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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所法

指数 裁判所法

裁判所法(さいばんしょほう、昭和22年4月16日法律第59号、日本法院法)為決定日本最高裁判所以及下級裁判所之組織構成、裁判官及其他裁判所職員以及司法修習生的任免、任命資格、裁判事務處理等之事宜的法律。最高裁判所是日本憲法所明確界定,下級裁判所等之各裁判所的構成均由本法所規定。.

7 关系: 上訴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官法院最高裁判所日本国宪法日本裁判所

上訴法院

上訴法院或上訴法庭,是审判机关类型之一,它是司法體系中負責審議下級法院或最高法院的上訴案件。終審法院是最高的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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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又譯區域法院)通常是指訴訟程序中的初審法院及最下級審法院。地方法院通常管轄範圍為數個城鎮,至一個城市或一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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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

裁判官(Praetor)是一項古羅馬政府的頭銜,把執政官叫做國家軍隊之領導人的。他認為這個字包含相同的基本部份,就像動詞praeire(praeeo: "走在前,前導,引路")。執政官指揮權的期間與職務,可以恰當地被稱為前導大權(Praetorium)。裁判官也是官職的頭銜,在拉丁文當中:而且它是名字,李維給予亚该亚人的將軍(strategus)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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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法院是在現代國家中職掌審判、解決爭議、解釋法律、執行司法權的機關。負責審理人與人、人民與政府或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爭議,並作出判決。隨各國採取法律制度的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架構。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指定的法律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称为违宪审查权或司法审查权。法院的概念,以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义,广义的法院,指一切审判机关,包括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等;狭义的法院,则特指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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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是日本的最高法院及最高司法機關,其根据《日本国宪法》设立,其组织和运行依照《裁判所法》。一般在日本被简称为「最高裁」(),有时在日本法学界也直接称为「最高」。 最高裁判所的辦公大樓位於东京隼町,由日本建筑师冈田新一设计,並获得日本建筑学会奖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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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

《日本國憲法》,又被稱為《和平憲法》、《戰後憲法》,是日本現行憲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5月3日起施行。該憲法是日本政府在二戰戰敗投降之後的盟軍佔領時期所制定的,以用來取代原有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其中盟軍占領當局(GHQ)在該憲法的撰寫中居於主導的角色。但由於施行以來從未修改,因而在憲法本文中仍存有昔日在日語上使用的習慣,例如保留歷史假名遣、內文的漢字以舊字體書寫等。 《日本國憲法》採用自由民主的君主立憲制,取代舊憲法所施行之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以國民主權(主權在民)為原則將天皇權力架空,確立國會、內閣、裁判所三權分立的國家統治機構模式,明文保障國民的基本權利。根據此憲法,天皇是日本國家與國民的象徵,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即所謂的「象徵天皇制」。此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條,規定日本以和平主義放棄宣戰與保有戰爭武力的權利。總體來說,和平主義、國民主權、基本人權的尊重,被稱作為日本國憲法的「三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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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裁判所

本條目介紹日本的裁判所()。日語的「裁判所」即漢語所稱的法院。 在日本法律中,“裁判所”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裁判所”是指诉讼法上的“裁判所”,即在每个案件中行使审判权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制法官(即“裁判官”)。广义的“裁判所”是指《裁判所法》上的“裁判所”,即包括裁判官和裁判所书记官、裁判所事务官和执行官等职员在内的机关。本条目中采取广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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