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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型巴士(簡稱小巴,英文:Minibus、Public Light Bus或Mini Bus)主要分為公共小型巴士及私家小型巴士,前者作為巴士和鐵路的輔助及接駁交通工具。根據香港政府按照《道路交通條例》第23條1款規定,在1976年刊憲限制全香港只容許最多4,350輛公共小巴營運。根據小巴牌照類別,公共小型巴士可以分為紅色公共小巴及綠色專線小巴兩種,載客量最多為19人。至於私家小巴為私人公司或機構使用,學校小巴亦為私家小巴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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