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塔克法案
《塔克法案》(Tucker Act,1887年3月3日通过,,)是美国政府放弃特定案件中主权豁免权利的法案。 该法案又可分为“大”塔克法案,即诉讼标的额超过一万美元的案件,美国联邦权利申诉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小”塔克法案,则将诉讼标的额低于一万美元的案件,给予权利申诉法院与联邦地区法院共同管辖权。.
康乃狄克州
康乃狄克州(State of Connecticut),,是美國東北部的一州,也是新英格蘭區域中最南的一州。在美國獨立戰爭時期,是13州聯盟之一。州花山桂,州鸟美洲知更鸟,州树白橡。美國海軍曾以該州名稱分別命名康涅狄格號戰艦(BB-18)、(SSN-22)。.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普通初审法院,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都是向此类法院提交的,包括涉及普通法、衡平法和海事法三类。 每一个联邦地区法院都有一个相应的,每一个都会有至少一个法庭,并且其中很多辖区内都不止一个。这些法庭的正式名称一般是“美国”后接该地区的名称再接“联邦地区法院”。 与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而设立的联邦最高法院不同,联邦地区法院是由国会通过立法设立的,因此宪法中并未强制要求一定要设立这些“下级法院”。事实上,在宪法得到批准后,一些反对建立一个强大中央政府的人坚持认为联邦司法系统只需要有一个法院负责审理来自各州法院的上诉就可以了。不过这一看法并未占据主流,第一届国会上就通过了法律建立了至今依然保持运作的地区法院系统。 目前在美国的50个州中一共有89个联邦地区法院,另外还有一个在首都哥伦比亚特区,一个在波多黎各,这91个联邦地区法院都只拥有联邦管辖权,另外在关岛、维京群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也各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这3个法院则同时拥有联邦和地方管辖权,因此在所有美国领地中一共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值得一提的是,最后提及的这3个法院虽然名称上都是联邦地区法院,但技术上却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而设立的,其上任法官的任期也只有十年,而不像其他法院法官那样可以终身任职。.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案例引用为2d Cir.)是美国的13个联邦上诉法院之一。其司法管辖范围包括康涅狄格州、纽约州和佛蒙特州,对该范围内的以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拥有上诉管辖权:.
联邦巡回区法院
#重定向 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
另见
康涅狄格州法律
- 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