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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和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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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和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之间的区别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vs.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制定,並且在動員戡亂時期由憲法授予而適用。自1948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1991年經國民大會決議及時任總統李登輝公告才於同年5月1日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是中華民國國父、中國國民黨創建者孫文於民國13年(1924年)4月12日手書,簡稱《建國大綱》,全文僅二十五條。這是中華民國成立後,孫文針對國家建設所提出的規劃方案。《建國大綱》以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作為人民應有之「權」,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作為政府施政的「能」,權能區分,造成「萬能政府」,以實現三民主義。《建國大綱》並將建設國家的程序分為三個階段:軍政時期、訓政時期與憲政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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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日战争

中國抗日战争,即日本侵华战争,史稱八年抗戰,中国共产党在2017年改稱十四年抗戰。国际上又称第二次中日战争(日中戦争),指20世纪初期大日本帝国與中華民國之間發生的戰爭,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東亞戰事的主要部分,中日戰場主要位于中國境內,同時也包括缅甸北部等鄰接地區。戰爭时间若从1941年12月9日中华民国對日正式宣戰算起僅有四年;自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七七事變)算起则有八年,且宣戰文告中亦有「之前四年餘神聖抗戰」一句,因此有「八年抗戰」之稱;而若從1931年9月18日的九一八事變算起,至1945年8月20日日本投降則歷時十四年。 1931年9月18日,日軍發動九一八事變,在100天內佔領整個中國東北地區。1932年1月2日,中华民国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發表演講,指陳宣戰之弊害。同年3月1日,日本帝國參謀本部及關東軍在東建立一新政權,定名為「满洲国」。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不久华北沦陷,中日全面开战。 1941年12月8日,日本艦隊突襲太平洋美海軍基地珍珠港,太平洋其他地區日軍亦四出攻擊,美國、英國與日本互相宣戰,中國亦正式對日本宣戰並及德國、意大利。 1943年11月,中、美、英三国元首發表《开罗宣言》,要求战後日本归还自1895年占领中国的所有领土。1945年7月26日美、英與中国對日本发出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命日本無條件投降。同年8月14日,日本天皇敕令,保證實行波茨坦公告規定之條件;9月9日,日本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向中國陸軍總司令何应钦投降,中日战争告終。 中國戰場在於二次世界大戰中有顯著影響,使超過百萬的日軍主力被牽制在中國而無法北攻西伯利亞及調派軍隊支援太平洋及印度洋的戰事,減輕了英美兩國的作戰壓力;南進澳洲阻斷盟軍印度洋石油供應鏈的計畫也以失敗告終,間接促使了:一、蘇联在歐陸戰線的战局逆轉,並在大戰結束前夕使紅色勢力進佔東亞。二、美國南洋戰場的反攻以及英美在中東北非的戰事變得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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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

中華民國總統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對內則負政治上的最高責任,且為中華民國三軍統帥(武裝最高總司令),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並提名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交由立法院(國會)行使同意權。除身兼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之外,也在慣例上擔任中華文化總會會長等中華民國政府外圍民間機構的領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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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是中華民國的治權機構,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於武昌的中華民國軍政府,之後歷經南京臨時政府、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等多次政權替換。現今在臺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基於1947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以及1991年首次制定的憲法增修條文,分為中央、地方兩大層級。 中華民國施行「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組織,別稱「中樞」:「一府」是指總統、副總統、以及總統之幕僚單位(總統府、國安會等),「五院」則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下屬各政府機構,此乃依照孫中山自創之五權憲法理論,將國家治權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種,並分別設置一個「院」來執行。地方政府架構則分為省╱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等三級,但省的功能於1998年起虛級化,故一般均將省級剔除;原本屬於省轄下的縣、市,在省虛級化後實際上與直轄市同屬中央政府直轄。現今所稱的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有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 中華民國政府也是迄今唯一曾經同時統治臺海兩岸的行憲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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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制定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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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

國民政府,簡稱國府,是中華民國在訓政時期的中央政府與最高行政機關,成立於1925年7月1日,由廣州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改組而來,故早期稱「廣東革命政府」,但隨著革命由南方往北推展,行政中心曾遷移至武漢、南京等地,結束於1948年5月20日。 1925年3月12日孫中山逝世後,7月1日廣州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改組為國民政府。在1925年成立後至1928年之間,其與北京的北洋政府相互對峙。 隨着北伐戰爭開始,1927年1月國民政府遷至武漢,稱「武漢國民政府」。同年4月12日蔣介石於上海發動清黨,4月18日在南京另立國民政府,稱「南京國民政府」;7月15日汪精衛武漢政府宣布反共,與南京國民政府合併。1928年北伐統一全國後,成為唯一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造就黃金十年。 1937年,因七七事變(盧溝橋事變)全面爆發中日戰爭,中國進入為期8年(1937~1945年)的抗日戰爭,史稱「八年抗戰」,而美國於1941年珍珠港事件之後開始與同盟國共同對抗軸心國。1948年5月20日,依循《中華民國憲法》選出的第一任總統蔣介石、副總統李宗仁正式就職,國民政府即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共設一府五院),國民政府主席一職也改為總統,與訓政時期一起走入歷史。現今的中華民國總統府為其機關法人的延續。 國民政府是中國國民黨依據孫文所著《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建立之政府機構,由中國國民黨一黨專政,主要職位均由中國國民黨黨員擔任,但亦接納中國國民黨以外之人士參與。其存在期間,中國國民黨內部發生多次衝突與分裂,導致部分出走黨員自行成立不同的「國民政府」。此外在行憲後,中國國民黨執政的中華民國政府,也經常在眾多場合稱為「國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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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和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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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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