主義者認為,里斯本條約已與歐洲整合的理想不符;例如排除原有社會憲章及歐盟國旗和國歌。里斯本條約務實與妥協的做法也為將來條約運作帶有不確定性,例如雖設立了常設主席和外交代表,成員國各有不同想法和意見。條約也容許成員國自行決定加入或退出個別條款,影響歐盟未來的整合進程。 歐盟各國政府代表簽署里斯本條約前,歐盟對內部面臨整合半個世紀來因憲法危機所引起的最大困局,對外則面對美國為首的全球化和新興經濟體,如俄羅斯、中國、南非、巴西和印度等國迅速崛起。為了進一步凝聚和爭取內部人民對歐洲整合的支持,歐盟發展策略明顯轉為因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外在環境的挑戰有跨國反恐、能源問題、全球暖化、提升歐盟競爭力以及創造就業等問題。 歐盟通過里斯本條約的政治經濟意義是因應歐盟目前面臨困境的一個計劃。在推動歐洲統合同時,所有國家須讓出部分國家主權的爭議、各國利益的調和,里斯本條約中許多具體措施將有助歐盟運作與決策,將成為未來整合的推動力。但里斯本條約中仍因若干國家特殊利益考量而有所妥協讓步,並留下許多「灰色地帶」,將為統合的進程帶來很多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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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權利法案

#重定向 1689年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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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简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缩写作 UK)或不列颠(Britain),中文通称英国(中文世界早期亦称英联王国),是本土位於西歐並具有海外領地的主權國家,英國為世界七大國之一,位于欧洲大陆西北面,由大不列颠岛、爱尔兰岛东北部分及一系列较小岛屿共同组成。英国和另一国家唯一的陆上国境线位于北爱尔兰,和爱尔兰共和国相邻。英国由大西洋所环绕,东为北海,南为英吉利海峡,西南偏南为凯尔特海,同爱尔兰隔爱尔兰海相望。该国总面积达,为世界面积第80大的主权国家及欧洲面积第11大的主权国家,人口6510万,为全球第21名及歐洲第3名。 英国为君主立宪国家,采用议会制进行管辖。其首都伦敦为全球城市A++级别和国际金融中心,大都会区人口达1380万,为欧洲第三大和欧盟第一大。现在位英国君主为女王伊丽莎白二世,1952年2月6日即位。英国由四个构成国组成,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其中后三者在权力下放体系之下各自拥有一定的权力。三地首府分别为爱丁堡、加的夫和贝尔法斯特。附近的马恩岛、根西行政区及泽西行政区并非联合王国的一部分,而为王冠属地,英国政府负责其国防及外交事务。 英国的构成国之间的关系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英格兰王国通过1535年和1542年的《联合法令》将威尔士纳入其领土范围。1707年的条约使英格兰和苏格兰王国联合成为大不列颠王国,而1801年后者则进一步同爱尔兰王国联合成为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1922年,爱尔兰的六分之五脱离联邦,由此便有了今日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亦有14块海外领地,为往日帝国的遗留部分。大英帝国在1921年达到其巅峰,拥有全球22%的领土,是有史以来面积最大的帝国。英国在语言、文化和法律体系上对其前殖民地保留了一定的影响力,因而吸引許多以前英聯邦的移民前來居住。 英国为发达国家,以名义GDP为量度为世界第五大经济体,以购买力平价为量度为世界第九大经济体。英国同时还是世界首个工业化国家,在1815年-1914年为世界第一强国,现今仍是強國之一,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文化、军事、科技和政治上有显著影响力。英国为国际公认的有核国家,其军事开支位列全球第五 (IISS)。自1946年以来,英国即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而自1973年以来即为欧洲联盟(EU)及其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的成员国,同时还为英联邦、欧洲委员会、七国财长峰会、七国集团、二十国集团、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2016年英國脫離歐盟公投中,英国民众决定脱离欧盟,但因間接影響全球經濟,所以並未得到多數國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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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

和其他许多国家不同,英国并没有成文宪法,因此称作“不成文宪法”。所谓的英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British constitution),是对一整套包含基本规范和政治体制的成文法、习惯法和惯例的统称。英国宪法实际上是对英国实际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概括,是英国几百年政治流变的产物,并非一时制定的法律文件。英国著名宪法学家布莱斯曾评论道:“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彻说明的智慧产物,所具备的性质於几个世纪逐渐浸染而成。” 虽然英国宪法不是具体法律文本,但实际其大部分内容还是以成文法形式出现,包括由议会通过的法例、法院的判例和国际公约等等。除此之外,英国宪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英国议会惯例和国王的特权。 英国宪法的根基是“议会至上”原则。所谓“议会至上”,是指法案一旦獲议会通过,便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宪法并没有像其他国家如美国、法国獲赋予至高无上地位;相反,理论上英国议会可以以通过一项普通法案的方式对英国宪法的内容加以改变。 哲學家約翰·洛克對推動英國的憲法變革起到了很關鍵的作用。詳細可以參閱洛克的1690年著作《政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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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Common Law;中文翻譯為「普通法」,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又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约24亿人)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該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稱「大陸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的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precedent),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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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

梁愛詩(Elsie Leung Oi-sie,),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及香港行政會議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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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宪法

《歐盟憲法》,又稱《歐盟憲法條約》、《羅馬條約》,由歐盟憲法委員會起草,意在歐盟全體成員國統一採用的憲法。歐盟成員國於2004年簽署了建立《歐盟憲法》的協定,但在2005-2006年的各會員國公民投票過程中,被多國因爭議而擱置。2007年6月23日,欧盟各国領袖就替代《欧盟宪法条约》的新条约草案达成协议,即后来透過里斯本条约第6條賦予效力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并于2009年12月1日與里斯本條約一起生效。 《歐盟憲法》的起草由前法國總統瓦勒里·季斯卡·德斯坦主持,德斯坦因此被稱為「歐盟憲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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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陆法系

欧陆法系(civil law、civilian law、Roman law),亦称民法法系、大陸法系、市民法、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受羅馬法影響而成立的法律系統,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德國、法國、意大利、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澳門,但不包括香港)、中華民國等均為歐陸法系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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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

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Union européenne;Europäische Union),简称欧盟(EU;UE;EU),是根据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也称《欧洲联盟条约》)所建立的政治经济联盟,現拥有28個成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規範歐盟的條約經過多次修訂,目前歐盟的運作方式依照《里斯本條約》。政治上所有成員國均為議會民主國家(2008年《經濟學人》民主狀態調查);经济上為仅次于以美国為首的北美自由貿易區的世界上第二大经济实体,德国、法国及意大利為歐盟三大核心成員國;軍事上絕大多數歐盟成員國均為北大西洋公約组织成員。 歐盟的歷史可追溯至1952年建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當時只有六個成員國。1958年又成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1967年統合在歐洲各共同體之下,1993年又統合在歐洲聯盟之下,欧盟已经漸漸地从贸易实体转变成经济和政治联盟。同時,歐洲經濟共同體和後來的歐盟在1973年至2013年期間進行了八次擴大,成員國從6個增至28個。起初推動歐盟建立的動機,是渴望重建二戰后损失惨重的欧洲,以及擔憂欧洲會再度陷入战争泥潭。 歐盟的主要機構有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家首腦組成)、欧盟理事会(成員國家部長組成的欧盟的上議院)、欧盟委员会(欧盟的行政机构)、歐洲議會(欧盟的眾議院,唯一的直接民選機構)、歐洲法院、歐洲中央銀行等。此外,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也在歐洲共同體的管轄範圍之內,但在法律上是獨立於歐盟的國際組織。 歐元由28個成員國中的19個採納為流通貨幣;《申根條約》取消了部分成員國之間的邊境管制,目前已有22個歐盟成員國和4個非成員國實施。 目前欧盟的主要议题有英國脫歐、欧盟的扩大、落實《里斯本條約》、全球暖化問題、非歐元區成員國加入欧元区、主權債務危機、移民危機等。 2012年10月12日,歐盟獲頒諾貝爾和平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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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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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而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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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

法律哲學(Philosophy of law),又稱法哲學,是哲學在法律領域中的一個分支。正如科學哲學、政治哲學等哲學分支一樣,法律哲學是一門對法律現象、法學的基礎信念乃至對法學本身進行反思的學問。隨著法學在世界各地的發展,在不同的場合或學術脈絡之下,法律哲學又被稱為法理學(Jurisprudence)、法律理論(Legal theory),有時更會被歸入基礎法學(Fundamental legal studies)當中。儘管這些名詞所代表的學術領域並不完全相同,英國、美國等普通法系國家的學者仍普遍習慣將法理學作為法律哲學的代名詞;而在德國等歐陸法系的國家,即使學者們為以上各個名詞的內容和概念作出了相對嚴格的劃分,但在應如何區分法律哲學和法律理論的問題上,仍然存在著一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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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法兰西共和国(République française ),簡稱法国(France ),是本土位於西歐並具有海外大區及領地的主權國家,自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建立以來实行单一制與半总统制,首都為歐盟最大跟歐洲最大的文化與金融中心巴黎。該國本土由地中海一直延伸至英倫海峽及北海,並由萊茵河一直延伸至大西洋,整體呈六角狀。海外领土包括南美洲的法属圭亚那及分布于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的诸岛屿。全国共分为18个大区,其中5个位于海外。法国與西班牙及摩洛哥為同時擁有地中海及大西洋海岸線的三個國家。法國的国土面积全球第四十一位,但卻為歐盟及西歐國土面積最遼闊的國家,歐洲面積第三大國家。 今日之法国本土于铁器时代由高卢人(凯尔特人的一支)征服,前51年又由罗马帝国吞并。486年法兰克人(日耳曼人的一支)又征服此地,其于该地域建立的早期国家最终发展成为法兰西王国。法国至中世纪末期起成为欧洲大国,國力於19-20世紀時達致巔峰,建立了世界第二大殖民帝國,亦為20世紀人口最稠密的國家,現今則是众多前殖民地的首選移民国。在漫長的歷史中,法國培養了不少對人類發展影響深遠的著名哲學家、文學家與科學家,亦為文化大国,具有第四多的世界遺產。 法國在全球範圍內政治、外交、軍事與經濟上為舉足輕重的大國之一。法國自1958年建立第五共和国後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政局保持穩定,國家體制實行半總統制,國家經由普選產生的總統、由其委任的總理與相關內閣共同執政。1958年10月4日,由公投通過的國家憲法則保障了國民的民主權及宗教自由。法國的建國理念主要建基於在18世紀法國大革命中所制定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此乃人類史上較早的人權文檔,並對推動歐洲以至於全球的民主與自由產生莫大的影響;其藍白紅三色的國旗則有「革命」的含義。法國不僅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亦是歐盟始創國。該國國防預算金額為全球第5至6位,並擁有世界第三大核武貯備量。法國為发达国家,其GDP為全球第六大經濟體系,具備世界第十大購買力,並擁有全球第二大專屬經濟區;若以家庭總財富作計算,該國是歐洲最富有的國家,位列全球第四。法國國民享有高生活質素,在教育、預期壽命、民主自由、人類發展等各方面均有出色的表現,特別是醫療研發與應用水平長期盤據世界首位。其國內許多軍備外銷至世界各地。目前,法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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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法治(rule of law)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个概念。法治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意味着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包括立法者、行政官员和法官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has defined "rule of law" this way: The authority and influence of law in society, e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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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

春秋时期(前770年-前476年/前403年),简称春秋, 是东周的前半段时期。 春秋时代周天子的势力减弱,群雄纷争,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楚庄王相继称霸,史称“春秋五霸”。(一说是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吴王阖闾、越王勾践)。當時齊桓公提出「尊周室,攘夷狄,禁篡弑,抑兼併」(尊王攘夷)的思想,因此周天子於表面上仍獲尊重。 春秋时期的得名,是因孔子修订《春秋》而得名。这部书记载了从鲁隐公元年(前722年)到鲁哀公十四年(前481年)的历史,共二百四十二年。后史学家为了方便起见,一般从周平王元年(前770年)东周立国,平王東遷到洛邑起,到周敬王四十三年(前477年)或四十四年(前476年)为止(也有学者认为应到《左傳》記載之終(前468年)、三家灭智(前453年)或三家分晋(前403年)),称为“春秋时期”。春秋时期之后是战国时期。 据史书记载,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间,有三十六名君主被臣下或敌国杀之,五十二个諸侯國被灭。。有大小战事四百八十多次,诸侯的朝聘和盟会四百五十餘次。鲁国朝王三次,聘周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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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系

#重定向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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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

《日本國憲法》,又被稱為《和平憲法》、《戰後憲法》,是日本現行憲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5月3日起施行。該憲法是日本政府在二戰戰敗投降之後的盟軍佔領時期所制定的,以用來取代原有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其中盟軍占領當局(GHQ)在該憲法的撰寫中居於主導的角色。但由於施行以來從未修改,因而在憲法本文中仍存有昔日在日語上使用的習慣,例如保留歷史假名遣、內文的漢字以舊字體書寫等。 《日本國憲法》採用自由民主的君主立憲制,取代舊憲法所施行之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以國民主權(主權在民)為原則將天皇權力架空,確立國會、內閣、裁判所三權分立的國家統治機構模式,明文保障國民的基本權利。根據此憲法,天皇是日本國家與國民的象徵,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即所謂的「象徵天皇制」。此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條,規定日本以和平主義放棄宣戰與保有戰爭武力的權利。總體來說,和平主義、國民主權、基本人權的尊重,被稱作為日本國憲法的「三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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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體

#重定向 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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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

政权(regime)在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国家的政体的统治体制,或者特定的行政管理当局;在社会学范畴是指社会的制度,或社会的秩序。 政权也可指掌握国家主权的政治组织及其所掌握的政治权力,以维护对社会的统治和管理;通常国家政权(即国家行政管理当局)是国家的象征,它是一種擁有治理一個社會的權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內擁有外部和內部的主權。又譯為政治實體。 国家政权具有相对自主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自主性程度也不同。对自主性的影响包括了社会危机、社会结构、行政权力。 对政权本质的探讨是政治学中的一个古典问题。早期的政治学者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认为政权的本质是至善。到了中世纪,奥古斯丁将政权视为“世俗之城”,认为世俗世界没有善。这种观念一直影响到了马基雅维里,而从洛克到潘恩,国家政权蜕变为“必要的恶”。马克思主义则从阶级的观点探讨政权的本质,认为国家的本质就是阶级的本质,国家政权是阶级利益冲突不可调和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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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屬於最高法院的一種,主要在處理關於憲法的爭訟案件。大部分國家的憲法法院都是在裁決某部法律(甚至是憲法修正案,如中華民國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或行政命令是否有違憲之虞。亦即該法規命令的內容是否與憲法定之人民基本權或政府職能相衝突。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國家都有獨立的憲法法院存在,許多國家是將違憲審查的權利賦予該國的最高法院或是其他各級法院(視該國違憲審查機制是採取分散式或集中式而定)。美国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裁定《1789年司法法》的一部分违宪,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实际行使宪法法院职能的法院;但因其也受理很多不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法院定义。奧地利是全世界第一個將憲法法院獨立設立的國家。 下列國家設有獨立的憲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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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语

拉丁语(lingua latīna,),羅馬帝國的奧古斯都皇帝時期使用的書面語稱為「古典拉丁語」,屬於印欧语系意大利語族。是最早在拉提姆地区(今意大利的拉齐奥区)和罗马帝国使用。虽然现在拉丁语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死语言,但仍有少数基督宗教神职人员及学者可以流利使用拉丁语。罗马天主教传统上用拉丁语作为正式會議的语言和礼拜仪式用的语言。此外,许多西方国家的大学仍然提供有关拉丁语的课程。 在英语和其他西方语言创造新词的过程中,拉丁语一直得以使用。拉丁语及其后代罗曼诸语是意大利语族中仅存的一支。通过对早期意大利遗留文献的研究,可以证实其他意大利语族分支的存在,之后这些分支在罗马共和国时期逐步被拉丁语同化。拉丁语的亲属语言包括法利斯克语、奥斯坎语和翁布里亚语。但是,威尼托语可能是一个例外。在罗马时代,作为威尼斯居民的语言,威尼托语得以和拉丁语并列使用。 拉丁语是一种高度屈折的语言。它有三种不同的性,名词有七格,动词有四种词性变化、六种时态、六种人称、三种语气、三种语态、两种体、两个数。七格当中有一格是方位格,通常只和方位名词一起使用。呼格与主格高度相似,因此拉丁语一般只有五个不同的格。不同的作者在行文中可能使用五到七种格。形容词与副词类似,按照格、性、数曲折变化。虽然拉丁语中有指示代词指代远近,它却没有冠词。后来拉丁语通过不同的方式简化词尾的曲折变化,形成了罗曼语族。 拉丁语與希腊语同為影響歐美學術與宗教最深的语言。在中世纪,拉丁语是当时欧洲不同国家交流的媒介语,也是研究科学、哲学和神學所必须的语言。直到近代,通晓拉丁语曾是研究任何人文学科教育的前提条件;直到20世纪,拉丁语的研究才逐渐衰落,重点转移到对當代语言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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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又名曹锟宪法,双十宪法,是中华民国在1923年10月10日由中华民国宪法会议公布的第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公布后仅一年,即被段祺瑞公布的《临时政府制》所推翻,其大部分条款未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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