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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國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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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國家元首之间的区别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vs. 國家元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簡稱憲法增修條文)是中華民國政府為回應台灣民主化的呼聲與本土化等政治情勢而新增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在不變更原有憲法架構的原則下,修改並凍結部分憲法條文。自民國80年(1991年)首次修訂以來,目前為第七次增修版本(2005年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在中華民國歷史上有著重大意義。其序言載明增修憲法之目的,係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條文中也未對省制、領土變更等涉及法統的內容予以大幅度的修改或凍結;但其中將台澎金馬等實際管轄領土稱為「自由地區」、省虛級化、正副總統直選、中央公職人員僅由自由地區之國民選出等條文,使中華民國憲法定義在自由地區順利運行。. 國家元首是國家的最高代表者,是國家的象徵,履行宪法賦予的權力和義務,視乎國家的政治體制,國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權。君主立憲制下,國家元首是君主,稱號包括國王、女王、蘇丹等。共和制下,國家元首通常的称号是總統,亦有其他稱號,例如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名義上的元首被稱作國家主席或國務委員會主席。也有以國會議長作為國家元首的情況,例如文革時期廢除國家主席的中國,1998年修憲取消國家主席的朝鮮和實行總統制前的蘇聯等。 除總統制的國家元首外,不少國家元首只是位高權不重的名譽職務,只具有象徵意義,不掌握實權,例如日本天皇(君主立憲制)、德國總統(議會內閣制)、中國國家主席(社會主義國家)等。 國家元首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

之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國家元首相似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國家元首有(在联盟百科)9共同点: 半总统制司法院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憲法立法院立法院院長行政院院長行政机构議會制

半总统制

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又名雙首長制、混合制,是一種同時具有「總統制」和「議會制」特徵的共和制政體。半總統制的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有一些特殊的權力,總理領導的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但國會的權力相對較小。 半總統制政體始于德國的威瑪共和國時期,並以法國最為典型。法國第五共和汲取了第三共和和第四共和議會制失敗的教訓,因此開創並執行半總統制半議會民主制(半總統制),維持到現時法國的政體,至今並未改變。半總統制在某些國家因總統及總理所不同政黨,憲政慣例不健全容易出現政治強人,容易出現政爭及憲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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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司法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的懲戒,並設有大法官十五人,以大法官會議審理方式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及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與政黨違憲解散案。司法院於實務上並不職司審判,而是由轄下的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任之,而實際為一個司法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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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

中華民國總統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對內則負政治上的最高責任,且為中華民國三軍統帥(武裝最高總司令),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並提名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交由立法院(國會)行使同意權。除身兼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之外,也在慣例上擔任中華文化總會會長等中華民國政府外圍民間機構的領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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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制定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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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立法機關,現在是一院制之議會,設有113個席位。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國會,立法院院長即為議長。立法院成立於1928年(民國17年),最初為國民政府的附屬機關,1948年(民國37年)因應行憲而在制度上脫離行政權。1992年(民國81年)立法院開始全面定期改選至今。現任之第九屆立法委員於2016年2月1日宣誓就職,任期屆滿日為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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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長

立法院院長,是中華民國立法院之首長,相當于國會議長,由立法委員相互提名投票選舉後產生,依法督導監管立法院委員會,組織立法院決策程序與行政議事,並負責召集立法院會議(簡稱院會)。 值得留意的是,立法院在台灣全面改選後,所有的院長均為台灣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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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院長(通稱行政院長,雅稱閣揆)是中華民國行政院的首長,也是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各行政部門的最高領導者,由總統直接任命,其職位相當於其它共和制國家的內閣總理。總統和副總統同時因故不能視事時,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行政院長為任代總統順位第2位,僅次於第1順位代總統的副總統。 行政院長的前身為國務總理,行政院的第一任院長是譚延闓,行憲後首任院長是翁文灝,政府遷臺後就任的首位院長是陳誠。現任院長是賴清德,2017年9月8日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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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也称执法机构、行政機關 ,其工作是对组织進行日常的管理并施行法律政策等相关活动,是三權分立中的其中一部份。广义上,行政被定义为负责国家政策的执行的政府机构。狭义上,则专指内阁等行政决策机构,而只从事事务性执行工作的人员和机构则归为官僚机构。但是这种区分也存在争议,例如法国大革命前以及欧洲的许多君主立宪政体,占据行政机构顶端的部长职位的也是行政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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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制

議會制又稱內閣制、議會民主制,是一種民主政治制度,特點是「」,政府首脑(總理或首相)權力來自議會,授權有兩種途徑:第一是議會改選後的多數議席支持,第二是政府首腦贏得議會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屬政党未能贏得議會大選的政府首腦連同其內閣必須提出辭職,而未能通過議會信任投票的政府首腦,連同其內閣也必須辭職,由議會席位居多數的黨派中協商選舉產生新的首腦與內閣。議會制下政府的行政權與立法權不完全分離,確保其所領導的政府具民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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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國家元首之间的比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有64个关系,而國家元首有291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9,杰卡德指数为2.54% = 9 / (64 + 291)。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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