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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年安全法令

指数 1704年安全法令

1704年安全法令(同時也被稱作王國安全法令)是蘇格蘭國會對於英格蘭國會於1701年通過的王位繼承法案(Act of Settlement 1701)之回應。安妮皇后的最後一位在世子嗣,格勞斯特公爵威廉,在1700年過世,因此蘇格蘭與英格蘭國會需要找一位新教徒的繼位者。英格蘭國會決定由索菲娅_(汉诺威选帝侯夫人),她是詹姆斯一世的孫女,但是並未徵詢蘇格蘭國會之同意。蘇格蘭國會的回應是在1703年 提出一個法案,主張當安妮女王去世後,組成蘇格蘭國會當中的三個等級(Estates)可以從蘇格蘭國王的後裔中指定一位新教繼承者,但是不能是英格蘭人,除非是特定的經濟、政治、宗教條件所導致。這個法案被蘇格蘭國會中的貴族等級否決給予御准。 在1704年時,當蘇格蘭國會拒絕加稅,並且以撤離在西班牙王位繼承爭中英國軍隊中的蘇格蘭軍人為談判藉口後,此法案獲得御准,通過成為法令。英格蘭國會在1705年通過外國人法案作為反制。這個法案規範,除非雙方國會取得廢除安全法案的共識或者是開始兩個王國聯合的談判,不然就要將蘇格蘭視為外國人,切斷所有英格蘭與蘇格蘭的貿易以及人民之間移動的自由。最終的結果是,英格蘭與蘇格蘭聯合成為大不列顛王國,大約是在王室聯合之後。 大不列顛國會於1707通過了一個法令,廢除了1704年安全法令,以及1703年和平與戰爭法令(Act anent Peace and War).

目录

  1. 4 关系: 大不列顛王國御准索菲娅 (汉诺威选帝侯夫人)蘇格蘭議會

  2. 苏格兰宗教
  3. 英国王位继承
  4. 英格兰—苏格兰关系
  5. 蘇格蘭君主政體
  6. 蘇格蘭基督教史
  7. 蘇格蘭政治史
  8. 蘇格蘭經濟史

大不列顛王國

大不列顛王國(Kingdom of Great Britain),曾為英国歷史上的正式國名,位於西歐大不列颠岛及其附属岛屿,存在於1707年至1800年。是根據《1707年聯合法案》,由蘇格蘭王國與英格蘭王國所共組的單一王國。新的單一政府與單一議會設於倫敦的西敏宮,而自從1603年蘇格蘭王詹姆士六世成為英格蘭王詹姆士一世以來,這兩個王國就有共同的君主。 當《1800年聯合法案》通過以來,大不列顛王國又與愛爾蘭王國合併,在1801年,大不列顛王國由大不列顛與愛爾蘭聯合王國取代。.

查看 1704年安全法令和大不列顛王國

御准

御准又稱王室同意(Royal Assent),是指立憲君主正式批准並頒布其國家議會法案,由此建立法律的程序。對絕大多數的現代君主政體而言,御准僅是一項例行程序;但即使在統治者仍有權拒絕授予御准的國家(例如英國、挪威和列支敦斯登),統治者也甚少動用此權,而是遵從其政府的決策,以免陷國家於可怕的政治危機中(參見保留權)。歐洲君主政體對否決權的行使曾實為頻繁;但自18世紀發展出現代民主政治氛圍後,拒授御准的情形已極為少見。 御准通常是以英皇制誥等較為書面的方式進行授予,有時也會伴隨著詳盡儀式。例如在英國,上議院專員在經君主任命後,負責在西敏宮的典禮上宣布批予御准。在其他國家,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僅由總督簽署法案。然而,無論是御准方式為何,議會在事後必須獲知御准;此可以由兩種途徑:上議院專員或君主的代表在各議院在場時公開授予御准;或者個別通知議院,對象通常是該議院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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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娅 (汉诺威选帝侯夫人)

#重定向 索菲 (汉诺威选侯夫人).

查看 1704年安全法令和索菲娅 (汉诺威选帝侯夫人)

蘇格蘭議會

蘇格蘭議會(英语:Scottish Parliament;蘇格蘭蓋爾語:Pàrlamaid na h-Alba)是從1997年權力下放方式成立的,一院制蘇格蘭地方議會。地點位於蘇格蘭首府愛丁堡老城區的聖魯德。 从体制上说,苏格兰议会与英国国会没有直接联系。英国国会中的苏格兰地区席位是由英国大选决定,与苏格兰议会选举没有任何关系。只有英国国会议员(MP)才有资格在英国国会发言投票等,苏格兰议会议员(MSP)不具备这种资格,而英国国会议员也不具备在苏格兰议会发言投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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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

苏格兰宗教

英国王位继承

英格兰—苏格兰关系

蘇格蘭君主政體

蘇格蘭基督教史

蘇格蘭政治史

蘇格蘭經濟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